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頭要贈與他人房子,有效嗎?
問題摘要:
越來越多的人意識到提前規劃遺產、撰寫遺囑的重要性,不僅是為了確保財產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也是為了避免未來可能出現的爭產糾紛和家庭不和。尤其是在家庭聚會如除夕時,老人家往往會提及身後事,這也是一個合適的時機來溝通和確定遺產安排。生前贈與的法律要求和注意事項。根據《民法》和《遺產及贈與稅法》,贈與是一種有效的財產轉移方式,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證明,以確保受贈人能夠合法取得財產,並避免未來可能的撤銷或糾紛。如果這是一次贈與,則需要雙方的合意和可能的公證程序來確立這一意向的有效性。另外,如果被繼承人的意圖是訂立口述遺囑,則需符合民法中口述遺囑的具體要求,例如指定見證人、記錄遺囑內容等,以確保遺囑的法律效力。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不同於以往認為「規劃遺產、預立遺囑就是在觸霉頭」的傳統觀念,現在有越來越多人會提早在自己身強力壯的時候,尋求律師協助規劃將來的遺產分配、撰擬遺囑等等,無非就是希望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來規劃與分配財產,同時也避免將來子女為了爭產而衍伸的紛紛擾擾。
遺產規劃的轉變:
越來越多的人在身體健康時就開始考慮未來的財產分配,這不僅是為了確保財產按照自己的意願分配,也是為了避免子女在自己去世後因財產問題發生爭執。這種轉變反映了人們對財產規劃的重視,也顯示出對家人和未來的責任感。
畢竟,房子、車子、股票、基金、銀行裡面的每一分錢,都是自己一輩子辛苦打拼積攢而來的血汗錢,相信每個人都會希望,就算某天自己不在了,這些財產還是可以照顧到自己想要照顧的人,更不希望看到百年後,子女還為了這些錢反目成仇、對簿公堂。而有些人會在生前透過「贈與」的方式,將部分財產預先送給繼承人。不過,生前贈與在法律上還是有一些需要特別留意的事項。
我國民法上「人」是權利的主體,只要一個人有一口氣存在,他就有權支配自己名下的任何財產,想將財產用在什麼地方就用在什麼地方,他人是無權干涉的。身為財產權利人不願意將財產留給他,在自己活著的時候全都送給毫無相干的他人,只要他人表示願意接受這番好意,便與他人成立了民法上的「贈與」契約。
生前贈與:
生前贈與可以是一種有效的財產分配方式,特別是在不希望遺產繼承時引發糾紛的情況下。然而,生前贈與涉及一些需要特別注意的法律問題。例如,口頭贈與雖然可以成立,但由於缺乏書面證據,在日後可能引發糾紛。因此,您建議在進行贈與時,最好通過書面契約並進行公證,以確保贈與的合法性和不可撤銷性。
被繼承人在世時,可以透過贈與契約,直接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生前贈與的優點是完全不受親屬關係限制,且確保受贈人如實取得財產,不會事後因繼承糾紛遭到侵奪。
「贈與」依民法第406條規定,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也規定,所謂「贈與」,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之行為。
生前贈與特別適用於下列情況:
有重要的財產必須交付給特定人
希望避免身後糾紛
希望分配財產給無親屬關係之人
不介意受贈人於自己在世期間就先取得財產
被繼承人的意思若是贈與,因為贈與是「非要式行為」,只要雙方有贈與及受贈的合意,不需要書面,贈與契約就成立。但要注意日後若有紛爭,有舉證責任的問題。另外被繼承人在房屋所有權尚未移轉登記之前,隨時都可以撤銷贈與。最好的方式還是有書面的贈與契約,並公證,因公證後的贈與契約,依民法第108條第2向不得撤銷。
即便是親人,口頭承諾也信不得:贈與契約可以附帶條件
