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要拋棄繼承,甚至寫了聲請狀,卻沒有實際向法院遞狀是否有效力?
問題摘要:
拋棄繼承必須遵循正式的法律程序,包括在特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聲請,這個過程確保了拋棄繼承的行為有明確的法律效力和紀錄,避免了任何未來的爭議或誤解。嘴巴說的拋棄繼承固不生拋棄效力,但仍屬繼承人間的約定,可以訴請法院請求履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空口白話,當然沒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拋棄繼承,必須符合民法第1174條第2項所規定之要件「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請。在生前,繼承尚未開始,口頭表示、點頭承諾、立據切結,均毫無法律上之效力。
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1項:
繼承人拋棄繼承時,應以書面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拋棄繼承人。
二、被繼承人之姓名及最後住所。
三、被繼承人死亡之年月日時及地點。
四、知悉繼承之時間。
五、有其他繼承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拋棄繼承為合法者,法院應予備查,通知拋棄繼承人及已知之其他繼承人,並公告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2項)。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132條第3項)。
拋棄繼承的正式程序,涉及知悉繼承後的三個月內以書面方式向法院提出,並需提供繼承人和被繼承人的相關信息。
但是繼承人嘴巴答應拋棄繼承可以被當作「不拿遺產」,此時繼承人們之間談好,某繼承人不要繼承任何遺產,該繼承人也同意不繼承遺產。這種拋棄拋棄約定,其法律上效力乃係類似遺產分割協議,固不用跟法院辦,也沒有3個月要完成的限制,繼承人不願配合,也可以永遠都不協議分割。因為是繼承人之間的協議,遺產分配的內容怎麼寫都可以,甚至可以用口頭的約定,可以是某位繼承人獨得全部遺產,當然也可以協議某位繼承人不繼承任何遺產。
這樣的情況其實就等於「自願不繼承任何遺產」,法律上其實就是約定拋棄繼承。
遺產分割協議,亦可稱協議分割,乃共有人因意思合致,就共有土地所為實行分割之方法,原則上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為之,此項協議不以書面為必要,凡有明示或默示之意思表示,對分割之方式為事前之同意或事後之追認者,均認為有分割之協議。分割協議之性質為債權契約,各共有人既協議,則應受其拘束,不得爭執該分割之效力,縱各共有人所分得之持分、利益未與其應有部分成比例亦同。
要注意的是,協議不拿並沒有同時放棄債務,因此死者如果有債務,自願不拿的人也要一起承擔債務!此時協議對繼承人彼此之間是有拘束力的,所以切記想清楚再蓋章簽名,沒有那麼容易可以反悔的。這種「不繼承遺產」的方式,本質上是繼承人之間對於遺產的協議,屬於契約行為,不用跟法院報備,但發生爭議,最後還是要訴請法院請求履行。
至於口頭拋棄,僅在繼承人間的口頭約定或非正式協議,沒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正式拋棄繼承的依據,但可被當作一種特別的遺產分割協議,繼承人之間的遺產分割協議可視為一種契約行為,其中可約定某繼承人放棄遺產的權利。這種協議不需向法院報備,但在發生爭議時,其效力可能需要法院確認。
即使繼承人通過協議放棄遺產,該協議不自動豁免其對被繼承人債務的責任。除非透過正式拋棄繼承程序,否則可能仍需承擔債務。此類遺產分割協議在繼承人之間具有拘束力,一旦簽字確認,不容易反悔。因此,在簽訂協議前需仔細考慮其後果。
如果繼承人間能達成共識,並希望避免正式的法律程序,可以透過繼承人間的協議來解決遺產分配問題。然而,這種方式需要所有相關方的明確同意和合作,並且應當在繼承人間建立清晰、可證明的紀錄,以預防未來可能出現的任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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