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不孝,父母可以撤銷贈與嗎?

02 Sep, 2024

問題摘要:

有些人會選擇生前贈與的方式,將財產提前轉讓給子女或繼承人,避免日後繼承糾紛。然而,根據《民法》規定,贈與並非不可撤銷,尤其當子女對父母不孝時,父母有權依法收回已贈與的財產。《民法》第408條規定,若贈與物尚未移轉,贈與人可隨時反悔;但若已完成移轉,則須符合第416條的撤銷條件,包括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親屬有故意侵害行為,且該行為須達到刑法處罰標準,或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卻未履行。此外,撤銷權須於知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行使,否則將喪失權利。法院在判斷是否可撤銷贈與時,會考量贈與人是否無謀生能力,若父母尚能維持生活,則難以撤銷贈與。為防止受贈人日後不孝,贈與人可事先簽訂「附負擔贈與契約」,如規定受贈人需支付生活費或提供居住權等,確保自身權益。

 

律師回答:

在現實生活中,一些人會通過生前「贈與」的方式,將部分財產提前轉讓給繼承人。然而,生前贈與在法律上仍有一些需要特別注意的事項。被繼承人在世時,可以通過贈與契約直接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生前贈與的一個優勢是它不受親屬關係的限制,並且可以確保受贈人實實在在地獲得財產,不會因日後的繼承糾紛而受到侵害。

 

贈與物之權利尚未移轉前

 

《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也就是雖然口頭上曾說要贈與,但在贈與物未交付受贈人前,贈與人都可以反悔。舉例來說:送的若是現金或名錶,贈與人在還沒把現金名錶交到受贈人手上時,都可以依《民法》第408條第1項撤銷贈與;若是房子等不動產,則必須在辦理移轉登記完成,才可以撤銷

 

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可以先發存證信函撤銷贈與,之後再進行訴訟把房子要回來,並請注意從知有撤銷原因起一年內要撤銷。

 

按「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參其立法理由「按贈與因受贈人之利益而為之,其行為本為加惠行為,受贈人若有加害或忘惠之行為,應使贈與人有撤銷贈與之權。惟此項撤銷權,應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蓋以權利之狀態,不應永久而不確定。至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其撤銷權消滅,為當然之結果。」顯然此項撤銷權係為懲罰受贈人之加害及忘惠行為而設。足證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不孝條款)參照)。此乃法定撤銷權之規定,亦即如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忘恩之行為,縱使贈與物業已交付,或雖未交付而立有字據或為履行道德義務贈與之情形,仍得於法定期間內逕為撤銷贈與之意思表示,然贈與人須表明撤銷贈與之事由(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上字第10號判決參照)。

 

子女對待方式達刑法處罰要件,且須於1年內提出

 

《民法》第416條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民法在雙方約定贈與後,但在把財產交付或移轉登記給受贈人之前,贈與人是可以隨時反悔、撤銷贈與。如果贈與人已經把財產交付或移轉登記給受贈人,就必須要看受贈人是否有符合民法416條規定要件,才可以撤銷贈與,亦即:(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子女對待方式達刑法處罰要件,且須於1年內提出。《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贈人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且須於知悉後1年內據此主張撤銷。也就是說,子女的不孝行為,必須是刑法明文處罰的行為,而且該行為的對象不限於贈與人本人,連贈與人的配偶和其他親屬遭受不當對待也適用。

 

不過須注意的是,贈與人若能妥善保留子女有侵害行為的證據(如錄音、錄影、截圖),並自行舉證,勝訴機率較高。

 

子女須有奉養義務,且父母無謀生能力

 

子女須有奉養義務,且父母無謀生能力。依《民法》第4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須符合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要件,才能撤銷贈與,但須留意《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是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手頭空空,也沒辦法工作謀生,就能主張撤銷贈與;而因為自己還有一棟房子可居住,身邊財力也足以自行維持生活,就不見得能成功撤銷贈與。

 

法院是如何認定受贈人有無扶養義務?

 

除非雙方於贈與時另有約定,否則,必須贈與人沒有辦法維持生活,且受贈人是最先順序的扶養義務人,此時若不扶養,才會符合撤銷贈與的事由。因此,倘若父母親贈與子女房地,但父母親本身還有其他存款等財產可以維持生活,或者,祖父母贈與孫子女房地,但祖父母還有子女等排序在前的扶養義務人,則即便受贈人沒有扶養,贈與人也沒有辦法撤銷蹭與。且贈與人的撤銷權,僅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或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就不能撤銷贈與了。

 

附條件的贈與契約作為防範措施

 

為了防止受贈人在獲得財產後對贈與人不孝,贈與人在贈與前可以與受贈人簽訂「附負擔贈與契約」。在契約中可以明確約定受贈人應履行的義務,例如按月支付生活費、允許贈與人無償居住在贈與的不動產內直到終老,或是將不動產的租金收益歸贈與人所有等。

 

依上,雙方贈與時約定條件,則當受贈人違反約定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財產。但需注意者,務必白紙黑字完整明確,或者錄音或訊息。例如只約定「孝順長輩」,就會被認定空泛,無法撤銷贈與。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408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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