附負擔贈與:對於贈與方希望在贈與財產時附加一定條件的情況,民法允許附負擔贈與。這樣可以確保受贈人在接受財產後履行一定的義務。如果受贈人未能履行這些義務,贈與方可以依法撤銷贈與。通過書面契約明確這些條件,可以避免日後的糾紛,並確保贈與方的權益。
如果送禮本身是有目的的,也就是自己的財產不想白白送給對方,可否約定要受贈人履行一定負擔?答案是肯定的。民法第412條第1項:「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
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意思是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由於贈與契約本身不是要式契約,雙方口頭約定非無不可;但若涉及「附負擔贈與」就不一樣了,事後雙方不合鬧上法院,有沒有辦法舉證曾有這個「約定」很重要,建議理智的贈與人還是要白紙黑字立下協議書。當贈與契約有約定受贈人需要履行一定負擔,而在財產已經贈與給受贈人,受贈人卻沒有依約履行時,贈與人得依照民法規定撤銷他的贈與。
如果真的想先把房子贈與給子女或晚輩,建議「白紙黑字」的寫下條件或是希望具體孝順的方式,例如:去世之前不可以轉賣這間房屋、要給生活費多少錢…等等。並且附上若受贈人違背承諾,須將房屋歸還。
我們處理過許多與贈與相關的問題,更不時呼籲熟年長者要先顧好老本,不要因為怕將來會被課遺產稅而顧此失彼,將財產草草贈與給子女,免得年老已無利用價值時,落得被子女遺棄的下場。
被繼承人的意思若是訂立口述遺囑
依民法第1195條有兩種作成方式,必須符合全部的規定,才是有效的口述遺囑:(一)由被繼承人指定2人以上當見證人,並口授遺囑的內容,讓其中一名見證人據實做成筆記、記載年月日,並且讓所有見證人簽名。(二)由被繼承人指定2人以上當見證人,並口授遺囑的內容、被繼承人自己的名字、當天的年月日,由全體見證人口述遺囑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並記明年月日,由全體見證人在封縫處簽名。
口述遺囑的效力:
口述遺囑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但必須符合特定的法律程式,例如指定見證人、記錄遺囑內容等。這些程式的嚴格規定旨在確保遺囑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避免因為程式不完善而導致遺囑無效,所以除非有被繼承人堅持的意思表示,否則最好不要寫口述遺囑。
特留分制度:
在遺囑或任何死後行為中處分財產時,需注意特留分制度。特留分是法律為了保護法定繼承人的基本權益而設立的,即使被繼承人在遺囑中將全部財產贈予他人,繼承人仍有權主張其應有的特留分。這個制度旨在平衡被繼承人的自由處分權與繼承人的合法權益。
特留分本來在這個人死後依民法規定,可以繼承財產的繼承人,在被繼承人生前就是知道被繼承人將財產送給他人,也只有眼睜睜乾著急,一點辦法都沒有。如果這個人是用遺囑對他死後的財產作處分,就不可這樣恣意亂為,要注意到自己還有繼承人等著在他死後繼承財產這回事。因為我國民法的繼承編中,有一種用來保護繼承人權益的特留分制度。
總結來說,人們在身體健康時期早做規劃,合理安排財產的分配,利用法律工具來確保自己的意願得以實現,同時避免後人因財產問題而引發的法律糾紛和家庭矛盾。提前規劃財產分配,通過法律工具如贈與契約、附負擔贈與和遺囑,能夠確保個人意願得以實現,同時避免後人因財產問題而引發的法律糾紛和家庭矛盾。在贈與時應儘量採用書面契約,並進行公證,以確保法律效力和自身權益的保障。贈與不像買賣關係具有對價關係,無償贈與即使是一時興起,只要送出了仍是一個具法律效力的法律行為,在做出決定前,應先多保護自己一些,如果想跟對方約定為一定行為或一定給付就是我們民法所說的附負擔贈與,開出的條件宜白紙黑字寫下,以保全日後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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