生母改嫁失聯,突被告知她往生須拋棄繼承怎辦?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即使因失聯多年的生母死亡而措手不及,仍有法律程序可循,三個月內若能掌握財產全貌,視情況辦理拋棄繼承或遺產清冊報告;若來不及,也能透過聲請延展或自行清算處理,確實遵守法定義務與時程,就可避免動用自身財產還債的最壞情況。最重要的是,千萬不可因拖延或疏忽而放任不處理,否則即使適用有限責任,也可能因程序瑕疵而承擔不必要的財務風險。最後提醒,任何涉及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遺產清算的法律行為,皆應謹慎行事,必要時即早洽詢律師,確保自身權益最大化。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這個問題,當事人若因生母改嫁多年失聯,突然接獲消息知悉生母往生,並被要求辦理拋棄繼承,第一步應即詳細調查生母的財產及債務狀況,再考慮是否拋棄繼承。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若因他人拋棄而轉為繼承人時,也應自知悉起三個月內辦理。

 

所謂知悉日,不是單純知道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而是同時明確知道有繼承權之日起算。若原本不知自己仍具繼承人地位,或是在三個月內未意識到需負繼承責任,且能具體舉證說明遲延理由,有可能主張尚未起算。若法院認定三個月已過,拋棄繼承將被駁回,繼承人便須負遺產內有限清償責任。

 

值得留意的是,民法自2016年修法實施「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制度,繼承人僅以所繼承遺產限度內負清償責任,不再因未拋棄繼承而需動用自身財產還債(民法第1148條),法律亦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繼承起三個月內向法院提交遺產清冊,揭露遺產細節,協助債權人清償債務,若來不及在三個月內提出清冊,仍可依民法第1156條第2項聲請法院准許延展遺產清冊提出期限。

 

萬一期限仍錯過,繼承人仍可依民法第1162條之1自行清算遺產,將遺產依比例清償債權人,並不得侵害優先債權人利益。然而,若採自行清算,務必誠實處理,不得隱匿遺產、不得虛偽記載財產、不准意圖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否則將失去有限責任保障,債權人可要求繼承人以自有財產清償損害部分,後果嚴重。因此,當事人若遇此情形,宜先確實釐清生母的財產狀況與債務總額,再依法律程序處理。

 

實務上,當接獲親屬通知需辦理拋棄繼承時,應立即先向法院查詢是否已有其他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或提報遺產清冊,並確認自己目前是否具備繼承人資格,同時調閱生母的戶籍資料、遺產清冊、債務證明等文件,避免因資訊不明而冒然辦理。

 

若經查債務明顯超過遺產,雖已過拋棄繼承期限,仍應盡速向法院聲請遺產清冊提交期限延展,以爭取更多時間進行財產調查與債務清理。若法院仍不准延展,最後則需謹慎按民法自行清算程序處理,並保留完整憑證及記錄,以利日後釐清責任歸屬。此時也可考慮諮詢律師協助審慎規劃,以避免因程序不熟或疏失而喪失有限責任保障。

-家事-繼承-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效力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56條=民法第1162條之1=民法第1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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