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敢拿外公遺產不去養外婆?
問題摘要:
外孫與外婆間屬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尊親屬之關係,但在扶養順位上,外婆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她的子女(即外孫的父母輩,即阿姨或舅舅),只有在子女均無扶養能力或死亡時,扶養義務才會輪到外孫。因此,如果外孫的父母仍在且有扶養能力,即使外孫因代位繼承取得外公遺產,也不會因此當然承擔扶養外婆的義務。實務上亦有外公立遺囑指定遺產分配時,將外孫分得部分與扶養外婆的義務連動,確保外婆生活所需。相反地,如無遺囑或附負擔的安排,代位繼承人僅依法律規定分得應繼分,對於外婆的扶養義務則完全依民法第1115條之順位與能力判斷,不因繼承而自動發生。此區分在法律適用上十分重要,因為繼承是一次性的財產移轉,扶養則是持續性的生活給付義務,若未事先安排,很可能發生外孫取得遺產卻因順位未輪到自己而拒絕扶養外婆的情況,造成生活保障落空。
律師回答:
關於外孫是否因繼承外公遺產而必然負擔扶養外婆的法律問題,首先必須分清楚我國民法對繼承制度與扶養義務制度的規範是分屬不同法律關係,並非一方成立即當然發生另一方的義務。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之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其中直系血親卑親屬包括子女及其後代,而外孫雖非直系血親卑親屬於外公,但如其父或母(即外公之子女)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即由該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之子女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外孫即屬代位繼承人,得依法分得外公遺產。此時外孫與外婆間的法律關係在繼承法上僅止於因代位繼承取得遺產,並不因此自動產生扶養義務。至於扶養義務的發生依據在於民法第1115條,規定負扶養義務者之順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且同係直系尊親屬或直系卑親屬者,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一者依經濟能力分擔義務。
外孫與外婆間屬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尊親屬之關係,但在扶養順位上,外婆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她的子女(即外孫的父母輩,即阿姨或舅舅),只有在子女均無扶養能力或死亡時,扶養義務才會輪到外孫。因此,如果外孫的父母仍在且有扶養能力,即使外孫因代位繼承取得外公遺產,也不會因此當然承擔扶養外婆的義務。
反之,只有當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均無能力履行時,扶養順位才會依次遞延到外孫。由此可知,代位繼承與扶養義務雖然都涉及直系親屬關係,但在法律效果上是兩個獨立制度,繼承外公遺產並不當然導致須扶養外婆,必須依扶養義務順位與各別親屬之經濟能力來判斷。
至於如何透過法律安排使外孫在取得遺產的同時必須承擔扶養外婆的責任,唯一可行且具法律約束力的方法是由外公在生前立下合法有效的遺囑,依民法第1189條等規定選擇自書、代筆、公證、密封或口授等法定遺囑方式,在遺囑中明確載明外孫承繼遺產之條件,包括負擔定期金給付、提供居住或其他扶養義務,此種負擔遺贈或附負擔之遺產分配,因屬遺囑人之意思表示而可生拘束力,受益的外孫如不願承擔負擔,即可放棄繼承或拒絕接受遺贈,若接受則必須履行負擔,否則其他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得依民法412條請求履行負擔,並為撤銷其遺贈,甚至返還所受財產,值得注意,依民法第1205條: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又上開負擔不得侵害其特留分(民法第1187條)。
實務上亦有外公立遺囑指定遺產分配時,將外孫分得部分與扶養外婆的義務連動,確保外婆生活所需。相反地,如無遺囑或附負擔的安排,代位繼承人僅依法律規定分得應繼分,對於外婆的扶養義務則完全依民法第1115條之順位與能力判斷,不因繼承而自動發生。此區分在法律適用上十分重要,因為繼承是一次性的財產移轉,扶養則是持續性的生活給付義務,若未事先安排,很可能發生外孫取得遺產卻因順位未輪到自己而拒絕扶養外婆的情況,造成生活保障落空。
因此,對於希望兼顧財產分配與老人照顧的家庭而言,應由財產所有人在生前即與律師討論並訂立遺囑或其他法律文件,清楚載明受益人與扶養負擔的關係,並確保遺囑方式、見證人資格、簽名日期等均符合民法的強制規定,避免日後因形式瑕疵或意思表示不明確而被法院宣告無效,導致財產分配與扶養安排落空。如此才能在法律架構下,同時達成代位繼承與扶養義務的結合,既保障外孫的繼承權益,也確保外婆在晚年獲得應有的生活照顧。
-家事-繼承-遺囑-遺囑負擔
瀏覽次數: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