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繼承人過世後錢被領光,應該如何處理?
問題摘要:
在這個案例中,當事人的姐姐擅自使用父親的印章解約並提領存款的行為確實涉及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這樣的行為可能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和詐欺取財罪。被繼承人死亡後,其留下的財產成為遺產,屬於全體繼承人共同共有的財產。任何繼承人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處分遺產,可能構成違法行為。根據刑法第210條,未經父親同意且在父親過世後使用其印章,可能構成偽造私文書罪。該行為具有欺騙性,因為銀行行員誤以為是被繼承人本人在生時進行的操作。根據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的文書也是違法的,即使偽造行為本身已成立,實際使用該偽造文書(如在銀行解約提款)將導致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的成立。根據刑法第339條,以欺詐手段使銀行行員將本屬於遺產的資金交付給她,從而達到非法占有這些財產的目的,這構成詐欺取財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經常發生被繼承人死亡後,部分繼承人盜領被繼承人留在銀行的存款,或將被繼承人留下來的遺產逕行變賣,這時候其他繼承人除了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這些盜領或侵占遺產的繼承人,可能也會觸犯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繼承人在發現遺產被侵占或盜領後,應該立即行動,採取法律途徑要求返還遺產。依據《民法》,遺產在繼承開始後屬於全體繼承人的公同共有,任何單一繼承人無權單獨處理遺產。因此,其他繼承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要求返還被侵占的遺產。
刑事責任
人的權利能力於死亡後終止,其所留下之一切財產都屬於遺產的一部份。在未經其他繼承人的同意下,就擅自拿已去世父親的印章來解約定存並提領一空的行為,使得銀行行員誤認父親本人尚未過世,且她是受到父親委託才來辦理解約提款,並進而交付父親的定期存款給她,其行為已經成立了刑法的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以及詐欺取財罪。
若繼承人在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私自盜領或變賣遺產,可能構成刑事犯罪。這類行為可能涉及以下罪名:
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0條)
行為人在被繼承人死亡後,持被繼承人的印鑑或其他文件,以被繼承人名義辦理銀行存款解約或其他財務行為,構成偽造私文書罪。根據《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的處罰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刑法第216條)
若行為人使用偽造的私文書,進一步進行取款或其他財務行為,則可能構成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依據《刑法》第216條,與偽造文書罪同等處罰。
詐欺取財罪 (刑法第339條)
行為人以不正當方式使他人交付財物,如以偽造文書騙取銀行存款,則可能構成詐欺取財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罰金。
被繼承人過世的同時,銀行存款就成為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的遺產,提領遺產存款原則上要經過全體繼承人同意。因此繼承人的盜領遺產存款,或是侵占遺產存款,是有義務要將提領的存款金額返還給全體繼承人,遺產被盜領的存款金額仍然是遺產的一部分。
律師答:繼承人生前的提領存款或是不動產偷過戶,如果未經被繼承人的同意,則移轉不生效力,盜領人應該將遺產被盜領的金額或侵占遺產的偷過戶不動產返還給遺產,屬於遺產的一部分,由全體繼承人來分配。
此類型案件亦常構成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此乃因在提領的過程中需由提領人在取款憑條或是提款單上使用被繼承人之印鑑或印章方能取款。
一旦提領者遭到上述罪名的刑事指控時,提領者辯護主張不外乎是被提領者的生前授權或贈與,抑或是提領的目的亦單純為了支付被提領者的醫療或喪葬費用。
被提領者的生前授權
如被照顧的長輩為使照顧者方便進行日常採買等日常所需,而授權照顧者可以自行提領其存款,直到該長輩過世,照顧者仍自該長輩的帳戶中提取款項。除非有明確授權於死後提領,否則其被授予之權限於該長輩死亡後即不存在,被照顧者一旦死亡,其授權提領存款之法律關係當然歸於消滅,最高法院並強調,就算是享有遺產繼承權之人獲得授權之情形並無不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3號判決、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3142號判決參照)。即使是擁有繼承權的繼承人,也不能在被繼承人死亡後繼續行使此類授權。
