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備查性質及效力為何?超過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不能備查嗎?
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係一種法律上重要聲明,其效力溯及既往並排除繼承人身分,應依法律所定三個月期間內提出,雖屬除斥期間,但「知悉繼承」為主觀判斷,實務操作仍可爭取主張時間點,只要提出聲請並敘明理由,法院即會依法審查,不會逕以時間逾期為由排除申請,聲請人應善用法律程序,以保障自身權利並免於不必要債務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拋棄繼承是繼承制度中的一項重要法律行為,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者,為有效拋棄;法院認其合法者,應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予以備查,並通知已知其他繼承人及公告。
所謂「知悉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係法律所定除斥期間,一旦期間經過即喪失拋棄之權利,不同於一般時效,其性質係屬權利形成期間,不能中斷、不得延長,亦無適用停止計算之事由,故其效力一經期滿即生,不得援以任何理由請求法院准許聲請拋棄。
但由於「知悉繼承」乃主觀事實,是否「知悉」為何時,多難以具體證明,實務操作上,法院審查亦採從寬認定之方式,並未機械以被繼承人死亡登記日為準起算,通常以拋棄人所主張之知悉日期為基礎,除非有明確反證足以推翻,否則法院亦尊重聲請人之敘明,因此即令已逾繼承開始日起三個月,倘聲請人於聲請書中載明其知悉日期為近時發現,並敘述合理說明,例如生前疏遠、未被通知、戶政資訊未即時查詢、或於法院通知繼承債務或行政機關追繳債務時始知悉等,則實務上仍可能准予備查,除非有足以明確認定其早已知悉之證據(如曾參與遺產分配協商、申辦過戶手續或自認得繼承人地位等),否則不易逕行駁回。
拋棄繼承備查之法律性質,屬法院之形式審查,並非實體裁定,是家事非訟程序下的行政性確認行為,法院主要就形式是否合法進行審核,包括拋棄書面文件內容是否具備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1項所列各款必要事項、繼承系統關係是否清楚、繼承人是否齊全通知、知悉時間是否敘明,以及檢附之證件是否齊備;如形式齊備,且在期間內提出,原則上應准予備查,並進行公告程序,拋棄自法院准予備查時發生法律效力,且其效力依民法第1175條規定,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等同該拋棄人自始非繼承人,無從主張遺產權利或承擔遺產債務,亦不得再反悔收回或撤銷。
另依非訟事件法第30-1條規定,如聲請書不合程式或不備要件者,法院應命其補正,惟若已逾期間者即無從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當事人得提起抗告,但抗告中不當然停止繼續程序。至法院之審理標準,家事事件法第78條明定應依職權調查事實與證據,得命聲請人補充陳述或針對特定事項詳為說明,顯見法院對於「知悉時間」之認定,亦可依案件具體情形命當事人提出補證。
實務上,法院常要求聲請人對「何時、如何知悉」加以具體說明,例如何時收到遺產債務催繳函、何時得知死亡事實、或是否曾為其他拋棄人等提供參考資料,並酌情依證據整體判斷是否信其所稱知悉日為真。若法院終認其於死亡日當時即應知悉而無合理理由者,則將以超過除斥期間為由裁定駁回。但由於「知悉」一詞難以具體界定,實務見解多數採取保守從寬解釋,只要聲請人敘明誠實合理,即不至輕率駁回。
在此情形下,對於自認不確定是否已過三個月者,仍應儘速提出聲請,由法院判斷是否接受,切勿因擔心已逾期間而放棄聲請,因為法院無法主動得知聲請人是否「早已知悉」,除非有明確反證顯示其主張虛偽,否則不會對聲請人追溯不利,故實務上常建議即使時間稍長亦應儘速聲請,畢竟主張無效須由法院認定,而非由聲請人自我否定。
此外,拋棄繼承屬一種法律上形成權,其效力對其他繼承人亦具影響,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規定,法院於准予備查時,除通知拋棄人外,亦須通知其他已知繼承人,並公告周知,使其明確知悉拋棄效力,避免日後發生繼承人爭議,尤以拋棄導致代位繼承或應變更繼承順位者更為重要。實務上,法院亦可能因無法確定拋棄聲請人是否為唯一繼承人,要求提出完整繼承系統圖、戶籍謄本、親屬關係證明等資料,俾利確認是否影響其他利害關係人,並確保公告程序完備。而法院准予備查後,其效力即告確定,除另有重大錯誤或瑕疵得依非訟程序聲請撤銷或更正外,原則上不得再主張撤回拋棄聲請。
至於聲請人日後主張原拋棄係基於錯誤、詐欺、脅迫或其他不法原因,則可能透過民事訴訟另行主張撤銷拋棄之法律行為,但此類主張訴訟上舉證責任極重,難度亦高,法院多持審慎態度,故聲請拋棄時應審慎考量,勿輕率簽署文件。
實務常見爭議亦包括聲請人與家屬口頭約定放棄財產、或未成年子女因繼承債務被代為聲請拋棄之情形,對此法院仍以法律形式為準,口頭或書面切結皆非正式拋棄,且如為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聲請,並視聲請是否有害子女利益而由法院依職權審查是否准許,非得法定代理人單方面處分即可,此亦為保障未成年人繼承權益所設之程序保障。
最後應強調,拋棄繼承聲請係以法院「備查」為形式程序,不經判決、不涉訴訟,惟法院具有程序篩選與初步實質審查權限,目的在於確認聲請是否合法並通知其他利害關係人,維護遺產處理秩序與公平原則,其性質仍屬非訟事件,當事人如對法院駁回裁定不服,得提起抗告,惟抗告理由應限於法院適法錯誤、事實認定不當等,並非單純主觀不服,程序上應慎重處理,以免喪失應有救濟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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