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出現的遺囑,應如何處理?

07 Apr, 2017

問題摘要:

如果有人提出一份所謂被繼承人的遺囑,並且其他繼承人對此遺囑感到懷疑,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應對:首先,他們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遺囑的真偽。在訴訟過程中,主張遺囑有效成立的一方需要提供證據來支持他們的主張,例如筆跡鑑定或傳訊見證人等。他們可以檢查遺囑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例如遺囑人是否具有作成遺囑的能力,以及遺囑是否依照法定方式作成。即使遺囑被認為是真實有效的,其他繼承人仍然可以主張他們的特留分權利或要求遺產的親屬遺產酌給。這可以在訴訟中提出相應的請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被繼承人過世後,「有人」突然提出一份所謂被繼承人遺囑,遺囑表示遺產都是要給這個人的,這個人以前跟自己是兄弟姐妹、父母或其他近親關係,都不重要了,重點的是,要不要吞下去?還是奮力一搏?決定打官司,這個人就是對造了,要如何打敗這個人呢?

 

當你面臨懷疑遺囑真實性或對立方有不正當行為的疑慮時,可以採取一些具體的法律行動來保護自己的權益。以下是針對這種情況的具體步驟和建議:

 

按遺產分割之方法有三:即遺囑指定分割、協議分割及裁判分割,依民法第1165條第1項及第1187條規定,遺產應作如何處理,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首應尊重被繼承人意思(司法院21年院字第741號解釋意旨參照);於無遺囑指定分割、分割之指定無效或委託指定分割而受託人未予指定時,共同繼承人得協議分割;不能以協議決定分割方法時,得向法院聲請裁判分割。

 

又雖有個案法院判決肯認全體繼承人得另以協議變更遺囑指定分割方式(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3年度家上字第77號判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47號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401號判決意旨參照),但基本上還是遺囑優先。

 

確認遺囑真偽

檢查遺囑形式:確保遺囑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例如是否為自書遺囑、公證遺囑等,是否有合法的見證人。

內容檢視:檢查遺囑內容是否有違反法律規定,例如侵犯特留分。

 

遺囑真偽的核查:

要挑戰遺囑的真實性,首先應確認遺囑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

筆跡鑑定:如果遺囑是自書遺囑,可以要求專業的筆跡鑑定來證明遺囑是否為被繼承人親自書寫。

證人證言:如果遺囑在見證人面前完成,可以透過證人的證言來證明遺囑作成時的情況和遺囑人的精神狀態。

醫療記錄:如果遺囑人在作遺囑時健康狀況不佳,相關的醫療記錄可能能提供一定的幫助。

 

檢查遺囑是否符合法定要件,

 

關於遺囑有效成立要件,首先必須要遺囑人具有作成遺囑的能力,即必須年滿16歲,且在作成遺囑時意識狀態正常。再者,必須要以法定方式作成遺囑,依法作成遺囑的方式有:1. 自書遺囑、2. 公證遺囑、3. 密封遺囑、4. 代筆遺囑、5. 口授遺囑。要作成一有效成立的遺囑,就必須要從這5種方式中挑選一種作成,而不同方式之遺囑就必須依不同的法定要件作成才會有效成立。這些我們來分析一般遺囑製作過程,通常存在那什麼問題。

 

口授遺囑:

而口授遺囑則是非常不穩定的遺囑,光要符合要件就非常固難,所以詳細檢查一下,通常會發現有問題。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並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民法第1195條)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民法第1196條)。並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疑義,得聲請法院判定之。(民法第1197條)

 

口授遺囑,確實在台灣的法律中是被允許的,但是由於其形式和狀況特殊,通常只在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無法以書面或其他常規方式立遺囑時才會使用。這種遺囑形式的要件非常嚴格,旨在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和避免潛在的欺詐行為。

 