被提領者的生前贈與
若被照顧的長輩於生前即將存款贈與給照顧者,存款原則上即屬照顧者所有,自始並非遺產的一部分。如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以及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7年度上訴字第871號判決,既然存款已歸於提領人所有,則實體法上即無生損害於其他繼承人可言,因提領人本得隨時動用存款,亦未對於被照顧者金融機構帳戶管理之正確性造成損害。提領人之主觀上更可能「沒有無製作權」之認識。皆是涉及生前存款贈與情節,被認定未涉犯偽造文書之案件。遭提領存款既已屬於照顧者所有,照顧者對該筆存款主觀上更無所謂不法所有之意圖,無詐欺取財罪及侵占罪之成立餘地。存款在法律上已經歸屬於照顧者,提領人對該款項有合法的支配權。因此,這種情況下不會觸犯詐欺取財罪或侵占罪。
提款目的係為支付被提領者之醫療或喪葬費用
提款目的係為支付被提領者之醫療或喪葬費用,因後事甚至一直被台灣社會所重視而所費不貲。雖然醫療費用及喪葬費用看似皆是為了被提領者所支付,提領者皆未據為己用。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169號判決意旨可知,即使提領人是出於善意,若缺乏合法授權,仍然可能因偽造文書或行使偽造文書的行為而受到刑事追訴。是否構成犯罪,仍要視其主觀上認知而定。另就詐欺取財罪與侵占罪部分,若提領人能證明存款確實係用以支付喪葬費用或醫療費用,其主觀上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即無從構成詐欺取財罪及侵占罪。
提供證據與法律行動
輔助宣告或是監護宣告:
若是長輩尚未過逝但重病,以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或是監護宣告。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長輩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這樣銀行存款及財產的動支就必須是公開透明,就不用怕有被盜領的情形,節省日後爭議。
刑事追訴時效:
如果提領者係法定繼承人之一,則應該要注意到,刑法對於犯罪者犯有竊盜、侵占,以及詐欺取財罪訂有特別規定,若是犯罪者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身分,則上述三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如果提領者係法定繼承人之一,則應該要注意到,刑法對於犯罪者犯有竊盜、侵占,以及詐欺取財罪訂有特別規定,若是犯罪者為被害人之直系血親、配偶、同財共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身分,則上述三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另一方面,此類型案件亦常構成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的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此乃因在提領的過程中需由提領人在取款憑條或是提款單上使用被繼承人之印鑑或印章方能取款。
其中,告訴乃論之罪要特別注意到的是,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而很多親屬間的財產犯罪提告都錯過此告訴期間,不可不慎。另告訴乃論及非告訴乃論之差別在於,告訴乃論之罪一經撤回告訴,由於欠缺「提出告訴」此要件,檢察官即無法再進行追訴;然就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行為人與告訴人間達成撤回告訴之和解或調解,檢察官仍有可能起訴提領人所犯之罪嫌。
上述罪名中的侵占罪、詐欺取財罪在親屬間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這意味著必須在知悉犯罪行為後的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將失去追訴權。然而,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即使過了六個月的期間,檢察官仍有權對行為人進行起訴。
蒐集證據:
當發現遺產被侵占時,應立即蒐集相關證據,如銀行帳戶記錄、銀行行員的證詞等,並迅速與律師討論,以保障自身權益。律師可以幫助繼承人蒐集證據,確保證據的完整性和合法性,並指導繼承人如何在法律框架內維護自己的權利。所以應立即蒐集資料、保全證據,
侵占遺產的行為無論在民事上還是刑事上都可能面臨嚴重的法律後果。繼承人應謹慎處理遺產分割問題,避免因不法行為而引發不必要的法律糾紛。律師的介入可以有效地幫助繼承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確保遺產的公平分配。否則隨著時間經過,不僅人心有變,證據也會逐漸滅失,增加日後求償的困難。建議趕快與律師討論案情,律師教你如何蒐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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