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則應經繼承人全體同意
問題摘要:
公同共有是一種特殊的共有形態,在這種關係中,各公同共有人對公同共有物享有的權利是及於全部財產的,而非按比例分配的“應有部分”。因此,公同共有人不能單獨要求將其“應有部分”進行分割或辦理為個人的登記。公同共有物的處分及其他權利的行使必須經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在繼承未分割前,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各繼承人不能單獨處分或改變財產的所有權狀態。繼承人只能申請公同共有的登記。如果需要將繼承的遺產登記為“分別共有”,則必須經過全體繼承人的同意。若部分繼承人不同意將遺產登記為分別共有,其他繼承人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即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強制分割繼承財產。在涉及繼承財產登記為分別共有時,若有繼承人不同意,其他繼承人可以起訴要求辦理分別共有登記。在這種情況下,所有繼承人都是適格當事人。
律師回答:
繼承登記時限:
為促進土地利用及維持地籍正確,依據土地法第73條及第73條之1規定,土地及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應辦理繼承登記,逾期者,除每逾1個月處登記費1倍的罰鍰外,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會公告3個月並通知繼承人申請登記,若仍然沒有民眾辦理登記,地政機關將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由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保存10年,如無人申領則歸屬國庫。對繼承人影響很大。
繼承登記遲延的原因:
實務上,繼承人常因不知被繼承人遺有不動產、繼承人的傳統性別觀念導致繼承協議條件談不攏、或被繼承人留有債務等原因民法規定子女對雙親扶養及財產繼承沒有性別差異,且土地須經登記,始得處分,致未辦理繼承登記。
部分繼承人辦理公同共有登記:
如果繼承人因為人數眾多或協議未果,避免逾期需繳納登記罰鍰以及列管期滿標售等問題。若全體繼承人無法會同辦理繼承登記,可以由部分繼承人先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當全體繼承人同意後,才能辦理「分別共有」登記,這樣可以避免罰鍰或不動產被標售的問題。
為保障自身財產權益,若逾期了,還没來辦理繼承登記的民眾,應儘速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領取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如果是因為無法會同全體繼承人一起申請時,可由部分繼承人先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等全體繼承人會齊並同意後,再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與分別共有:
公同共有人的權利及於共有物的全部,並無應有部分的存在,處分或行使其他權利時,需得到全體公同共有人的同意。未分割的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的公同共有,因此要將遺產變為分別共有,必須全體繼承人共同辦理。根據《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繼承人之一或數人只能申請公同共有的登記,若要轉為分別共有,必須得到全體繼承人的同意。如果有繼承人不同意分別共有,則同意方可以對不同意方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強制分割並辦理分別共有的登記。
按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並無所謂應有部分之存在,固不得逕請求為應有部分之移轉登記;而公同共有物之處分及其他權利之行使,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復為民法第八百二十八條第二項所明定,遺產在未分割前,應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則繼承人於辦理繼承登記,使所繼承遺產成為繼承人分別共有(即消滅公同共有關係)時,自應由全體繼承人為之。依土地登記規則一百二十條規定,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僅能申請為公同共有之登記,如欲申請為分別共有之登記,則應經繼承人全體同意,此觀該條規定甚明。如其有不同意辦理繼承登記為分別共有者,即應由繼承人中之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繼承人起訴,請求辦理,其當事人即為適格(見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三四五七號判決意旨)。
這些規定旨在促進土地的有效利用和管理,並確保地籍資料的正確性,繼承人若逾期未辦理登記,應盡速依法律程序進行登記,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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