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拋棄繼承手續前要準備的文件為何?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屬單獨行為,無需經其他繼承人同意,聲請人只需獨立依法聲請即可生效,一經法院准予備查即溯及繼承開始時生效,其法律效力為完全拋棄對被繼承人所有遺產與債務之權利義務,不得部分拋棄,亦不得撤回。辦理拋棄繼承前,應先備齊下列文件。首先是拋棄繼承聲請狀,內容應載明當事人雙方基本資料、繼承關係、拋棄事由及聲請事項,可自行撰寫或參考法院公告範本,也可委託律師代為撰擬。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拋棄繼承的法律程序,在實務上若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產債務超過其資產,繼承人往往會選擇辦理拋棄繼承以免被債務拖累,但拋棄繼承並非隨意口頭放棄即可生效,必須依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聲請並獲准備查才具法律效力。
民法第1174條及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的規定,繼承人自知悉得為繼承之日起三個月內,應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地方法院書面聲請拋棄繼承,法院受理後僅就形式合法性審查,若符合要件即准予備查並通知拋棄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及公告,反之若不合法則以裁定駁回。聲請程序不合程式或欠缺要件時,法院得命補正並限期補齊,否則亦將駁回聲請。因此,辦理拋棄繼承前,應先備齊下列文件。首先是拋棄繼承聲請狀,內容應載明當事人雙方基本資料、繼承關係、拋棄事由及聲請事項,可自行撰寫或參考法院公告範本,也可委託律師代為撰擬。
其次,須檢附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該文件需註明死亡記事,以證明繼承開始。第三,繼承人需提供本人戶籍謄本及印鑑證明,戶籍謄本須顯示與被繼承人之親屬關係,印鑑證明用途註明為拋棄繼承。此外,應填具完整繼承系統表,列明所有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若不清楚者可註記不詳。再者,依家事事件法及法院實務見解,拋棄繼承人有義務通知次順位繼承人,其方式通常採寄發存證信函或雙掛號郵件,並備妥郵寄收據或回執影本作為證明,這項程序尤為重要,缺漏恐致裁定駁回。最後,須繳納新台幣1000元聲請費,可選擇現場繳費或購買郵政匯票,抬頭為承辦地方法院名稱。
辦理流程大致可歸納為四個步驟,一為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必要戶籍資料及印鑑證明,二為準備上述文件後向被繼承人最後住所地法院提出拋棄繼承書面聲請,三為法院接案後進行書面審查,審查內容重點在於聲請期限、文件齊備性及通知程序是否合法,不涉及實質爭議,四為法院完成審查後,會以書面方式寄發通知函給拋棄繼承人與其他繼承人,載明准予備查或駁回結果,並上網公告結果,聲請人可於法院公告查詢系統確認進度與結果。
須特別注意,拋棄繼承屬單獨行為,無需經其他繼承人同意,聲請人只需獨立依法聲請即可生效,一經法院准予備查即溯及繼承開始時生效,其法律效力為完全拋棄對被繼承人所有遺產與債務之權利義務,不得部分拋棄,亦不得撤回。
若聲請人未於法定期限內聲請,則視為已承認繼承,屆時僅能選擇限定繼承或承擔遺產債務風險。因此,辦理拋棄繼承手續前,繼承人務必謹慎確認期限、文件齊備及通知義務,確保程序合法,才能順利排除遺產債務困擾,避免日後衍生不必要的法律責任。倘若對程序有疑義或情況較為複雜,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辦理,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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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74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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