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離世後,繼承怎麼辦?

20 Aug, 2025

問題摘要:

法定限定繼承制度雖為繼承人提供了自動的法律保障,免除過去因程序疏失而失去限定繼承利益的風險,但繼承人仍須積極履行清查遺產與債務、申報遺產稅、辦理產權登記與金融資產領取等義務,以確保繼承過程合法、順利且免於後續爭議,並在有需要時審慎評估是否採取拋棄繼承,以符合自身利益與家庭整體的財務考量。親人離世後的繼承程序必須依序完成死亡證明取得、死亡登記與除戶、遺產稅申報、繼承登記、遺產分割協議或訴訟,以及必要時的限定繼承手續,唯有如此,才能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順利完成財產與債務的承受與移轉,保障全體繼承人的權益並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爭議。

 

律師回答:

親人離世後,繼承程序是一個結合行政、稅務與民事法律的完整流程,必須按法定時限與要件逐步辦理,以避免權益受損或衍生法律風險。

 

死亡登記

首先,自親人過世當下,家屬必須先取得合法的死亡證明文件,依戶籍法第14條規定,死亡或受死亡宣告均須辦理死亡登記,若在醫院病故,由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若屬非病死或疑似非病死,須由警方報請檢察官及法醫進行司法相驗,確認死因並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若無法取得醫療院所的死亡證明,則須透過行政相驗,由衛生所或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檢驗開立證明。該證明書是後續除戶、辦理繼承、保險理賠、遺產稅申報等必要文件,因此應申請多份備用。取得死亡證明後,應於30日內攜帶死亡證明、死者身分證、戶口名簿及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及除戶,並取得除戶戶籍謄本作為後續繼承相關程序的基礎文件。

 

若是失蹤人,須依民法第8條向法院聲請死亡宣告,依失蹤情況分為失蹤滿7年、80歲以上滿3年、遭遇特別災難滿1年等情形,判決確定後再辦理死亡宣告登記。

 

遺產稅申報

進入遺產稅申報階段,繼承人應於繼承開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可申請延長3個月),需檢附除戶謄本、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遺產清冊(列明動產、不動產、存款、保險、股票等)、各類財產權憑證及負債憑證。若遺產總額扣除免稅額與扣除額後為零,雖免稅仍須依法辦理免稅申報,以免日後爭議。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7條規定,戶籍機關在受理死亡登記後,應即將死亡登記事項副本抄送稽徵機關,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讓稽徵機關能即時掌握納稅義務人死亡的事實,進而啟動遺產稅稅務管理與查核程序,確保遺產稅能依據法定時程申報與徵收。

 

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贈與稅未繳清前,不得辦理贈與移轉登記(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在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產權移轉登記時,必須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的稅款繳清證明書、核定免稅證明書、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的副本,若當事人不能繳附相關證明文件,則該移轉登記不得逕行辦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

 

換言之,要求產權移轉必須附帶稅務合格證明,才能合法辦理登記。以遺產為例,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

 

當繼承人辦理土地、建物、不動產等產權移轉時,必須先向稽徵機關申報遺產稅,並依核定繳納稅額或取得免稅、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核定證明後,才能持該證明向地政機關申請過戶登記。此規定的適用範圍並不限於不動產,其他如汽車監理機關辦理車輛所有權移轉、商業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銀行辦理存款過戶、保險公司辦理保單權益移轉等,若屬於遺產或贈與財產的範疇,也必須依第42條規定要求檢附稅務證明後才能辦理。這樣的制度設計,可以有效防堵財產在未清償稅款或未完成申報前即被轉移,確保國家稅收權益,同時也保障繼承人或受贈人的法律地位,避免日後產生因欠稅而被追徵、加徵滯納金甚至查封拍賣財產的風險。

 

繼承登記

繼承登記方面,不動產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19條規定,檢附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同意書、遺產稅完稅或免稅證明,向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存款、股票、車輛等則依各機關或金融機構規定辦理權利移轉。若繼承人之間對遺產分配已有共識,可簽訂遺產分割協議書,由全體繼承人簽名蓋章,按協議辦理各項財產過戶;若無法協議,則須依民法第1164條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之訴,經判決確定後再依判決辦理分配。此時若債務情況不明,建議啟動限定繼承程序,於知悉繼承開始起3個月內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依民法第1157條由法院公示催告債權人申報,完成集中清算,避免日後未知債務導致個人財產受牽連。

