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前應想清楚,事後不得再主張認知錯誤要撤銷

06 Aug, 2025

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雖為保障繼承人避免不當債務負擔的設計,但亦因其法律行為單純、聲明即生效且不可撤銷之性質,使其成為繼承法上最應審慎評估的選項之一,任何因認知不足、未盡查證義務或輕信他人所作之拋棄聲明,均將導致權利的永久喪失,法院實務亦已多次確認誤判情勢或動機錯誤無法構成撤銷要件,因此若非有確切證據證明遭受詐欺或脅迫,原則上不得主張意思表示錯誤要求撤銷拋棄繼承,故拋棄前務必審慎確認,切勿草率決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拋棄繼承是繼承人依法得以在繼承開始後三個月內,向法院聲明不承受被繼承人遺產與債務的單獨法律行為,依據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於知悉其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一經合法聲明,繼承人即喪失其繼承資格,亦不得再對被繼承人遺產或債務主張任何權利或負擔義務,係一種具終局性且不可逆的意思表示。

 

雖然民法第88條就意思表示錯誤所為之撤銷提供一項例外,但法院對於該規定之適用極為嚴格,且實務上亦多數認為,拋棄繼承若係基於對遺產有無或價值之錯誤理解,並不構成得撤銷之錯誤,因為此類錯誤乃屬於動機錯誤,而非意思表示內容之錯誤。所謂意思表示內容錯誤,係指表意人於表示時對法律行為之重要內容如標的物性質、數量或價格等產生錯誤,而若錯誤僅係源於事後發現情勢判斷不符,如原以為遺產為負債,但事後發現實有資產,即屬誤判情勢,並不能構成第88條之錯誤撤銷原因。

 

民法第八十八條之規定,係指意思表示之內容或表示行為有錯誤者而言,與為意思表示之動機有錯誤之情形有別。(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3311號判決)

 

動機錯誤與意思表示內容錯誤有別,前者原則上不得依第88條撤銷。實務亦認為,繼承人於聲明拋棄繼承前,依法即得申請稅捐機關提供遺產清冊或向銀行等機構查詢帳戶餘額,具有客觀可查之手段可供使用,若繼承人怠於行使而輕信他人之片面說法,即屬本人重大過失,依第88條但書規定,不得據以撤銷其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再者,拋棄繼承係繼承人獨立行使權利之行為,是否拋棄與其他繼承人之作為無涉,即使有繼承人間之溝通與承諾,亦不影響拋棄之效力,亦不得以他人未履行共同拋棄之約定而請求法院撤銷。倘若聲明人因他人詐欺或脅迫而陷於錯誤,此時得依民法第92條主張撤銷,但需由主張人提出具體證據證明構成詐欺或脅迫事實,且仍應受一年除斥期間限制。

 

至於未查清遺產內容情況下,在姐姐口頭建議下逕行拋棄繼承,事後發現被繼承人名下尚有不動產與存款時欲主張錯誤撤銷,即屬典型之誤判情勢案例,於法律上不構成民法第88條所稱之錯誤,由於於拋棄前有自行調查義務,若未履行即屬有過失,其意思表示即使與其主觀期待不符,亦不得撤銷。

 

拋棄繼承為法律所設立之風險切割機制,提供繼承人對遺產與債務承受與否之選擇權,但因其後果不可逆,且對整體繼承權利義務之分配具有決定性影響,應審慎評估後再為之。

 

尤其在現行法律制度下,繼承人可透過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遺產資料,並無資訊不對等或查調困難之情形,故法院對於拋棄後反悔之主張採極高標準審查。

 

另須注意,若拋棄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8條,須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報請法院核准始生效力,其程序與成年人不同,亦無因法定代理人未盡善良管理義務而允許撤銷之空間。因此繼承人於考慮是否拋棄繼承前,應及早諮詢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意見,並確實掌握被繼承人之財務全貌,以免因錯誤決策造成無法回復之權利損失。

 -家事-繼承-拋棄繼承-當事人撤銷拋棄繼承

(相關法條=民法第1174條=民法第88條=民法第78條)

瀏覽次數:24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