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財產需要計入遺產範圍嗎?

20 Aug, 2025

問題摘要:

確認遺產範圍須從民法關於遺產的基本概念出發,結合保險法對受益人與保險金歸屬的規定,以及遺產及贈與稅法對遺產總額的課稅範圍之明定,並考慮保單要保人、被保險人與受益人之間的關係及保險事故發生與否,才能準確判斷該財產是否計入遺產並承擔相應的稅務義務,避免因誤判或遺漏導致稅務處罰與家庭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在處理繼承案件時,首先要明確界定遺產範圍,因為遺產的認定不僅會影響繼承人的權利義務分配,也直接影響遺產稅的計算與申報義務。依據民法第1148條規定,遺產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及一切權利義務,但不包括因死亡而消滅或專屬於繼承人本人的權利,這意味著必須對不同財產類型分別判斷是否屬於遺產範圍。

 

實務上,繼承人通常可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但該清冊僅供參考,因為有些財產如保險、基金、未上市股票等並不會完全呈現,因此從109年7月1日起,財政部與金管會合作推出一站式整合查詢服務,繼承人只需在國稅局填寫申請書,即可於10個工作天內取得銀行公會、集保結算所、期貨交易所、投信投顧公會、壽險公會及聯合徵信中心的整合資料,大幅提升查詢效率。

 

對於社會保險的死亡給付,例如勞保的喪葬津貼與遺屬年金、軍保、公教保險與農保的死亡給付,乃依各該法所為給付,除了勞工退休金條例屬於遺產性質外(第27條),然關於稅負部分,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均屬於保險給付性質,不計入遺產總額,繼承人無須申報遺產稅,原因在於立法目的旨在保障遺屬生活,避免因課稅而削弱其保障功能。

 

然而,對於商業保險,必須依保險法與遺產及贈與稅法綜合判斷。依保險法第112條、113條,若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保險金額視為被保險人遺產,須由繼承人繼承並申報遺產稅;若有指定受益人,則該保險金額原則上不列入遺產,直接歸受益人所有,也免於遺產稅課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亦承認此原則,基於保險保障家屬生活的目的,避免受益人領取保險金後再被課稅。

 

不過此規則仍有例外,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同且已指定受益人,但保險事故尚未發生時要保人死亡,此時保單具有現金價值,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該保單視為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須以死亡日的保單價值計入遺產並課稅,常見於壽險或投資型保單。因此,並非所有指定受益人的保單都免於計入遺產,若該保單仍處於有效狀態且尚未發生保險事故,可能需依價值課徵遺產稅。

 

除保險外,其他可能被忽略的財產包括海外資產、虛擬貨幣、專利權、著作財產權、未清償貸款的擔保權利等,均可能在稅法上被認定為遺產而須申報。若繼承人在申報時遺漏,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國稅局可按所漏稅額處以二倍以下罰鍰,因此務必完整盤點被繼承人死亡時的所有財產。

-家事-繼承-繼承標的

(相關法條=保險法第112條=保險法第113條=民法第114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5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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