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內部保管財產如何避免變成侵占?

05 Aug, 2024

問題摘要:

在家族內部,因為信任關係而導致的侵佔罪行為。刑法第335條,侵佔罪的成立需要滿足以下要件:行為人最初是通過合法手段持有他人的財物,例如受託保管、管理等情形。行為人將他人委託保管的財物據為己有,即擅自將其佔有或處置,違背了最初的合法持有意圖。行為人主觀上具有據為己有的意圖,即明知是他人的財物,卻故意將其占為己有。至於侵佔罪與盜竊罪的區別,關鍵在於行為人最初是否合法地持有財物。侵佔罪是指行為人最初合法地持有他人財物,然後擅自占為己有;而盜竊罪則是行為人從未合法持有財物,而是直接將他人的財物非法佔有。在家族間,因信賴關係而發生的侵佔罪較為常見。由於家庭成員間的特殊關係,侵佔罪屬告訴乃論,即受害者或其近親屬必須在知悉犯罪事實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將喪失刑事追訴的權利。如果受害人因年老、失智等原因無法提告,家屬可以請求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以確保犯罪行為能夠得到追究。

律師回答:

常見的故事,家人受託保管罹癌姊姊的1000萬元,但在姊姊病情惡化期間,將這筆錢全部提領,並未歸還或通知家人。姊姊病逝後,其女兒一直不知這筆錢的存在,意外發現了母親過去的銀行取款憑條,這才揭露行為。

 

侵占罪的成立要件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是侵占最基本的犯罪行為態樣,當行為人客觀上將自己受他人委託而合法持有之物據為己有或據為第三人所有,主觀上也對據為己有的行為有所認識時,

 

根據《刑法》第335條,侵占罪的成立需滿足以下幾個要素:

持有他人的物品:行為人必須先合法持有他人的物品,這種持有通常是基於信託或契約關係。

不法占有意圖:行為人有意圖將他人合法持有的物品據為己有,這種意圖通常表現在將他人的物品占有或處分。

合法持有轉為非法占有:行為人在持有他人財物的狀態下,轉變為非法占有或處分該物品。

 

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先「持有」他人的物品

 

構成侵占罪的前提是:先「持有」他人的物品。也就是指,人對於一項物品具有實力支配的關係。

 

持有的狀態必須是「合法」持有

 

要注意的是,「持有」的狀態需要是基於法律或契約關係而「合法持有」。如果是非法持有,那就不是侵占罪所謂「持有」的要件,可能要改討論的是詐欺、竊盜等罪名。

 

侵佔罪和竊盜罪之不同:

侵占罪的成立要件之一是行為人必須先合法持有他人的物品,然後在持有的過程中,將持有狀態轉變為所有的意思,即行為人從合法持有轉為非法占有。如果行為人持有該物品的方式本身就是非法的,那麼就不能構成侵占罪,而應根據行為人的具體行為,分別適用詐欺、竊盜、搶奪或強盜罪的規定。

 

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7051號判決意旨: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以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為前提,換言之,必行為人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始可。如其之持有,係出於非法方法,並非合法持有,則應視其方法為何,而分別成立詐欺、竊盜、搶奪或強盜罪,無成立侵占罪之餘地。

 

侵占罪的核心在於「合法持有」的前提。如果行為人是通過非法手段獲得物品,例如詐騙、竊取、搶奪等,則這些行為已經構成其他罪名,無法再以侵占罪論處。侵占罪的特徵在於行為人利用原本合法的持有關係,進而將他人之物非法據為己有。

 

一般人對於侵占和竊盜常傻傻分不清楚,往往會說出你這樣的行為同時觸犯侵占和竊盜????但侵佔罪和竊盜罪有著根本上的差異,要構成侵佔罪如前所述,是犯罪行為人之前先是透過例如所有人託管等方式合法持有物品,只是後來改變要據為已有;但如果犯罪行為人一開始並沒有取得物品的管理支配權利,卻擅自拿走,則應直接成立竊盜犯行。

 

持有的狀態須是持有「他人」的物品

 

侵占罪所指的「持有物品」的前提,須是持有「他人所有權」的物品。持有的物品如果認定上是屬於自己的所有權,那就不會構成侵占罪。

 

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易字第2965號刑事判決:刑法上之侵占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之他人所有物,即主觀上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為其構成要件。若物本係自己所有,僅因契約對於第三人負有給付義務而故不履行時,係屬民事上債務不履行之問題,與刑法侵占罪之要件並不相合。

 

在「持有」狀態下進而「占為己有」

 

