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分配到遺產?對於遺產侵害如何主張權利?
問題摘要:
在繼承過程中,繼承人的權利容易受到侵害,尤其是在處理遺產時,如果未遵循法律程式或沒有充分瞭解情況,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法律糾紛。保存所有與遺產相關的檔,包括遺囑、遺產分配協議和其他相關證明檔。確保這些檔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備不時之需。如果涉及到遺產分配或其他繼承事務時,建議主動作記錄每一步的過程,包括討論、決定和簽署的檔。這些記錄在發生爭議時可以作為重要證據。在處理複雜的繼承問題時,尤其是在有爭議的情況下,聘請專業的律師或法律顧問可以提供寶貴的建議和幫助,確保所有的法律程式都得到正確處理。清楚瞭解繼承法中的特留分和應繼分,確保在遺產分配過程中,所有繼承人都得到法律上應得的份額。如果有特殊情況,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爭取權益。定期檢查被繼承人的遺產狀況,包括銀行帳戶、財產登記和其他可能存在的資產,以確保遺產的透明和公平分配。在處理遺產事務時,保持透明和公平的處理方式,及時與所有繼承人溝通,減少誤解和爭議的發生。通過以上措施,可以有效保護自己的繼承權,並避免因不慎操作或疏忽造成的法律問題。如果遇到複雜或難以解決的情況,儘早尋求法律援助是最為明智的選擇。
律師回答:
繼承權的基本保障
繼承權的保障: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繼承人在被繼承人死亡時,除非存在特定情形如「歸扣」或「失權」,否則繼承人均享有繼承遺產的權利。即使遺囑中有剝奪某繼承人繼承權的表述,該繼承人仍可依特留分規定獲得應繼分的一半。
依我國民法的架構,只要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遺產,繼承人無法分配遺產的情形不多,大概只有以下兩種情形,才沒有分配遺產的權利,即「歸扣」、「侮辱或虐待被繼承人經表示失權」。如果無此情形,繼承人都有繼承遺產的權利,縱使被繼承人以遺囑表示某繼承人不得繼承遺產,但繼承人仍受民法特留分規定之保障,還是有權利配到應繼分一半(如果為配偶、子女時)的遺產。
但權利被侵害者,如不提出救濟,則司法也無法主動出手,社會上繼承權利被侵害的案例履見不鮮,由其是女性常常被排除在繼承之外,或僅分到少數現金,不動產都沒份,其實這已經違反法律規定,受害者可向家事法院提起訴訟救濟。
繼承回復請求權
繼承權侵害的形式:
繼承人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的繼承權或排除他們對遺產的占有、管理或處分,均被視為對繼承權的侵害。這不限於某個繼承人自稱為唯一繼承人而行使相關權利。
獨立請求權:
繼承回復請求權是一種獨立的法律權利,當繼承權被侵害時,只需證明自己是真正的繼承人,即可概括請求回復所有被侵佔的遺產,而不必逐一證明每一項遺產的所有權。
時效限制:
此請求權的行使必須在知悉被害之時起2年內,或繼承開始起10年內提出,否則將因時效屆滿而無法請求。
民法第1146條規定:「繼承權被侵害者,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前項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起逾十年者,亦同。」
沒有繼承權的人,在繼承開始時,或繼承開始後,擅自表示自己為真正繼承人。
真正繼承人,去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的繼承權,並排除其他有繼承權人的占有、管理或處分遺產。
繼承權受侵害之常見情形為「非繼承人以真正繼承人自居,妨礙真正繼承人繼承財產」或「真正繼承人排除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的地位」,上述情況都是「繼承人的身分遭到侵害」而無法順利繼承財產,而不是單純的「遺產所有權受到侵害」而不能對之使用收益。
如果在繼承時,被沒被分配到任何遺產,或分配到的遺產過少,而有違反民法應繼分或特留分情形時,即謂繼承權遭侵害。不過需要留意的是有時效規定,須於知悉(知道有遺產而未足額繼承) 繼承權遭侵害2年起提出,若不知悉繼承權遭侵害(不知道有遺產),至遲也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後10年內提出,否則即可以因超過時效而無法請求。
繼承回復請求權其法律性質目前通說採獨立請求權說,當繼承權受侵害時,只需證明自己是真正的繼承人,即可以一次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概括回復得其所有被侵佔之遺產,而不必逐一證明其對繼承財產之真實權利,此稱「一次請求,概括回復」。
也就是說,現實中侵害繼承權往往伴隨著侵佔遺產所有權,那這麼何不直接依民法第767條的物上請求權來請求返還遺產就行?為何還需要民法第1146條的規定呢?是因為民法767條固然可以圓滿達成任務,但於遺產龐雜的時候,過程可說是坎坷無比,真正繼承人必須逐一證明自己為各個遺產的所有權人,才能一一將遺產收回;若是以民法1146條作為請求權基礎,只需證明自己是真正繼承人,就可以請求回復繼承權,而不必逐一證明其對繼承財產之真實權利。
須注意,繼承回復請求權有請求時間上的限制,須自知悉被害之時起2年以內,或自繼承開始時起10年以內加以行使(民法第1146條第2項)。
「按繼承權被侵害,被害人得請求回復之。其回復請求權,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者亦同。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所明定。繼承開始後,繼承人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之繼承權,並排除其占有、管理或處分者,均屬繼承權之侵害,被害人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回復之,初不限於繼承開始時自命為繼承人而行使遺產上權利者,始為繼承權之侵害,司法院釋字第四三七號著有解釋。又繼承回復請求權,原係包括請求確認繼承人資格,及回復繼承標的之一切權利,此項請求權如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其原有繼承權即已全部喪失(本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七三○號判例)。而繼承權被侵害,係於繼承開始逾十年後始發生者,在此之前,既無侵害事實,即無請求回復可言,尚非得逕依同條第二項規定,認被害人之回復請求權,業因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不行使而消滅。於此情形,關於該項請求權之行使期間,法無明文。為早日確定繼承關係,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即自知悉被侵害之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繼承權被侵害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125號判決)
該做什麼準備?如何查找遺產?
