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繼承權之侵害?繼承權被侵害時,如何加以救濟?

05 Aug, 2024

問題摘要:

當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權的侵害可分為兩種主要情況:繼承資格被否定:例如,一位繼承人被其他繼承人或第三方排除在外,無法享有其應有的繼承權。遺產標的物被概括占有:某個繼承人或第三方非法占有或處分了整體遺產,剝奪了其他繼承人的權益,受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藉由民法第1146條規定的繼承回復請求權,恢復其應有的繼承權及遺產權益。可以一次性地概括回復所有被侵佔的遺產,不需要逐一證明對各個遺產項目的具體權利。在刑事層面,如果繼承人以非法手段侵佔遺產,可能涉及多種罪行,包括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以及侵占罪。特別是在偽造遺囑並利用其非法取得遺產時。偽造遺囑或以欺詐手段轉移遺產所有權,因此必須依法追究相關刑事責任。在民事責任方面,除了可以透過繼承回復請求權來恢復繼承權,受侵害的繼承人得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或不當得利返還。如果存在偽造遺囑的情況,其他繼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塗銷不法的繼承登記,並恢復遺產的正確所有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關於繼承權被侵害的問題,確實在實務上經常發生,尤其是當被繼承人死亡後,遺產的處理和分配常常引發爭議。以下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詳細說明:

 

確認繼承權的有無

 

在討論繼承權被侵害的問題前,首要問題應先確認「繼承權的有無」,若是沒有繼承權,就不是合法繼承人,也有不會有繼承權受到侵害的情況。

 

因之,首先需要確認該人是否擁有合法的繼承權。如果某人不具有繼承權,那麼就不會存在所謂的繼承權被侵害的情況。繼承權是指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繼承權的有無通常由被繼承人的法律地位和關係來確定,如配偶、子女等具有繼承權的身份。

 

繼承權被侵害的類型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依民法規定,繼承人從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而繼承權被侵害則是指對於繼承人的繼承權予以阻礙、防止,主要態樣有二,分別為「以真正繼承人自居繼承財產,但實際上並非繼承人者」及「雖為真正繼承人,但卻排除或否認其他共同繼承人地位之人」。而基於這兩種態樣,在我國繼承法上有三種繼承權受侵害的實際情形,即繼承權侵害、胎兒繼承權侵害、特留份受侵害,將分述如下並說明如何救濟:

 

繼承權被侵害通常表現在兩個方面:

 

繼承資格被否定:

例如,某人雖然是繼承人,但其繼承資格被他人否定或剝奪。

 

遺產標的物被概括占有:

例如,某人占有了原本屬於全體繼承人的遺產,而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進行分配。

 

所謂「繼承權被侵害」是指「繼承資格被否定」及「遺產標的物被概括占有」兩種意義,而藉由法律所賦予的「繼承回復請求權」以一次的請求,使繼承權或遺產概括的回復。

 

實務上經常發生被繼承人死亡後,部分繼承人盜領被繼承人留在銀行的存款,或將被繼承人留下來的遺產逕行變賣,此等可以廣義稱「遺產侵害」,這時候其他繼承人除了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這些盜領或侵占遺產的繼承人,可能也會觸犯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可能涉及塗銷遺囑繼承登記、喪失繼承權。其他繼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塗銷遺囑繼承登記」的訴訟,使該不動產回復登記於被繼承人名下,改登記為其他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依據《民法》規定,偽造被繼承人關於繼承遺囑的繼承人,也會因此喪失繼承權。

 

繼承人將原本屬於被繼承人的遺產據為己有

 

事責任可能涉及侵占罪。被繼承人過世後,被繼承人的遺產由繼承人共同繼承,於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並非任何一個繼承人個人單獨所有,即使繼承人中的部分繼承人,因與其他全體繼承人協議,而取得某些遺產(例如:珠寶、頂樓加蓋的房屋)的使用權限,但是因為所有權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任何繼承人皆不能自行隨意變賣給他人,謀求不法利益,否則其行為將構成《刑法》中的「侵占罪」。

 

