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27 Mar, 2024

問題摘要:

雖然修法後的民法允許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擔清償責任,但在某些情況下,繼承人可能仍會選擇拋棄繼承來避免可能的法律糾紛或是不確定的負債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承的效力,民法繼承編已經修法改採『限定清償責任』(民國98年6月10日修訂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亦即以繼承之財產去清償繼承的債務)。依照新的法律規定,似乎就不用擔心會因為繼承而產生不利益。
 
常常遇到許多當事人向我求救,詢問究竟該如何辦理『拋棄繼承』?
 
如果遺產中有重要的情感價值物品,或者遺產的總價值在扣除債務後仍然相當可觀,繼承人可能會選擇接受繼承。即便遺產的價值超過債務,遺產的管理和分配過程可能會非常複雜和耗時,這可能促使某些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以避免這些麻煩。繼承人自己的財務狀況也可能影響他們是否選擇拋棄繼承。例如,如果繼承人自身負債累累,即便遺產能夠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他們也可能選擇拋棄,以避免進一步的財務風險。
 
即使修法後的民法為繼承人提供了更多保護,是否選擇拋棄繼承仍然是一個複雜的決定,需要考慮遺產的性質、個人財務狀況。在作出決定之前,可能需要進行詳細的評估,並且咨詢法律專業人士的意見。
 
關於拋棄繼承的手續,分為下列二步驟。
第一步驟:通知其他繼承人
透過存證信函的方式通知其他繼承人您的決定,這是為了確保其他繼承人知曉您拋棄繼承的意願並可以依法行使他們的權利。
此時通常係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其他繼承人。
通知內容,可參考我幫當事人撰擬的案例如下:
「敬啟者:緣被繼承人OOO於民國(下同)O年O月O日死亡,台端及本人均為其繼承人。惟本人願拋棄繼承OOO遺產之權利,而本人拋棄繼承後,本人之應繼分歸屬於台端,爰依民法第1174條規定,為拋棄繼承之通知,並向法院為之。敬請台端自行依法行使權利,以免受到損害,順頌時祺。」
 
第二步驟: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準備一份書面聲請,包含所有必要的信息,如繼承人姓名、被繼承人資料、死亡日期等,並提交至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
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1項:
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以書面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拋棄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此時應準備下列文件:
1. 拋棄繼承聲請書:請載明聲請人聯絡電話。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如戶籍尚無死亡記載,應同時提出死亡證明書)。
3. 拋棄人現行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聲請狀上之印文須與印鑑相符)
4. 繼承系統表。
5. 拋棄通知書收據(已通知因其拋棄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例:存證信函、雙掛號回執)。
6. 第二順位以下之繼承人拋棄繼承時,如前順位繼承人已死亡,另檢附前順位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並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
 
時間限制
從知悉繼承權開始,必須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拋棄繼承的聲請。逾期將不再受理。以上還要特別提醒大家注意的是,拋棄繼承,應在繼承人知悉得繼承之時起(如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日)『三個月』內為之。若有逾期,就不合法律規定,所以不可不慎喔。
 
法院的職權調查
如果法院認為提供的信息不足或存在問題,可能會要求補正。如果補正後仍不符合要求,法院有權駁回聲請。
 
如補正仍使法院認定已不合法或罹於上開期限,法院得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0-1條,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關於拋棄要件,如上開三個月均屬法院可以職權調查事項,並得命當事人補正,即依家事事件法第78條: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法院認為關係人之聲明或陳述不完足者,得命其敘明或補充之,並得命就特定事項詳為陳述。
 
 
雖然修法後的民法允許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擔清償責任,但在某些情況下,繼承人可能仍會選擇拋棄繼承來避免可能的法律糾紛或是不確定的負債風險。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74條=非訟事件法第30-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家事事件法第1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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