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能設定子女不孝條款,父母可撤銷對子女之贈與!

02 Sep, 2024

問題摘要:

現代人對於遺產規劃和生前贈與的新態度,不再認為這是觸動厄運的傳統觀念。越來越多人在身體健康的時候,提前尋求法律專業協助,規劃將來的財產分配和遺囑撰寫,以確保自己的財產按照意願分配,同時避免子女爭產引發的家庭糾紛。房屋、車輛、金融投資等財產代表了一生的努力和積累,每個人都希望這些財產能夠在自己不在時得到適當的照顧。有些人甚至會透過生前贈與來提前分配財產給繼承人,以利用稅務免除額度和避免未來可能發生的糾紛。然而,文章也提醒生前贈與需要注意的法律事項,包括贈與後的撤銷條件和法律限制,以及在設定贈與時要具體明確的約定,避免日後爭議發生。

律師回答:

不同於以往認為「規劃遺產、預立遺囑就是在觸霉頭」的傳統觀念,現在有越來越多人會提早在自己身強力壯的時候,尋求律師協助規劃將來的遺產分配、撰擬遺囑等等,無非就是希望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思來規劃與分配財產,同時也避免將來子女為了爭產而衍伸的紛紛擾擾。而有些人會在生前透過「贈與」的方式,將部分財產預先送給繼承人。不過,生前贈與在法律上還是有一些需要特別留意的事項。

 

父母利用贈與的方式為孩子付購屋的頭款是很常見的,好處是可以利用每年贈與稅的免稅額(目前免稅額為220萬元),達到將來遺產稅節稅的效果。但因為孩子後來不孝,而被父母撤銷贈與,請求返還所贈與的金錢,甚至被剝奪繼承權的情況,也是時有所聞。

 

生前贈與

所謂贈與,是指贈與人無償地將自己的財產給予他方,使受贈人無償地獲得利益。贈與是否可以反悔,取決於贈與行為的進行階段及附帶的條件。

 

被繼承人在世時,可以透過贈與契約,直接將財產交付給受贈人,生前贈與的優點是完全不受親屬關係限制,且確保受贈人如實取得財產,不會事後因繼承糾紛遭到侵奪。

 

贈與物權利尚未移轉前:

 

根據《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的權利尚未移轉前,贈與人可以隨時撤銷贈與。即使口頭上已表達贈與意圖,只要贈與物尚未交付受贈人,贈與人都可以反悔。例如,如果贈與的是現金或名貴手錶,贈與人在尚未實際交付之前,可以撤銷贈與;若贈與的是不動產,則需等移轉登記完成後才能撤銷。

 

生前贈與附有負擔適用情況

 

所謂贈與,係贈與人以自己之財產是無償給與他方,他方無償受有利益,因此贈與是否可以反悔?

 

民法上依其贈與行為之進行階段設有規定,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也就是雖然口頭上曾說要贈與,但在贈與物未交付受贈人前,贈與人都可以反悔;而第412條之規定,於有約定受贈人負擔行為之贈與,若受贈人未履行其負擔,贈與人可撤銷贈與,即贈與的同時附有條件,若受贈人未履行條件,贈與人是可以撤銷贈與的。

 

按「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為給付而受贈人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受贈人履行其負擔,或撤銷贈與。」、「贈與之撤銷,應向受贈人以意思表示為之。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返還贈與物。」民法第412條、第419條定有明文。且按「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所謂附有負擔之贈與,係指贈與契約附有約款,使受贈人負擔應為一定給付之債務者而言。倘贈與契約附有此項約款,而受贈人於贈與人已為給付後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即得依民法第四百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撤銷贈與。」(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2575號判例及98年度台上字第1901號判決意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96號判決參照)。

 

根據《民法》第412條規定,若贈與附有特定負擔,如受贈人需履行某些義務,若受贈人未履行這些義務,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這意味著,贈與人可以在受贈人未履行附帶條件的情況下,要求返還已贈與的財產或要求履行義務。

 

根據《民法》第412條和第419條,贈與的撤銷應以意思表示的方式進行。贈與人可以通過書面或口頭方式告知受贈人撤銷贈與。撤銷後,贈與人可以依照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已贈與的財產。

 

避免贈與反悔: 

若父母希望在贈與財產給子女時防止日後可能的反悔,可以選擇附有條件的贈與。例如,附加某些義務或條件,若子女未履行,則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財產。

 

撤銷條件的設立:

 在贈與契約中明確約定受贈人應履行的義務,並在未履行時保留撤銷贈與的權利,這樣可以更好地保護贈與人的利益。

 

總之,生前贈與雖然是一種常見且有效的財產分配方式,但在進行贈與時需仔細考慮相關法律規定,確保自身權益得到有效保障。

 

父母撤銷贈與可未必一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要件。若要避免這種情形發生,但父母又希望能贈與財產給子女,此時可以依法律規定的「附有負擔的贈與」,依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附有負擔者,如贈與人已將財產送出去時,而受贈人卻不履行其負擔時,贈與人得請求將已送出去的財產要回來或履行其負擔。 

 

依上,雙方贈與時約定條件,則當受贈人違反約定時,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並要求返還財產。但需注意者,務必白紙黑字完整明確,或者錄音或訊息。例如只約定「孝順長輩」,就會被認定空泛,無法撤銷贈與。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179條=民法第406條=民法第408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6條=民法第4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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