 

清查被繼承人的遺產與負債

清查被繼承人的遺產與負債,是繼承程序中極為重要且影響後續權利義務分配的核心步驟,因為在親友過世後,繼承人不僅要面對情感上的悲痛,更必須依法處理遺產繼承的法律事務,而遺產與債務的範圍與價值,直接關係到繼承方式的選擇、遺產分割及稅務申報,因此必須完整、準確且有程序依據地進行清查。

 

實務上,清查工作的第一步,通常建議先向各地區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與所得清單,如果是臨櫃申請,需備妥被繼承人的除戶謄本或死亡證明書,以及申請繼承人的身分證正本與印章;若選擇網路申請,則需以自然人憑證登入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申請後系統會以電子郵件寄送相關資料。為便利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國稅局及所屬分局、稽徵所、服務處,以及直轄市地方稅稽徵機關,已建立跨機關查詢金融遺產的一站式便民服務,自110年9月1日起,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郵局、電子支付機構、農漁會、信用合作社、投信投顧、證券商、保險公司、期貨交易所、集中保管結算所、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等,都會將查得的被繼承人金融遺產資料以電子傳輸方式回覆國稅局,並由國稅局單一窗口統一回覆申請人,繼承人可選擇由國稅局掛號寄送,或自行於申請後30個工作日起,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下載「遺產稅電子申辦軟體」,並使用自然人憑證、已申辦健保卡網路服務註冊的健保卡憑證或其他經財政部審核通過的電子憑證下載包含金融遺產的財產資料,申請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死亡證明及關係證明文件,若委託他人代辦,還需附代理人的身分證明及委託書。

 

單一窗口金融遺產查詢服務的範圍,包括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以及金融機構貸款與信用卡債務等,這些資料有助於繼承人快速掌握被繼承人生前在各金融機構的資產與負債狀況。

 

在取得財產清單後,應進一步解讀內容,因為財產清單會列出被繼承人死亡時擁有的不動產、汽機車、公司股東權利等,繼承人可依據清單向地政機關調取土地及房屋登記謄本,向監理站或縣市政府商管處調取汽機車所有權資料,以及向公司登記機關調取股東權利資料,注意在繼承人間分割遺產時,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市價作為分配基準,而非公告現值,以確保分配公平。

 

所得清單則能顯示被繼承人死亡前的薪資收入、存款利息、股票股利或執行業務所得等,其中存款利息可用來推知被繼承人在哪些金融機構有存款,股票股利則能反映其可能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股份,有助於補足財產清單中未揭露的項目。至於保險理賠金部分,若被繼承人生前投保時已指定受益人,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金會直接給付受益人,不屬於遺產;但若未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該保險契約即處於無受益人狀態,理賠金則會納入遺產範圍,繼承人應予以申報。若被繼承人生前租用保險箱,繼承人需先與租借單位(如銀行)聯絡,辦妥手續並確認開啟日期,再通知國稅局派員會同開啟與查驗,以防遺漏資產或有爭議。

 

除上述財產外,尚應留意其他可能遺漏的資產類型,例如在其他縣市或國外的不動產、與第三人合資或投資的事業、債權憑證、藝術品、古董及貴金屬等,這些資產雖未必在國稅局清單中顯示,但在繼承法律上仍屬遺產,需主動查證與申報。

 

另一方面,清查負債同樣重要,因為在限定繼承制度下,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僅以遺產為限清償,但若負債未被清查並依法申報,可能導致繼承人額外承擔法律責任,負債來源可能包括銀行貸款、信用卡債、私人借款、稅捐欠繳、勞健保費欠費、保證責任等,繼承人可透過金融遺產查詢中的貸款與信用卡資訊、法院公告、債權人通知、公會或協會資料等方式掌握,必要時應向相關機關提出存證信函或公告催告,確認債權存在與否。

 

