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國籍可以就境外財產免繳我國遺產稅及贈與稅?
問題摘要:
被繼承人若已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但其在國外的資產仍需要申報國內的遺產稅和贈與稅。主要的考量在於是否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定義,以及在死亡或贈與發生前二年內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即使被繼承人已放棄國籍,只要在關鍵時間點仍符合上述條件,其境外財產仍然需要在台灣申報遺產稅和贈與稅。此外,若被繼承人在國外的財產已經按當地法律納稅,可以從台灣應繳的遺產稅額中扣抵已繳的國外稅款,但扣抵額度有限制,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國外遺產而增加的台灣應納稅額。需要提供有關證明文件並經審核調查屬實。即使被繼承人已放棄中華民國國籍,其在國外的財產仍然需要根據台灣法律規定申報遺產稅和贈與稅,並按照相關規定扣除已繳納的國外稅款。
律師回答:
被繼承人被繼承人被繼承人被在國外也有龐大資產,被繼承人有感年紀大了身體欠佳,為避免移轉予子女的海外資產被課遺產稅、贈與稅,拋棄中華民國國籍。請問被繼承人的海外遺產或贈與的資產是否仍需要申報國內的遺產稅、贈與稅?
被繼承人若已拋棄中華民國國籍,但其在國外的資產仍需要申報國內的遺產稅和贈與稅。這是因為根據中華民國的遺產及贈與稅法,對於「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無論其國籍身份為何,其境外資產都屬於課稅範圍。
換句話說,只要被繼承人在死亡或贈與發生前二年內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條件,即使其已經拋棄了中華民國國籍,其境外資產仍然需要根據台灣法律規定申報遺產稅和贈與稅。
屬人兼採屬地
我國遺產稅、贈與稅課徵都是採「屬人兼採屬地」主義,我國遺產及贈與稅法是「屬人」兼「屬地」主義,依規定,只要是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內的國民,不管是贈與境內或境外財產,都應依法繳納贈與稅。被繼承人而若是長年居住在境外的稅務居住者,若贈與我國境內的財產,一樣必須報繳贈與稅;除非是境外人士贈與境外財產,才不屬於我國贈與稅課稅範圍。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第1項,即開宗名義規定:「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遺有財產者,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境外全部遺產,依本法規定,課徵遺產稅。」國內、國外遺產都要繳遺產稅給中華民國政府。
第3條則規定贈與稅:「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在判斷是否需要就境外財產課徵中華民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時,的確關鍵在於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是否「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的規定,有以下兩種情形可以算是「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
值得注意的是,若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受中華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在中華民國境內有特定居留期限,則不在這個限制之內。換言之,即使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居留時間逾365天,但如果是因為特定工作所需的居留期限,則不會被視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
綜合這些規定,以及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的實際情況來判斷,可以確定是否需要在境外財產上繳納中華民國的遺產稅和贈與稅。
遺產稅和贈與稅的課稅原則。基本上,不論被繼承人或贈與人是否擁有雙重國籍,或是其財產位於何處,關鍵在於他們是否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定義,以及在關鍵時間點(死亡或贈與發生前二年內)是否為中華民國國民。
另,針對是否「中華民國國民」的判斷,為避免被繼承人或贈與人為規避我國遺產稅及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1條明定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被繼承人或贈與人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法課徵遺產稅或贈與稅。如被繼承人老年已符合「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要件,臨終前雖然趕緊拋棄中華民國國籍,但拋棄的時間點是在死亡事實或贈與行為發生前二年內,因此仍應依法申報我國遺產稅、贈與稅。
境外稅務合作與遺產稅
在面對遺產及贈與稅的議題時,一定要有基本的觀念,只要是經常居住境內之我國國民,其境外的資產仍然是我國遺產及贈與稅的課稅範圍。稽徵機關怎麼知道在境外有多少資產呢?過往稽徵機關多有賴納稅義務人主動申報、透過他人檢舉、以及資金匯入查核等多種管道方能掌握納稅義務人境外資產的片段資訊,透過國與國間之稅務合作途徑,例如與其他國家的稅務協定,也提供了一種重要的資訊交換機制,以協助稽徵機關確定境外資產的情況,因之,規劃前務必確認相關國家的情況。
再者,若被繼承人或贈與人在國外的財產已經按當地法律納稅,台灣允許從應繳的遺產稅額中扣抵已繳的國外稅款,但扣抵的額度有限制,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國外遺產而增加的台灣應納稅額。
被繼承人在國外之財產,依財產所在地國法律已納之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檢附有關證明文件經審核調查屬實者,得自遺產稅額中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因加計該項國外遺產,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應納稅額。納稅義務人應提出所在地國稅務機關發給之納稅憑證,並應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之簽證,其無使領館者,應取得當地公定會計師或公證人之簽證。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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