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會影響勞保死亡給付嗎?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辦理拋棄繼承並不會影響繼承人請領勞保死亡給付之權利,無論喪葬津貼或遺屬津貼、年金皆屬社會保險給付,性質上非遺產;惟勞退金因屬退休金專戶資金,視為遺產一部分,若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即無權請領。此外,為避免勞保給付撥款後遭強制執行,建議於申請時選擇開立專戶或支票兌領。當遺屬確知被保險人留下龐大債務時,可安心辦理拋棄繼承,並就保險給付部分依法請領,以兼顧權益保障與風險防範。必要時,可諮詢律師、保險或會計專業人員,協助釐清保險給付與遺產之區分與處理。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拋棄繼承是否會影響勞保死亡給付的問題,實務上常見的誤解是認為只要辦理拋棄繼承,就表示對被繼承人相關的所有財產與利益一併放棄,因此包括勞保給付亦無法領取。事實上,這種理解並不正確。依據勞工保險條例之相關規定,勞保的死亡給付並非被保險人的遺產,而是依保險制度所生的給付權,具社會保險性質,與遺產範圍並不相同。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及第63-2條分別規定,勞保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時,得由實際支出殯葬費用者請領喪葬津貼,另遺屬得依順序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其遺屬範圍依序為: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受扶養之孫子女,五、受扶養之兄弟姊妹。倘若第一順位之遺屬存在,第二順位以下即無請領權。該等給付旨在減輕遺屬生活負擔或協助辦理喪葬事宜,其法律性質並非遺產。

 

亦即,即使繼承人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表示放棄承繼死者遺產與債務之權利義務,仍不影響其依勞保條例作為遺屬請領喪葬津貼或遺屬年金、津貼之權利。再者,拋棄繼承之法律效力,係自始視同未曾為繼承人,僅及於民法繼承編下之遺產與債務範圍,並不影響其他法律關係所生之權利,如保險給付、勞退年金等。舉例而言,若亡者生前曾參加勞保並符合死亡給付要件,拋棄繼承者仍可依法請領相關津貼,不因放棄繼承而喪失請求權,亦無須將該等金額列入遺產清冊或通知法院。

 

此外,實務上不少家屬擔心,請領之勞保死亡給付金額會遭債權人強制執行或扣押。雖然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明定,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對於勞保各類給付請求權,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但需注意此條規定僅保護「請求權」,一旦保險金撥入帳戶後,即喪失其保險金性質,若該帳戶遭法院查封,仍可能被執行。因此,為避免遭強制執行之風險,建議受益人於請領勞保遺屬津貼或年金時,可選擇以開立現金支票方式領取,或至土地銀行開立「勞保年金專戶」。該專戶係依勞保局與土地銀行合作設立,具有防扣押功能,但亦僅限於收取勞保年金,不能存入其他款項,避免與個人資金混同。

 

至於勞退部分,則需格外注意。

 

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規定,勞工死亡時,其退休金專戶本金及收益,由遺屬請領。遺屬請領順序與勞保相同,為: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若遺屬有死亡、拋棄或依法喪失繼承權者,由其餘遺屬請領。但若勞工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應依遺囑辦理。若無上述任一請領人,或其請求權時效已消滅,則該退休金將歸入勞工退休基金。由此可知,拋棄繼承者,雖不影響其請領勞保死亡給付,但就勞退部分而言,其拋棄繼承之效力會擴及對勞退金的請領權,因為退休金專戶內的資金屬於勞工本人所有,於其死亡時納入遺產範圍,須依民法繼承規定分配。既然拋棄繼承者自始喪失繼承資格,自不能主張對該勞退金部分之請求權。

 

因此,家屬若欲拋棄繼承,應謹慎評估勞退金是否為被繼承人遺產之一部分,如有意請領該部分,則不可拋棄繼承,否則可能失其權利。尤其目前實務上,勞保死亡給付申請門檻相對較低,金額通常也不高;惟勞退金部分則因係由雇主按月提撥,有時金額可觀,如長期任職者甚至可能累積數百萬元,若家屬未加審慎判斷,貿然拋棄繼承,將導致無法請領該筆資產,甚為可惜。

-家事-繼承-拋棄繼承-拋棄繼承效力

(相關法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勞工保險條例第63-2條=民法第1174條=勞工保險條例第29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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