在「持有」狀態下進而「占為己有」,法律用語會說是「易持有為所有」,也就是本來只是單純「合法占有保管使用的人」,但現在轉換成外表上已顯示出「我是所有權人的立場去處分使用該物品」的行為。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78號判決意旨

按侵占罪係指不法「取得」自己合法持有中之他人之物;而其「取得」,須行為人內在有不法所有之意思,並有表現於外之類似所有人支配其所有物之行為,例如:消費、讓渡等。故合法持有他人之物,不論是否可代替物,皆可能遭不法取得而為侵占之客體;僅所持有者係可代替物之情形,於返還前,縱對之有類似所有人之支配行為,屆期若能以同種類、品質之物返還者,即無侵占可言,然苟違背原為該他人持有之本旨,而越權消費該財物,致屆期不能或未予返還者,仍屬侵占。

 

侵占罪的成立,核心在於「行為人具有不法占有物品為自己或第三人之意圖」。因此,在提出告訴時,告訴人必須提供充分證據以證明其所有權。舉證的原則可分為以下兩項:所有權證明:必須提供足夠證據證明告訴人有該物品的所有權,並且該物品現被他人持有。

 

家族內部常見的侵占罪案例

 

侵占罪的成立在於行為人不法「取得」自己合法持有中之他人之物。這種「取得」必須伴隨著行為人內在的不法所有之意思,並且在外在行為上表現為類似所有人支配其所有物的行為,例如消費、讓渡等。因此,侵占罪的核心在於行為人對他人合法持有的物品產生不法占有的意圖。

 

具體而言,若行為人持有的是可代替物(如金錢),即使他在某一時刻對該物品進行了類似所有人的支配行為,只要在約定期限內能夠以同種類、品質的物品返還,即不構成侵占罪。然而,如果行為人越權消費該財物,導致在到期時無法或未能返還,則仍屬侵占。

 

在家族內部,常見的侵占罪案例通常涉及信任關係的濫用。例如:

 

代為保管財物的侵占:家族成員受託保管金錢、珠寶、土地等財產,最初是基於信任關係合法持有。然而,當這名家族成員將這些財產據為己有、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私自變賣或消費時,即可能構成侵占罪。

 

繼承財產的侵占:在父母過世後,某些繼承人可能會利用掌控財務資料的便利,擅自提領已故親屬的存款或處分不動產,而未告知或分配給其他繼承人。這種行為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屬於不法占有他人財物,亦可能構成侵占罪。

 

在家族內部,由於存在一定的信任基礎,常常會出現協助保管財產的情況,例如長輩將財產託管給某一名子女。然而,如果這名子女利用信任關係,擅自將這些財產據為己有或轉讓給第三方,就可能構成侵占罪。這類案例在實務中並不少見,且往往引發嚴重的家庭糾紛。

 

家族間因為有一定的信賴關係,因此較常會出現協助保管財產的狀況,不論是現金還是土地均時有所聞,而家中長輩若因身體不好更是常有將財產預先交由某一名子女託管,此時應注意,協助託管財物之人此時僅有保管責任,若是見錢眼開,擅自將財產花掉,或是未經同意給第三人,都會成立侵占罪,實務上許多的家族糾紛也都是由此而來的。

 

告訴乃論

親屬間的侵占罪屬於告訴乃論,必須在被害人知悉犯罪行為後的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將喪失刑事追訴的權利。如果被害人因年邁或失智等原因無法自行提告,可以由其他家屬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請求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

 

《刑法》第338條規定,《刑法》第323條及第324條關於竊盜罪的規定也適用於侵占罪,這意味著:

 

親屬間犯侵占罪:若侵占罪發生在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刑法允許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免除行為人的刑責。

告訴乃論:對於五親等內的血親或三親等內的姻親,侵占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表示只有在被害人提起告訴的情況下,司法機關才會進行追訴。

 

刑法第338條: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第三十一章侵占罪)之罪準用之。

 

刑法第324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至於家族成員侵佔罪提告的注意事項,因為屬於親屬間犯侵佔罪,法條有特別規定屬於告訴乃論,因此有告訴權人(被害人、配偶等)知悉有侵占事實以後6個月內必須要提起告訴,時間過了刑事犯罪部分就不能追究了,只能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遭侵占之財產。但若是家中長輩因年紀過大、失智等因素,無法自行提告,則可由家屬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請檢察官指定代行告訴人。

 

在家族內部處理財務時,應特別謹慎,防範因為信賴而導致的法律糾紛。例如,涉及財務保管時應儘量通過書面形式明確約定,避免因信賴而忽略法律保障,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家事-繼承-遺產侵害-侵吞遺產-

(相關法條=刑法第324條=刑法第335條=刑法第338條=刑事訴訟法第2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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