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要如何辦理?
問題摘要:
現行全面限定繼承並非自動生效免責,繼承人仍須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並依程序公告催告,始能確保對債務的責任僅限於遺產範圍內,否則將有被債權人以自己財產追償的重大風險,因此在被繼承人過世後,應儘速蒐集財產負債資料並完成陳報,必要時聲請延展期限或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避免因程序怠忽而失去法律保障。修法後的全面限定繼承雖然強化了繼承人的保障,但其適用仍須依程序完成遺產清冊陳報,繼承人若怠於履行此義務,將喪失以遺產為限的清償責任保障,因此在繼承開始後應立即行動,必要時諮詢專業法律意見,確保權益不受侵害。
律師回答:
我國民法第1148條自98年修正後改採全面概括繼承並配合有限責任原則,所謂概括繼承係指繼承人繼承遺產時必須同時承受被繼承人的積極財產與消極財產,不能選擇性只要資產而不要負債,而有限責任的意思是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債務的清償責任,以所承受遺產的價值為限,不必動用自己本有的財產來清償超過遺產價值的債務,這項制度原意是保障繼承人不致因繼承而陷入負債困境,但實務上仍有許多人誤解為既然法律已採全面限定繼承,就完全不必辦理任何手續也不必擔心債務追償,甚至因此忽略拋棄繼承三個月的申請期限,結果在數年後突然收到債權人或法院的強制執行通知,才驚覺未依程序陳報遺產清冊,喪失了以遺產為限清償的保護,甚至遭到判決敗訴並被強制執行。
實務上雖口語仍有人稱「辦理限定繼承」,但法律上自修法後已改為「陳報遺產清冊」制度,即繼承人在知悉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應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地的法院陳報完整遺產清冊,內容包括積極與消極遺產,並附具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與繼承人戶籍謄本、聲請人印鑑證明、向國稅局、地政機關、保險公會、銀行公會、集中保管結算所及公司股務單位等取得的財產資料,以避免遺漏資產或債務。
即便目前現行法已經採全面限定繼承,但口語上還是有人習慣說要辦理「限定繼承」,其實說的是「陳報遺產清冊」。「陳報遺產清冊」是在被繼承人過世後,向法院提供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讓債權人可以知道被繼承人還有多少資產和負債,並向繼承人主張權利。
陳報遺產清冊要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地的法院辦理。應將以下的文件送到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聲請狀、繼承系統表(向法院說明被繼承人有哪些繼承人)、戶籍謄本(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包括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繼承人的戶籍謄本)、聲請人的印鑑證明(須本人帶印章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財產清冊(向國稅局申請)及聲請費用1000元。
聲請人送出聲請狀後,法院會做出裁定並要求聲請人登報,法律用語稱「公示催告」,昭告天下要求被繼承人的債權人應該在六個月內向聲請人主張債權,以便繼承人按比例償還。如果債權人沒有在六個月內來主張權利,就只能就分配後剩餘的財產做清償。
民法第1156條在修正前,原為任意限定繼承的繼承人應遵守的陳報方式,亦即繼承人若選擇限定繼承,須於一定期限內依法律規定向法院開具遺產清冊並辦理陳報,才能享有僅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責清償的效果,但在修法改採全面限定繼承後,原任意限定繼承的陳報模式已不再適用,為了與新制相符,現行條文已修正為「繼承人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間,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
繼承人有數人時,其中一人已依第一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其他繼承人視為已陳報。」由此可知,只要具有繼承人身分,就負有在得知繼承開始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向法院陳報的法定義務,且期限屆滿後若未辦理,將影響限定責任的適用。
此外,修法並新增第1156-1條,賦予債權人在知悉債務人死亡後,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以加速遺產清算,並明定法院在審理債權人以訴訟或非訟程序向繼承人請求清償繼承債務時,亦得依職權命繼承人限期提出遺產清冊。若繼承人未依規定期限提出遺產清冊,依新增第1162-2條規定,債權人得就應受清償而未受償的部分,向繼承人行使權利,且此時繼承人的清償責任將不再以所得遺產為限,除非該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方可例外。
換言之,一旦未依期限完成陳報,就會喪失限定責任保障,須以自有財產清償差額。對於民法繼承編於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經開始的繼承事件,若繼承人因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繼承開始前已負保證債務、依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代位繼承、不可歸責於己或未同居共財而不知有繼承債務存在,致未能在舊法定期間內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及第1-3條之規定,仍可適用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之保護。雖然民法第1162-2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未依第1156條、第1156-1條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者,對於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全部債權,仍應按數額比例以遺產分別償還,但此係針對已經確定的應受清償而未受償部分進行清償補足,若遺產清冊本身遺漏或低估遺產價值而損及債權人利益,仍可能使繼承人承擔超過遺產範圍的責任。
因此,若欲確保法定限定責任的適用,繼承人必須於知悉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生前戶籍地的法院辦理遺產清冊陳報,並可在必要時向法院聲請延長期限。在開具遺產清冊之前,繼承人應全面蒐集被繼承人資產與債務資料,包括向國稅局申請財產總歸戶資料、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總歸戶清冊、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保險及保單資料、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查詢各地帳戶存款、如有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則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查詢開戶及持股資料、對於非上市櫃或興櫃公司股票,須向公司股務單位索取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此外亦應注意債務面之蒐集,包含銀行貸款、信用卡、保證責任等,以確保遺產清冊的完整性,避免遺漏造成日後債權人主張遺漏資產而追償。
完成資料蒐集後,依規定填具遺產清冊並備齊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聲請人印鑑證明及聲請費用,送交法院聲請陳報,法院裁定後須辦理公示催告,通知債權人在六個月內申報債權,屆期未申報者僅能就剩餘財產受償,繼承人則依申報結果按比例清償,從而完成限定責任的保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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