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拋棄繼承?後順序的繼承人可以先拋棄?

07 Aug, 2025

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係指繼承人依法向法院聲明不願承擔被繼承人遺產及債務之行為,必須在繼承開始並取得繼承權後方可行使,後順序繼承人不得於尚未取得繼承權前預先拋棄繼承,拋棄繼承聲明應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並依法履行通知義務,方具法律效力。拋棄繼承之效力一經確立,即溯及繼承開始時發生,拋棄繼承人自始不負繼承責任。繼承人應謹慎依法辦理,以確保權益周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拋棄繼承是指在繼承開始後,依法有繼承權的人,基於被繼承人債務龐大或其他考量,不願意承擔繼承責任,依法定程序向法院聲明放棄繼承的法律行為。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繼承人得拋棄繼承權,必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須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成為繼承人的次順位繼承人,若無法通知者則不在此限。拋棄繼承經法院裁定完成後,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亦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視同拋棄繼承人未曾繼承,所有遺產及債務與其完全無關,不論日後是否發現尚有其他遺產或債務,均不影響拋棄繼承的效力。
 
拋棄繼承既為法定方式,依法應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方可行使,任何在被繼承人生前所為之拋棄繼承行為均無法律效力。過去我國法律曾規定繼承人若未於法定期間內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將概括承受被繼承人所有財產與債務,自2009年起修法後已採全面限定繼承,除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否則僅以遺產範圍內負債務清償責任。惟為免生爭議,繼承人仍應依民法規定按時辦理拋棄繼承並陳報遺產清冊。
 
針對後順序繼承人可否先行拋棄繼承問題,後順序繼承人須在前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資格後,始得依法取得繼承權,且拋棄繼承必須在取得繼承權後才能為之。亦即,後順序繼承人於尚未取得繼承權前,不得預先拋棄繼承,其拋棄聲明不具效力。例如第一順位繼承人尚未全數拋棄繼承時,第二、第三順位繼承人即無繼承權利,若先行聲明拋棄繼承,因其當時尚非繼承人,法院不會受理,亦無法律效力。
 
僅當前順位繼承人全數拋棄繼承或死亡時,次順位繼承人繼承權才依法發生,此時次順位繼承人方能自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依法拋棄繼承。最高法院該號裁定案中,繼承人葉某某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其死亡後其配偶及子女成為其繼承人,得繼承其包含先前繼承之遺產及債務在內之權利義務,配偶與子女得拋棄對葉某某之繼承,但不得拋棄對原被繼承人之繼承,因其依法並非原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無從拋棄繼承權。主張基於原被繼承人遺產將由葉某某轉繼承而得拋棄原被繼承人之繼承權,並無法律依據。
 
原法院以:葉○旗於109年8月5日死亡後,其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拋棄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黎○○綢、第三順序繼承人葉○賜等7人亦拋棄繼承,並經法院准予備查。按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葉○義於繼承時(109年8月5日)尚生存,為葉○旗之法定繼承人,再抗告人既非葉○旗之繼承人,自不得對之聲明拋棄繼承等詞,因而維持臺中地院司法事務官駁回再抗告人聲請之裁定,駁回其抗告…。葉○義在繼承葉○旗之財產上權利義務後,於110年2月10日死亡,則其所遺包含葉○旗財產上權利義務之遺產,依法由葉○義之配偶及子女即再抗告人繼承,再抗告人得以葉○義繼承人身分,聲明拋棄「葉○義」之繼承權。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再抗告人並非葉○旗之繼承人,無從以葉○旗之遺產嗣因葉○義死亡由伊等再轉繼承為由,聲明拋棄「葉○旗」之繼承權。再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違背法令,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最高法院110年度台簡抗字第290號裁定要旨)
 
由此可知,拋棄繼承權之行使必須以繼承權發生為前提,任何尚未取得繼承權之人均不得預先拋棄繼承,拋棄繼承之聲明亦必須於取得繼承權後三個月內依法向法院為之,否則不生法律效力。法院於審理此類爭議時,亦會依據繼承順序、繼承事實及聲明時點進行審查,僅在確實取得繼承權後,方可合法拋棄繼承。對繼承人而言,如遇此類涉及繼承權行使之法律爭議,宜審慎確認自身繼承順位與繼承權利狀態,並依法妥善辦理拋棄繼承程序,以避免日後衍生不必要之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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