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之規定如何?
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為繼承人保護自身財產之重要法律權利,其程序設計簡便明確,法律效果明確且溯及力強,一經拋棄即自始不具繼承人身分,對於不欲承擔被繼承人債務之繼承人而言,為極具實用性之手段。惟繼承人應特別注意聲請期間、程序要件及衍生效應,避免因疏忽致拋棄失敗或產生不必要爭議,若涉及多位繼承人或遺產關係複雜,建議及早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處理,以確保拋棄繼承程序順利進行,並徹底排除繼承法律效力之影響。
律師回答:
繼承承認為確認繼承效力之單獨行為,繼承之拋棄為消滅繼承效力之單獨行為,此承認與拋棄,繼承人有選擇之自由。民國98年6月10日民法修正公布施行前,繼承之承認可分為2種:一為單純承認,二為限定承認。前者乃繼承人以無限責任承繼被繼承人之權利義務,後者乃繼承人僅以繼承所得的財產為限,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98年修正前民法第1154條),如遺產顯然超過債務時,則可選擇單純承認,如遺產與債務何者為多,一時判斷不易,則選限定承認有利,至遺產顯然不足清償債務時,則選拋棄繼承為宜,但98年修正後民法第1148條第2項及第1153條已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此承認已不再區分為二種。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承權的拋棄,其實質意涵在於繼承人明確表示拒絕承受繼承人地位,不承繼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與義務,亦即否認繼承效力之單獨行為,此與過去拋棄已繼承財產不同,繼承權拋棄之效力為自繼承開始時即溯及消滅其繼承人地位,不得僅為部分拋棄,必須為全部拋棄。依現行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並應書面通知因拋棄而應繼承之人。
此項意思表示一經到達法院即生法律效力,法院僅為形式審查與備查登記,不具實質審核功能,其裁定純屬程序性確認,並無拘束拋棄意思表示本身之效力,且該聲請若不符形式要件或逾期提出,法院即應裁定駁回。
繼承權拋棄之意思表示雖屬非訟事件,但當事人仍應具狀向法院提出聲請,並檢附繼承系統表、拋棄繼承書狀、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及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法院應就聲請人是否具備拋棄繼承人身分、拋棄是否於法定期間內、拋棄聲明是否明確完整等進行審查,並依職權調查必要事證。若經審查符合要件,法院即應裁定准予備查,通常書記官僅需於拋棄聲請書上批註「本件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字樣並通知當事人,不必另製裁定書;若不符要件或逾期聲請,法院則應作成駁回裁定並告知抗告權利。
準此,拋棄繼承之法律效力一經聲請即生效,不待法院准駁,並自繼承開始時起溯及發生,拋棄人自始不承繼遺產及債務。
拋棄繼承制度設計之背景,在於保障繼承人避免因繼承而負擔過重債務,尤其被繼承人生前財務狀況不明或債務顯著超過財產時,拋棄繼承實為保障自身權益之必要手段。實務上,繼承人多於被繼承人死亡後即著手查明財產狀況,若發現財產有限而債務繁重,通常會選擇聲請拋棄繼承以免承擔清償責任。
有關拋棄繼承事件之准駁裁定,司法院74年12月6日(74)院台廳一字第06729號有統一規定,該規定略述如下:「(一)當事人拋棄繼承之表示符合規定者,法院裁定:『本件拋棄繼承准予備查』,此項裁定不必作成裁定書,可記載於拋棄繼承書狀之空白處,由書記官憑以通知拋棄繼承之當事人。(二)當事人之表示不符合拋棄繼承之規定者,法院應予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應作成裁定書,說明駁回之理由,如當事人不服駁回之裁定者,得依抗告程序,請求救濟。(三)當事人拋棄繼承,應就其拋棄為合法之事實舉證證明之,法院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6條(修正後改為第32條)規定,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因繼承而申辦繼承移轉登記,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將處登記罰鍰,甚或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因此繼承人宜在繼承開始之日起,儘速檢齊證明文件向地政機關提出申請繼承登記,繼承人若有拋棄繼承,如繼承開始時在民法繼承編修正施行前(即民國74年6月4日以前)者,應照舊法規定檢附拋棄繼承權之文件,其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拋棄者,應加附印鑑證明。如繼承開始時在民法繼承編施行後(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者,應照新法規定,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
又民法繼承編修正後,有關繼承權之拋棄係由法院裁定,因此如父母代為或同意未成年子女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權之拋棄後,申請人持憑法院裁定准予備查之文件申辦繼承登記時,應毋須再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9條規定,由父母於申請書適當欄記明確為該子女之利益處分並蓋章或簽名,併予說明。
繼承人已不需考慮單純承認與限定承認之選擇問題,因民法第1148條第2項已明定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僅以繼承遺產為限負責清償,惟若繼承人認為程序過於繁複或遺產毫無價值時,仍可選擇拋棄繼承,並於三個月內依法向法院聲請。
繼承人若選擇拋棄繼承,除應注意法定期間限制外,亦須留意拋棄繼承後所衍生之連鎖效應,例如直系卑親屬或後順位繼承人將成為新的繼承人,若有意放棄繼承,亦須依序個別向法院聲請拋棄,否則繼承權將自動移轉至下一順位繼承人。
此外,土地登記程序亦受拋棄繼承之影響,繼承人拋棄繼承後,其身分不再具備繼承人資格,於辦理繼承登記時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拋棄裁定文件,無需再另行提出拋棄同意書或其他佐證資料。
-家事-繼承-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效力
瀏覽次數: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