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生前書立自願放棄繼承聲明書有效嗎?

29 Nov, 2016

問題摘要:

在台灣,父母或其他繼承人可能會要求子女或其他可能的繼承人簽署聲明書,表明他們放棄將來對遺產的繼承權。然而,根據民法第1174條的規定,拋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後的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法院聲請,否則這種拋棄行為是無效的。這意味著,任何在繼承開始前進行的拋棄繼承行為都不具法律效力。雖然聲明書本身不能作為拋棄繼承的有效手段,但在某些情況下,它可以被視為預先遺產分割協議書。這類協議書可能在繼承開始前預先規定財產的分配方式。然而,這樣的協議書有效與否,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律上的要求,例如所有繼承人必須同意並且不違反公序良俗。在法院審理這類案件時,通常會考慮到傳統孝道和法律之間的關係。例如,法院可能會判斷某些協議是否違反了家庭成員之間的相互尊重和照顧,進而決定其有效性。如果某些子女簽署了聲明書並因此獲得了財產,但後來未履行聲明書中規定的負擔(例如對父母的照顧等),法院在某些情況下可以考慮撤銷贈與,將財產歸還到遺產中重新分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相信是很多人的疑問,這個在台灣社會很常見,通常是爸爸或母親要女兒拿一筆錢就寫下聲明書。聲明書雖然確實是繼承人所親簽,甚至錢已經有拿,但在法律上,繼承卻必須要已經開始,才可以拋棄,繼承沒有開始前,無權可拋,所以只要被繼承人還未死亡,縱使繼承人自願書面預先拋棄,法院認為都是無效的,這樣來說,父母原本財產規劃便無法貫徹。因此提醒大家,遺產分配或規劃問題,最好要請教專家,以免事與願違。

 

事前聲明拋棄不發生拋棄繼承效力

 

拋棄繼承是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依法定程序和期限內表明不接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法律行為。拋棄繼承必須在繼承人得知其繼承權後三個月內進行,且必須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任何在繼承正式開始前所做的拋棄繼承行為均視為無效。這是因為法律要求繼承人必須在得知繼承權後才能作出拋棄決定。超過法定期限後進行的拋棄同樣無效。任何未以書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的拋棄繼承行為也被視為無效(民法第1174條)。

 

此觀「……是以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依法定方式於法定期間內否認自己開始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從而,繼承開始前預為繼承權之拋棄、法定期間過後所為繼承權之拋棄,暨非書面之拋棄繼承意思表示,均不能認為有效(參照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95號判決)。

 

聲明書是否可以當作其他種類協議書呢?

這個當然要是看具體個案,實務上大致有二種情形:

 

聲明書作為附負擔贈與之協議

在某些情況下,這種聲明書可以作為一種協議,例如附負擔的贈與。如果繼承人獲得了某些財產(如金錢或土地)作為對價,這可能構成附有條件的贈與。如果這些條件未被履行,如繼承人後來不願意放棄繼承,則贈與可能被撤回,並要求將該財產返回遺產中重新分配。

 

如簽署聲明書之子女,已取得相關的對價(金錢或土地),關於此一對價,可能認為是附負擔之贈與(民法第412條),如該子女未履行該負擔,就是事後不願意放棄繼承,此時可能遭到撤銷贈與而回歸予於遺產,而於分配遺產時,應扣除該財產的價值(即財產屬於民法第179條之不當得利)本應給予所有繼承人再為分配,而繼承人當然也可以決定直接分給該繼承人以抵遺產應分配予該繼承人的金額全部或一部。

 

換言之,如果繼承人獲得了財產但未履行相應的條件,根據民法第179條,該繼承人可能必須返還這些利益。這是因為他們未能履行原始協議的條件,因此不能保留該財產,因之,協議書仍得作為返還之依據。

 

預先遺產分割協議

 

如果所有繼承人都同意某個預先分割遺產的協議,並且沒有違反善良風俗,那麼這種協議可以是有效的。這類協議需要所有相關方的同意,並且必須符合所有法律要求,以確保它不會因為違反公序良俗而被視為無效。

 

如簽署聲明書的子女除了取得對價以外,更與其他如繼承人如父母親、手足等人共同簽署或有其他事證可以認認所有繼承人皆有同意,此時這份遺產就是一份預先遺產分割協議書,有效與否,重點除了當事人自由意願達成外,在於是否符合傳統孝道之公序良俗。

 

此如如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546號民事判決:「柯○○為免兩造於其死後就遺產之繼承有所爭執,因而於生前與兩造就其遺產之分配預為約定,經兩造同意而簽訂系爭協議書。則兩造與柯○○簽訂系爭協議書,自無何違反人倫、孝悌(善良風俗)之情形。」

 

再如,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1068號民事判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為某甲之養子,於養父母健在時預立分管合約為財產之瓜分,載明該約俟父百年後始生效力,固堪認係以某甲死亡之日為契約發生效力之始期之法律行為,然兩造對於其父之財產不待其父自行贈與,或於壽終後再行協議分析,乃急不暇擇,於父生前預行訂約剝奪母之應繼分,此項矇父欺母而訂立之契約,衡諸我國崇尚孝悌之善良風俗,既屬有違,依民法第七十二條,該契約即在無效之列。」

 

總結來說,雖然聲明書本身無法直接影響繼承權的法律地位,但在某些情況下,它可能被視為有效的預先遺產分割協議書。然而,這需要符合法律上的各種條件和要求,並且不能違反公序良俗的原則。任何遺產分配協議需避免違背社會公認的道德和價值觀,特別是當事人應保持對親屬的尊重和義務。這些判決顯示,即使協議已由所有相關方簽字,如果它剝奪了合法繼承人的權利,或被認為是出於不當動機,法院可能會宣布該協議無效。因此,對於遺產規劃和繼承權的任何問題,最好還是尋求法律專業人士的建議和協助,以確保自己的權益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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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第117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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