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生存配偶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權,是否會影響遺產稅計算?
問題摘要:
是否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對遺產稅計算具有實質影響,若生存配偶未主張或逾期不主張,將增加整體遺產課稅基礎,致稅賦負擔提高。然若能依法及時主張並履行分配義務,不僅能確保自身財產清算權益,亦可藉由扣除額有效減輕遺產稅賦,實為生存配偶在遺產清算與稅務規劃上不可忽視之重要工具。
律師回答:
配偶一方死亡時,生存的配偶同時具有「配偶」及「繼承人」兩種身分。身為「配偶」,可以在分配遺產前,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以「繼承人」的身分,與其他共同繼承人(例如:子女)一起分配遺產。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不論是夫或妻任何一方死亡,只要是剩餘財產較多的一方先過世,生存的一方主張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節省遺產稅,
當配偶一方死亡時,生存配偶依法同時具備「配偶」與「繼承人」兩種身分,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生存配偶可先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就清算後的遺產以繼承人身份分配遺產。所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在法定財產制下,於婚姻關係終止時(如配偶死亡)計算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原有財產與負債,雙方互相比較其剩餘財產後,由剩餘財產較少一方向較多一方請求差額之一半,並享有該金額之權利。此權利雖具債權性質,但在遺產稅計算上具有扣除遺產總額的效果,因此即便尚未實際行使,只要生存配偶於申報遺產稅時表示主張,即可先行將請求金額列為扣除額,暫時減少應稅遺產總額。
計算方法如下:
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指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取得而現存的原有財產,不包括因繼承或受贈取得的財產)-負債=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原有財產價值-負債=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被繼承人的剩餘財產-生存配偶的剩餘財產)X1/2=可請求分配剩餘財產差額的上限。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道雙方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也就是一方死亡或離婚、判決離婚)起,逾5年不行使也會消滅。
在遺產稅之計算上,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依遺贈稅法第17條之1規定,得作為扣除額減少遺產總額,然此一扣除額相較於其他扣除額而言有一特別之處,即相較於其他扣除額係以死亡時確定之事實狀態與以減免稅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則是先准納稅人主張扣除以計算稅額後,再限期1年命納稅人回報請求權行使情況,若納稅人履行剩餘財產交付義務達到准予扣除之金額才會解除管制;反之,若納稅人於申報遺產稅時先主張扣除,其後卻未確實履行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之交付,則會被補徵稅額。又某些時候,納稅人會因各種因素沒有辦法依本法之規定於1年內履行剩餘財產之交付,此時納稅人多會依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申請延期履行。
然而,此扣除額為「附條件之扣除」,即國稅局在計算遺產稅時雖可預先扣除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金額,但於核課後一年內,生存配偶仍須提出實際履行分配之證明,例如繼承人協議、法院判決或強制執行等憑證,若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履行或證明,即將遭補稅處分。此種制度設計在於平衡納稅義務人之權益與稅捐機關查核之需要,確保扣除金額具有實體履行作為支撐。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第一項規定:「配偶依民法第一千三十條之一所享有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得於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此為配偶在稅法上專屬之稅捐減免權益,不僅適用於異性婚姻,同性婚姻亦可準用之(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0條、第22條之規定)。
若生存配偶未於遺產稅申報時主張扣除該請求權,雖不影響其民法上債權存在,但將導致課稅基礎之提高,進而增加應納稅額,因此於稅務實務上生存配偶通常會優先申請主張該扣除額。
(財政部86.2.15台財稅第851924523號函、法務部85.6.29法85律決15978號函、財政部87.1.22台財稅第871925704號函、財政部94.6.29台財稅字第09404540280號令)
此一扣除額毋須全體繼承人之同意,生存配偶可單獨提出申請。以實例說明,若丈夫於婚後取得原有財產1000萬元,妻子為200萬元,扣除債務後之剩餘財產差額為800萬元,則妻子可請求400萬元,此即遺產總額中可扣除之金額。
須注意者為此請求權之時效限制:知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2年間不行使者即消滅,自法定財產制終止時起逾5年亦同。因此若未於合理期間內主張,將同時喪失稅捐減免與民事請求之雙重效果。又依遺贈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之1規定,如因故無法於核課後1年內履行交付,生存配偶得申請延期,惟須具體說明理由,並提出合理計畫與期限以供審核。從制度角度觀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於遺產稅申報之功能,不僅可為生存配偶保留其民法上財產清算之保障,亦可有效減少稅捐負擔,但其效力須以實質履行為前提,否則即屬濫用稅制,將遭補稅處分。若生存配偶不行使該權利,則遺產總額無法扣除,將被認定全數為被繼承人遺產,進而增加所有繼承人之應納稅額。
實務中應先清算夫妻間財產制關係,再行辦理遺產分配與稅捐申報。此外,在稅務程序中若主張夫妻剩餘財產請求權扣除額,國稅局除審核財產清單與債務明細外,亦可能要求生存配偶補充佐證資料,特別是如以登記不動產、金融資產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則需詳列其取得時間、價值及婚後來源,以證其為法定財產制下之原有財產,否則將有可能遭認為不足為憑,不予扣除。
-家事-繼承-繼承稅務-債務繼承-剩餘財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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