清查過程中,應妥善建立遺產與負債清冊,詳列每一筆資產與負債的種類、所在地、價值或金額、相關證明文件,並依據民法及稅法規定於法定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申報,若尚未能完成全數查核,應先行申報已知部分並於期限屆滿前補充,以免因逾期申報而遭受加徵滯納金或罰鍰。綜合而言,清查被繼承人的遺產與負債是一項結合法律、稅務、金融與事實調查的程序性工作,需要按部就班依規定進行,透過國稅局單一窗口的便民服務可有效節省時間並提高正確性,但繼承人仍須留意可能遺漏的特殊財產與隱性債務,以確保繼承權益與法律責任的完整評估與處理。

 

選擇要不要繼承

我國在民法繼承編修法施行後,繼承制度最大的變革之一,就是全面採行「法定限定繼承」原則,以回應長期以來社會上屢見繼承人因為不了解法律規定、未能在原本法定期間內向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結果承擔了超過所繼承遺產價值的債務,甚至造成自身財務困難、生活陷入困境的情形。

 

所謂法定限定繼承,是指即便繼承人並未向法院提出限定繼承的聲請,只要繼承事實發生,即自動依法律規定以限定繼承的方式承受被繼承人遺產與債務,即雖然繼承人仍屬概括承受被繼承人死亡時之一切權利與義務(但一身專屬權除外),對債務清償的範圍僅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超過該價額的部分得主張免除清償責任。如此一來,即使被繼承人負債金額龐大,繼承人也不必擔心因繼承而動用自身固有財產償還債務。這項制度從原本必須於知悉繼承事由起三個月內聲請,改為法律直接賦予保護效果,避免了因程序疏忽或資訊不足而失去保障的風險。不過,法定限定繼承並不剝奪繼承人自由決定是否參與繼承的權利,繼承人仍可依個人意願選擇「拋棄繼承」。拋棄繼承一經合法完成,繼承人自始喪失繼承資格,法律上不再具備繼承人的身分與權利義務,亦不負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

 

辦理拋棄繼承,必須由繼承人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的法院為意思表示,並在法定期間內提出,若未滿七歲的繼承人,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辦理。拋棄繼承一經生效即不可撤回,因此必須在充分掌握被繼承人遺產與債務情況、評估家族及個人利益後再作決定。無論採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若涉及遺產分割與財產移轉,均須處理遺產稅與產權登記等事務。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遺產稅未繳清前,不得分割遺產、交付遺贈或辦理移轉登記,因此在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前,繼承人須先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繳清稅款或取得免稅核定後,國稅局會核發遺產稅繳納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繼承人應持該證明向不動產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加蓋無欠稅費章戳,才能進一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過戶。

 

繼承登記一般應於繼承開始起六個月內完成,逾期申請者可能會被科處罰鍰,申請時需檢附土地登記申請書、登記清冊、繼承系統表、土地與建物所有權狀、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現戶籍謄本、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申請人身分證及印章;若由代理人代辦,則須加附代理人身分證與印章。

 

若辦理「分割繼承」登記,另須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遺產分割協議書正副本並完納印花稅;若有繼承人已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拋棄繼承之備查文件;辦理「遺囑繼承」則須另附遺囑正本。不動產繼承登記有三種主要型態:第一是公同共有繼承登記,適用於繼承人中有人無法聯絡或不願辦理時,由其他繼承人先行辦理,但其缺點是任何繼承人不得單獨處分其應有部分,處分自由受限;第二是分別共有繼承登記,當全體繼承人出面協同辦理時,可以依法定應繼分辦理,完成後各繼承人可自由處分自己的應有部分;第三是分割繼承登記,當繼承人間已協議不動產的具體分割方式時適用,常見於多筆不動產的情況,可依協議辦理各自取得特定標的之登記。

 

至於繼承金融存款的領取,通常需檢附被繼承人存摺或存單、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證明、存款人死亡證明或除戶戶籍謄本、可確認全體合法繼承人的全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親自持身分證及印章辦理;若委任他人代辦,須備齊委任人出具的繼承申請書、身分證、印鑑證明與委任書(印鑑須與印鑑證明相符)、受任人身分證及印章,並填具繼承存款申請書。以上程序的設計,旨在確保稅務與產權移轉同步進行,防止遺產在未結清稅務前即被分割或移轉,並保障各繼承人的權益。

-家事-繼承-繼承方式

(相關法條=戶籍法第14條=民法第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8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7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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