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遺產分配,偏心都不分給我,該怎麼辦?
問題摘要:
特留分的概念旨在保障法定繼承人在遺產分配中的最低比例,避免因偏袒某些繼承人而影響公平性。例如,當父親在遺囑中偏袒某位子女,在照顧父親期間未得到應有的遺產份額時,她可以主張遺囑侵害她的特留分權利。特留分規定了各類繼承人應分得的最低比例,任何遺囑分配都不得低於這一比例。這保證了法定繼承人在法律框架下的權益,並提供了途徑來糾正可能的不公平遺囑分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如果父母生前已經分配,當時分配時出於自己意願,且精神狀況正常,此時本屬於父母財產自由規劃,此時其實應該接受,畢竟父母生前本得自由處分己身的財產,所以首先要搞清楚父母親處分財產當時之精神狀態,如有異常的情形,可依民法第14條、第15-1條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
生前將財產無償移轉給配偶或子女,法律上稱為贈與;死後財產移轉給配偶或子女,法律上稱為繼承。然而,在生前贈與給配偶或子女的某些特定財產會被列入遺產範圍,將來須予以歸扣。依我國民法第1173條規定,被繼承人生前所贈與的財產會被列入被繼承人遺產範圍者,僅限於因繼承人「結婚、分居、營業」等三種原因之特種贈與,其立法目的係推定特種贈與本質上為「應繼分之前付」,意思就是這些財產本來就是繼承人將來可以獲得繼承的遺產,只是因為繼承人有結婚、分居、營業等事由而預先撥給而已,故為謀求各繼承人間之公平性,因此在繼承開始後計算應繼分數額時,應先將所得利益歸入遺產,再自應繼分中扣除之,除非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即不在此限。
這個規定的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被繼承人利用生前贈與的方式來不公平地偏袒某個繼承人,從而影響其他繼承人的利益。例如,如果一位父親在生前因為一個兒子結婚而提前贈與了一大筆財產給該兒子,那麼在父親去世後,這筆財產將被視為兒子的預先繼承,從而在計算繼承分時被扣除,確保其他兄弟姐妹也能公平地獲得遺產。
與原因若非民法第1173條所列舉之其他事由,則應認其有使受贈人特受利益之意思,不能與因結婚、分居或營業而為贈與者相提並論,所以就不能納入遺產範圍,無須歸扣。因此,繼承人只能就被繼承人生前特種贈與之財產主張列入遺產範圍,被繼承人因為其他目的而於生前贈送之財產,其他繼承人自不得請求分配。且基於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被繼承人在生前本來就可以自由贈與財產於繼承人不受干涉,因此,生前贈與並沒有特留分扣減的適用。
如果是以遺囑進行不合理分配?
所謂特留分,係指被繼承人必須保留一定比例之財產予繼承人之比例額。各繼承人之特留分為何?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姊妹及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的三分之一(參民法第1223條規定),以上所稱之各繼承人之特留分比例,係指其是合法之繼承人時,始得主張,倘無繼承權,自亦無特留分應予保障之問題。
基於尊重被繼承人生前處分其財產之意思為民法遺產分割之基本核心原則,被繼承人以遺囑所為之遺產分割方法指定,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繼承人均應予尊重,然而民法特留分意思就是讓每位繼承人有一個最低的繼承比例,避免因為偏愛的原因,讓遺產都只留給特定一人,而是可以透過法律保障遺產的分配方法,確保公正性。
繼承人可以主張遺囑侵害他的特留分:
1. 民法第1223條規定了各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比例。所謂特留分可以想成是法律對法定繼承人分配遺產上的最低限度保障。
2. 因此,往生者雖然可以自由地在遺囑中規劃將財產贈與給他人,或是各繼承人應該按照什麼比例分配遺產,但無論如何,分給各繼承人的都不能比特留分規定的還少(民法第1187條參照)。
民法是允許被繼承人自由意思處分其遺產,僅是應以遺囑方式為之,蓋遺囑為嚴格之要式行為,可資憑信。又為保障繼承人利益,特規定不許違反特留分,如有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受侵害特留分之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故清楚上揭民法關於應繼分、特留分等規定,應即不難明白為何該份林國長之遺囑林欲明分配到的遺產係25%,25%即為其特留分繼承人無法拿到依其特留分比例所應拿到的遺產,即可類推民法第1225條主張遺囑侵害特留分,自遺產扣減分配不足之數。
遇到特留分被侵害的情況,須留意要在知悉侵害時起2年內主張遺產扣減,否則知悉侵害時起2年後,或繼承時起逾10年,即無法再主張。如其他繼承人執意依照侵害特留分的遺囑內容執行分配,可再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民法第1146條)。
確實,特留分的存在是為了確保法定繼承人能獲得應有的遺產保障,防止被繼承人透過遺囑不公平地分配財產。這一制度同時也體現了法律在平衡個人處分財產自由與保護家庭成員基本權益間的精妙。在處理這種情況時,遵循民法的規定,合理主張特留分權利,是保障法定繼承人利益的重要手段。
-家事-繼承-特留分-
(相關法條=民法第14條=民法第15-1條=民法第1146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5條=民法第117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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