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借名登記會發生什麼稅務問題?
問題摘要:
股權借名登記之股款繳納若非由登記股東所出,即存在上述重大稅務風險。若股利發放後涉及資金返還、稅負補貼或回歸處理,則所涉課稅問題更形複雜,實質股東與借名股東均可能被追稅及裁罰。更嚴重者,若稅捐機關認為當中有意逃漏稅捐之主觀惡意,則不排除移送偵查,甚至牽涉刑事責任,特別是洗錢防制法下針對虛偽財產登記或金流規避追蹤之情形,均可能觸法。股權借名雖可能短期達成節稅或分散風險等目的,卻隱含龐大法律與稅務風險,借名登記雖在過往實務中常見於股權規劃與資產分散策略中,但其稅務風險、法律風險與實際操作難度日益提高,在實質課稅原則與金流透明化趨勢下,國稅機關對於此類交易之查核密度與嚴格度亦與日俱增,實質股東應儘速檢討既有架構並尋求專業協助進行回歸安排,以確保資產安全並合法節稅。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股權借名登記指的是公司設立或辦理現金增資時,實際出資人將股款繳納後,股份卻登記在他人名下的情況,這種做法在實務上屢見不鮮,常見原因包括高所得者藉由低所得者名義逃漏所得稅、股東不願曝光、為了滿足公司上市櫃條件而分散股東人數、長輩進行家族財產規劃、或是其他特殊目的,但這種借名登記行為在稅法上卻潛藏多項風險。
首先,在資金來源方面,若稽徵機關查核發現實際出資人並非股份登記人,可能依遺贈稅法視為無償贈與而課徵贈與稅,或認定為資金借貸而對實質股東設算利息課徵綜合所得稅,甚至將股份與股利回歸課稅至實質股東,補徵歷年漏報之所得稅與裁處罰鍰;
其次,在未來配發股利階段,借名股東名義上成為領受股利對象,若將股利返還實質股東,亦將重演前述稅務風險,包括視為贈與、借貸設算利息或補稅裁罰,另由於股利導致借名股東所得增加、稅負提高,實質股東為避免借名人損失,經常需額外補貼,若被發現則恐再被課以贈與稅或借貸利息所得稅;再次,若日後欲將股份轉回實質股東名下,若無資金流向或資金來自實質股東自身戶頭,也會被稽徵機關視為贈與或設算借貸利息而補稅罰款,嚴重者更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追溯歷年股利所得補稅並加罰一倍罰鍰;
此外,若借名股東死亡,更會衍生遺產稅爭議,包括該股份是否為遺產、是否需申報遺產稅、實質股東是否要代繳、遺產繼承人是否願意配合返還,若不願承認借名性質,實質股東將面臨訴訟風險;另須注意,借名股東個人若發生債務、破產、信用不良或財產遭保全,也會波及借名股份,產生處分限制;若借名人因為股利收入增加而喪失低收入戶、補助或年金資格,實質股東恐反受責難;更甚者,若稽徵機關認為此種結構涉及逃漏稅或洗錢,可能依法移送偵辦,不僅補稅罰鍰,還面臨刑責,風險相當高。
股款繳納資金來源若非登記股東所出而由實際出資人提供,稅捐機關查核時可能依不同情況分別視為贈與、借貸或回歸實質課稅處理,其影響層面廣泛且稅負風險甚高。
首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己之資金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視為贈與,應課徵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亦明定,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無償方式將財產給予他人並經受贈人允受者。
是以,若股款實由實質股東支付,而股份卻登記於借名股東名下,則有違實質課稅原則,被稅捐機關認定為贈與並依照贈與稅課稅,除補稅外,可能另加計罰鍰。
其次,若稅捐機關不採贈與處理,亦可能視為實質股東將資金貸與借名股東,而以借名股東名義登記股份,進而對實質股東按借款期間設算利息收入課徵所得稅。
雖然依所得稅法個人採現金收付制,惟個人無強制記帳義務,稅捐機關常以推定方式課稅,設算期間自資金撥付起至資金返還止,追稅期可達數年,負擔相當沉重。
第三種處理方式則為承認借名登記實質關係,直接認定股份應屬實際出資人所有,進而要求股份辦理變更登記至實質股東名下,並針對以往年度分配之股利補徵實質股東漏報之綜合所得稅,並依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裁處分散所得罰款,最高可處所漏稅額一倍之罰鍰。
此外,實務上常見公司設立或增資時,股東為規避稅負、隱藏身分或規劃股權分散等目的,使用借名登記形式,由實質股東出資卻將股份登記於他人名下,其風險並不止於資金繳納時點,而是延伸至未來獲配股利時所生之稅務問題。