簡單來說,當一個人死亡後,他的遺產歸屬於全部繼承人,但如果有繼承人的身份被否認,或是有人假冒繼承人來侵害真正繼承人繼承遺產的權利,那被否認或被侵害的繼承人,可以要求對方承認或交還遺產,這就是所謂的「繼承回復請求權」。

 

民事訴訟的處理

 

對於遺產被盜領或侵占的情形,繼承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請求返還遺產,並可能涉及以下法律責任:

 

個別請求權:

民事責任可能涉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不當得利返還責任。被繼承人死亡後,他所遺留財產會變成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任何繼承人不得單獨隨意處分遺產,否則會構成侵害其他繼承人對該等遺產的權利,會有《民法》上的「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責任。此外,因為侵占者取得該等價款無法律上原因且受有利益,並導致其他繼承人受到損害,因此侵占者也會有「不當得利返還」的責任。民法第767條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非法占有他人動產或不動產皆可請求返還。

 

繼承回復請求權:

根據《民法》第1146條的規定,繼承人如果發現自己的繼承權被侵害,可以提出繼承回復請求。這種請求權的特點在於:繼承人可以一次性請求恢復自己的繼承權,包括全部被侵占的遺產。繼承回復請求權有時效的限制,即自知悉被害之日起2年內,或自繼承開始起10年內提出。如果在此期限內未行使權利,則請求權會消滅。

 

繼承權受侵害,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請求回復之(第1146條),這在學理上稱為「繼承請求權」,而繼承請求權目前通說採獨立請求權說,當繼承權受侵害時,只需證明自己係真正繼承人,即得請求回復其繼承權,而不必逐一證明其對繼承財產之真實權利,此稱「一次請求,概括回復」。故受侵害之繼承人對於侵害繼承權人,可以一次主張繼承回復請求權,概括回復得其所有被侵佔之遺產。

 

又另須注意者,自知悉被害之時起二年間或自繼承開始時起逾十年,該請求權若不行使,就會消滅。真正繼承人的繼承權受到侵害時,即便繼承回復請求權時效已完成,他仍然可以依照 #民法第767條 規定主張「物上請求權」,以資救濟(例如主張排除侵害、請求返還房屋或動產…)。但為了兼顧法安定性,此時有民法一般性的時效規定,也就是15年的時效喔(所以還是要注意不要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啊)。

 

遺產侵占的刑事責任之處理

 

偽造被繼承人的遺囑並移轉遺產,刑事責任可能涉及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如果有人偽造被繼承人的遺囑,然後再持偽造的遺囑及相關資料,前往地政事務所申請,將被繼承人名下的不動產移轉登記於自己或他人名下,使不知情的承辦地政事務所人員,將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的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其他繼承人及地政機關對於不動產登記管理的正確性,則會構成《刑法》「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罪責。

 

實務上,繼承人可能會面臨其他繼承人盜領被繼承人的銀行存款,或私自變賣遺產的情形。這些行為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如:

 

侵占罪:被繼承人的遺產在法律上屬於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任何一位繼承人都無權單獨處理這些遺產。如果某人私自處理遺產,可能構成《刑法》中的侵占罪。

偽造文書罪:如果某人偽造被繼承人的遺囑,或以被繼承人名義處理財產,可能會涉及偽造私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等刑事責任。

詐欺取財罪:如果行為人以欺騙手段取得或處理遺產,可能構成詐欺罪。

 

總之,繼承權的保護需要繼承人積極行使權利,並在發現權利受侵害時及時採取法律行動,以確保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損害。透過法律途徑,繼承人可以有效地追討被非法侵占的遺產,並保障自己應有的繼承權利。在發現繼承權被侵害後,繼承人應該立即蒐集證據並提出訴訟以保護自己的權利。在刑事部分,若涉及偽造文書、侵占等罪名,繼承人可以向檢察機關提告。民事部分,則可以向法院提出繼承回復請求或其他相關的民事訴訟。

 

-家事-繼承-侵害繼承權-繼承回復請求權-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46條=民法第1187條=民法第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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