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資產傳承,為什麼要規劃?
問題摘要:
家族資產傳承規劃的必要性在於預防爭產、保障弱勢、規避債務、節稅與實現被繼承人意志,建議結合民法繼承編、信託法及稅法規範,並搭配專業法律與財務顧問,量身訂定遺囑、信託契約、贈與計畫及其他法律文件,以確保財產能依既定安排平順移轉,避免因法律程序不完備或文件無效而使遺願落空。
律師回答:
家族資產傳承是家庭財富管理與法律制度結合的重要課題,其核心目的在於確保財產能依照被繼承人的意願安全、有序且合法地移轉給下一代,避免因程序疏漏、繼承人爭執或法律適用錯誤而造成財富流失與親屬關係破裂。首先,規劃可避免繼承人因繼承比例、分配方式或資產處分意見不一致而陷入漫長且耗費高昂的訴訟程序。依民法繼承編規定,遺產分割需全體繼承人共同參與,若無事先明確安排,繼承人間的意見分歧很容易演變成法院爭產,既耗費時間,又影響感情。
其次,許多人誤以為口頭交代或書面遺願具有法律效力,但實務上只有符合民法備1189條之形式要件的遺囑才具拘束力,例如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等,這是因為遺囑必須明確記載內容、簽名並依法完成程序,方能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作為遺產分配依據,否則僅屬道德囑託,繼承人可自由遵守或拒絕。
此外,若父母欲排除特定繼承人的繼承權,例如對其有重大侮辱或虐待情事,可依民法第1145條第5款規定,經被繼承人生前表示不得繼承,該人即喪失繼承權,但此種排除須有具體事證,實務上常透過遺囑載明事由並保存證據,以免事後爭議。對於沒有財產管理能力的家人,例如心智障礙、失能或未成年者,可透過遺囑信託,由信託受託人依信託契約管理與運用遺產,確保受益人生活無虞並避免財產被濫用。
對於已有負債的子女,則可利用信託或附負擔遺贈,限制其財產使用方式或附加條件,依民法第412條及第1205條規定,受贈人或受遺贈人必須履行附加義務,否則贈與人或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履行或撤銷給付,藉此防止繼承財產被用於清償個人債務而喪失保障功能。
對於非婚生子女,若生父已認領或撫育,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視為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相同的繼承權,若父母希望在遺產分配中承認其身分並給予保障,應保留相關證據或辦理認領程序,避免日後引發身分與繼承資格爭議。
生命充滿不確定性,財產傳承規劃應及早著手,特別是涉及節稅與資產配置部分,分年贈與需依現行遺產及贈與稅制運用免稅額與累進稅率規劃時程,不動產若以繼承方式傳承,依現行稅法可免徵土地增值稅,這比生前贈與更具稅務效率,唯須透過遺囑明確指定繼承人與分配方式,確保在不動產移轉時符合法定減免條件。最後,若財產欲留給非法定繼承人,例如長年照顧的朋友、伴侶或公益機構,必須透過遺囑明確指定,否則依民法繼承順位將由法定繼承人全數繼承,達不到被繼承人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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