公司盈餘分配以股東名簿記載為準,若借名股東獲配現金股利後將其返還實質股東,返還過程中可能會引發三種課稅處理,其一為稅捐機關認定借名股東將股利贈與實質股東,課徵贈與稅;其二為認定借名股東將股利貸與實質股東,設算利息並課徵其利息收入所得稅;其三為認定實質出資者為實質受益人,直接對其課徵綜合所得稅並處以逃漏稅罰款。更進一步,借名股東雖名義上獲配股利但實際上並無經濟利益,卻須就股利收入計入其綜合所得,導致稅負增加,其增加部分常由實質股東補貼,而此補貼若被稽徵機關認定為實質股東贈與,將再度觸及贈與稅課徵,或若解釋為資金借貸,亦需設算利息,且須持續設算至資金返還日止,否則即為漏稅。
是以,企業設立或增資時若考慮以借名方式規劃股權結構,應審慎評估其稅務後果與法律風險,切勿為規避短期稅負而忽視長期稽徵風險與潛在刑責。
對於已採借名登記而尚未被查核者,應及早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主動補報補繳,並考慮分年分次、贈與或小額買賣方式將股權回歸實質出資人,以降低未來查核時之處罰風險,避免因時日積久導致稅負、罰款與利息俱增而難以承擔。實質課稅原則強調實質重於形式,股權之登記應與出資一致,方能符合稅法規範並避免後續稅務問題之發生。
未來股權轉讓回歸之稅務問題:
未來借名登記股權之轉讓回歸問題,在稅務與法律層面皆具高度風險與複雜性,公司設立初期借名股東所持股份可能不多,但若隨著公司營運成長、歷年盈餘配股與現金增資,借名股份累積至一定規模,實質股東勢將面臨回歸安排問題,特別當考量借名股東年事已高或健康惡化時,如不及時回歸,將可能於其過世後產生遺產稅申報、繼承訴訟與資產凍結等風險,而股權回歸本身亦非單純股權登記更換即可,若轉讓過程中無明確資金支付流程,或資金雖流轉卻最終回到實質股東手中,極易遭稽徵機關選案查核,屆時可能面臨三種稅務處理方式,其一為視為贈與課徵贈與稅,即稽徵機關認為借名股東無償贈與股份予實質股東或其指定之受讓人,依遺贈稅法第5條及第4條第2項規定課徵贈與稅;其二為視為資金借貸而設算利息課徵所得稅,即認為實質股東未支付股份對價,構成積欠借名股東價款,應依積欠期間設算借名股東之利息收入並課稅,且須持續至資金實際返還借名股東帳戶為止;其三為依實質課稅原則將股權、歷年股利與相關所得回歸至實質出資者課徵綜合所得稅,並按所得稅法分散所得條款裁處漏稅金額一倍之罰鍰。
更甚者,如未事先完成股權回歸程序而借名股東死亡,則其名下股份將被列入遺產課稅範圍,即使事後提出借名事實主張仍須透過訴訟確認,繼承人若不承認借名關係將更形困難,而若係於臨終前短期內將股份移轉亦難免遭國稅局依遺產稅法調查(包括死亡前兩年財產變動資料),屆時將面臨實質股東是否須繳納遺產稅、繼承人與實質股東間爭奪股份所有權等爭議,舉證不易且曠日費時,甚至可能引發重大民刑事糾紛。
除稅務風險外,借名登記亦潛藏若干非稅務法律問題,包含股份安全問題,倘借名股東遭銀行執行或扣押,該股份即屬其名下財產而可能遭強制處分;另亦有可能影響借名股東本身社福資格,例如股利收入列為其所得導致喪失低收入戶補助、老年年金領取權益,間接損害其生活權益,故使用借名股東時應審慎評估影響全貌。
若已存在借名登記且尚未遭查核,則應及早主動規劃回歸,方式可分為二,其一為主動申報補報補繳,應備妥借名契約、資金流向憑證與交易紀錄等資料,向稅捐機關辦理更正申報並補繳應納稅額,依稅捐稽徵法相關規定,若屬自動補報情形者得免處罰僅加計利息,減輕稅務負擔並降低未來遭查核之罰鍰風險,其二為採取分年分次回歸策略,亦即借名股東依年度贈與免稅額限額(如當前每年新臺幣244萬元)分年分次將股份贈與實質股東或其指定親屬,並依法辦理贈與稅申報繳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財政部11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11004670210號公告);或以小額分次股權買賣方式將股份逐年買回,由實質股東支付價金予借名股東並完成移轉登記,同時保留相關金流與契約證明文件,避免因資金流轉不清或股價偏離而被認定為虛偽交易。
此外亦應注意,若借名登記涉及虛偽財產登記與逃避稅捐查核者,稽徵機關除依稅法補稅與處罰外,尚可能依洗錢防制法或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刑法第214條等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其情節嚴重者恐遭移送偵辦。
因此,不論在公司設立階段或日後資本操作階段,若以借名方式安排股權應儘早處理並設法合法回歸,避免衍生連鎖效應或稅負暴增風險,尤其對於長年持有且已累積高價值之股份,更應視為高風險資產進行規劃,切勿抱持僥倖心態,否則一旦遭查,除補稅外還需負擔高額罰款與訴訟風險,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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