遺囑人必須處於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以其他方式立遺囑。遺囑必須在至少兩名見證人面前口述。這些見證人不能是潛在的繼承人或與遺囑有利益衝突的人。尤其,口授遺囑的效力依據遺囑人能否恢復能力有所不同。如果遺囑人在能夠採用其他方式立遺囑之前三個月內去世,則口授遺囑有效;如果遺囑人恢復了立遺囑的能力,則口授遺囑自立遺囑之日起三個月後失效。在遺囑人死亡後,見證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在三個月內向親屬會議提出遺囑,以認定其真偽。如有疑義,可以向法院申請判定。

 

自書遺囑:

首先,以實務上常見的自書遺囑(密封遺囑與此相似,法律上亦規定密封遺囑可以轉換成自書遺囑)。自書遺囑應自書遺囑全文(法院實務認為必須親自書寫,不能以打字為之),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要由遺囑內的簽名與被繼承人一貫簽名是否相似,再由遺囑做成的時間點,是被繼承人陷於昏迷已在加護病房就醫或出國,根本無法作成遺囑,這時候懷疑遺囑是偽造的,方是正常人會作的事情!訴訟實務上常見關於遺囑的紛爭,不少是針對遺囑是否真正,或是遺囑是否有效成立等問題進行訴訟,提出確認遺囑真偽、確認遺囑有效或無效等訴訟。

 

代筆遺囑:

而代筆遺囑為例,必須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通常為律師)筆記(法院實務認為能以打字為之)、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所謂的「口述」,就是必需用言詞表達,而不得用其他舉動代替。假設遺囑人因生病而發生困難,僅以點頭、搖頭或手勢示意,仍與法條規定的「口述」不符,而不符合公證遺囑的法定要件(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

 

而見證人資格,亦應加以檢查,即不得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或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至見證人可否由「法定繼承順序在後」的「繼承人」擔任呢?關於此點,實務認為第3款規定之繼承人,並未指明是「立遺囑時」的繼承人,或「繼承發生時」之繼承人,而民法第 1138 條所列的「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既然都有可能為遺產繼承人,而不得擔任見證人(公證法律問題研究(十)(103年12月版)第 55-56頁)。

 

公證遺囑:

見證人於遺囑公證進行程序過程中,因種種因素曾一度中途離開,是否會影響公證遺囑的效力呢?

 

公證遺囑通常推定為真正,所以除非有明顯的精神上證據,否則難以推翻,但關於此點,實務明白表示:「見證人於被繼承人為遺囑時須始終親自在場,見聞其事,並得為證明及簽名其上之人,如見證人之一人中途一度離去,而僅一人在場時,則為方式之欠缺」,即不能認公證遺囑已符合法定要件(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號判決意旨參照)。所以,進行遺囑公證時,請務必要求見證人需從頭到尾在場,不能先行中途離開喔。因此,如果懷疑遺囑並非由遺囑人作成、遺囑非依遺囑人真正意思作成、遺囑之作成未具備上述要件時,即可向法院起訴確認遺囑真偽或是確認無效,而如同所有訴訟,證據往往影響法院認定,主張遺囑有效成立的一方,必須提出證據證明,諸如:筆跡鑑定、傳訊見證人等等。

 

特留分或親屬遺產酌給請求:最後,就算遺囑是真的,還是可以主張特留分之訴訟。

 

如果確認有必要挑戰遺囑,可以進行以下訴訟:

 

確認遺囑無效:如果發現遺囑有法定形式上的瑕疵或遺囑人在作遺囑時存在精神能力問題,可以提起確認遺囑無效的訴訟。

特留分訴訟:即使遺囑有效,作為法定繼承人仍有權利根據特留分的規定要求保留自己應得的遺產部分。

 

蒐集證據

在進行訴訟前,應積極蒐集所有可能支持你主張的證據:

文書證據:包括遺囑文本、遺囑人的其他相關文件、繼承人的法定份額計算等。

專家意見:可能需要筆跡鑑定專家、精神科醫生的專業評估等。

目擊者證言:包括在遺囑作成時在場的見證人或知情人的證言。

 

-家事-繼承-遺囑-預立遺囑功能-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民法第1165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195條=民法第1196條=民法第1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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