準備與訴訟流程
證明繼承人身份:繼承人需證明自己具有繼承人身份,如非婚生子女需證明已被生父認領,並確認繼承權存在。
查找遺產:可以通過國稅局查詢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課稅明細,了解遺產的範圍與數額。此外,還需自行查找未顯示在明細上的財產,如現金、珠寶、智慧財產等。
訴訟程序:繼承回復請求權訴訟需先經過調解程序,調解不成時,才進入訴訟階段。
如常見的非婚生子女的訴訟,民法第1065條前段有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則原本是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後,就視為婚生子女,則自繼承開始所應承受的全部權利及義務,自與其他婚生子女相同,不因是從父姓或母姓而有差異(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125號判例意旨參照)。然而,被繼承人死亡,其他兄弟姊妹否認其繼承權存在。
此時,除了必須證明自己為繼承人,即於被繼承人生前已經認領,此時有一個確認繼承權存在的訴訟,再者知道被繼承人遺留了什麼遺產,繼承人可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之遺產稅課稅明細,可看到不動產、汽機車、股票、存款等財產之數額,即可先以此作為遺產總額,計算受侵害的繼承遺產比例。
如果留有遺囑,但亦可視有無遺囑未提到的遺產,或遺囑分配的情形,是否有牴觸民法特留分的規定,此部分也可以找律師諮詢,會有更明確的解答。
當然財產可能不止這些,例如現金、珠寶、首飾甚至智慧財產等,不會顯示在遺產稅課稅明細上,因為這些財產不需登記,放在哪邊也未必找得到,這就要靠繼承人自己努力去查找了。
回復繼承請求權訴訟流程
列為被告:應將所有分得遺產的繼承人列為被告,若不知具體分配情形,可將所有繼承人列為被告。
先行調解:繼承回復為家事事件,需先行調解,若調解不成,則進入訴訟程序。
回復繼承請求權訴訟,理論上應將其他分得遺產金額逾應繼分或特留分之繼承人均列為被告,若不知其他繼承人分配遺產之情形,亦可將所有繼承人列為被告起訴。
繼承回復為家事事件,依法須先行調解,所以不需要擔心一開始就面臨和親人對簿公堂的窘境,會先在法院調解室進行調解協商,若能調解成立,即算是功算圓滿。如果調解不成,法院即會由法官依訴訟程序審理並作出判決。
避免繼承權受侵害的措施
在繼承過程中,應該謹慎行事,避免任何可能侵害繼承權的行為。通過明確協商、保留相關證據以及遵循法律程序,可以有效保障繼承權。
保管印章:
不要將自己的印章交給他人,即使是親人,以免遭到盜用。
謹慎簽字:
在簽署任何文件前,應仔細閱讀其內容,特別是在處理繼承相關事務時,不要輕易簽署文件或交出印章,避免不知情的情況下喪失繼承權。
共同處理遺產:
長輩過世後,應由全體繼承人協商處理遺產,避免由單一繼承人單方面處理,以防止法律糾紛。
千萬不要把印章交給其他人,哪怕是親人,我們看過許多案例,繼承回復請求權訴訟敗訴的原因是被告提出了遺產分配協議書,裡面載明了遺產的分配方式,且有原告的印章,而原告如果主張印章是遭盜蓋,但又苦無證據證明,即會受到敗訴判決。
也千萬不要沒看清楚文件,就在上面簽字,長輩過世時,常常是由家中兄長或較有威望的人來處理後世,會以辦理喪葬或遺產稅事務為由,請其他子女協助簽名,而很多人看都不看就簽名了,或是印章直接交出去,但這些文件很可能是繼承分配的協議書,在不經中,繼承權就已經被侵害而且難以再舉證推翻。
長輩過世後,其財產即不得再使用,頂多喪葬費用之支出可透過所有人的協議,由遺產中來支付,其他就應等待後事處理完後,依遺產分配程序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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