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選擇拋棄繼承,還是限定繼承呢?

31 Dec, 2018

律師回答:

繼承人如果不清楚被繼承人生前有沒有在外積欠債務,是否辦理拋棄繼承?依照現行的民法,採取當然限定繼承制度,也就是繼承人是以繼承到的遺產為限度,就繼承債務負清償責任。當初修法的原因就是有很多情況下,例如父母離異,子女跟著其中一方(例如媽媽)生活,根本不知道另一方(例如爸爸)的下落,甚至爸爸什麼時候死亡的也不知道,更不用說去辦理拋棄繼承,子女卻要繼承父親的債務,實在很不合理。如果是拋棄繼承,必須要在法定期間內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聲請,法院審核符合條件後,就會發給一張准予備查函給繼承人,日後如果有債權人出面主張權利,繼承人就可以主張已經拋棄繼承而免責了。

 

附帶一提的是,拋棄繼承後,萬一發現被繼承人還有遺產,可以反悔嗎?實務上很多以錯誤為理由要撤銷拋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不被法院認同。所以二相比較之下,依照現行民法規定,一般情況下,是不需要特別辦理拋棄繼承。亦即「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若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及「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三種情況,則無法主張限定繼承,另若未依規定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且未依法定方式償還債務時,則不以所得遺產為限,須負債務清償責任。實務上陳報遺產清冊相對來說是比拋棄繼承要複雜一點,也需擔心陳報不齊全的問題,所以如果確定被繼承人的債務多於債權,選擇拋棄繼承還是一勞永逸的方法,免得哪天有債務人來找麻煩,透過訴訟來解決還是比較麻煩!目前民法採取當然限定繼承制度,不需要像舊法時期向法院提出聲請的!仍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催告債權人而為清償程序,不會辦還是問一下律師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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