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避免被繼承人生前帳戶被繼承人盜領?被繼承人死後如何查詢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明細,律師可以幫忙嗎?

02 Sep, 2024

問題摘要:

如何防止長輩的銀行存款被不肖繼承人盜領的方法及相關法律程序。首先,若長輩已過世,可以立即通知銀行以防止未經全體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提領遺產存款。此外,若長輩尚未過世但身患重病,建議考慮申請法院的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以保證財產處理的透明和安全。在查詢長輩的銀行存款方面,可以向國稅局申請遺產清冊,同時申辦金融遺產的查詢服務,以了解所有金融資產的情況,包括存款、基金、股票等。若遇到存款在過世前被移轉的情況,依法律規定,繼承人仍可向銀行要求提供過去的存款往來明細,並沒有時間限制。此外,若長輩有失智情況,可以提供醫療記錄來證明其無行為能力,防止不當的提款行為。若繼承人間無法達成共識,建議尋求法律專業的協助,以便遵循正確的法律程序解決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外公剛過世,舅舅就要求當事人媽簽放棄繼承,外公有存款和不動產,存摺印章都是舅媽在保管,因之前外婆過世時,他們也霸佔外婆財產,外公怕舊事重演,故有囑咐當事人媽把他所有的存款一筆一筆登記下來,也有提供銀行對帳單給她。怎麼防止長輩的銀行存款,被其他不孝繼承人盜領銀行存款?

 

在處理涉及繼承的財產問題時,特別是當您擔心可能存在其他繼承人未經許可動用存款的情況時,可以採取以下步驟來保護長輩的銀行存款:

 

向法院申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

如果長輩在生前已經失智或重病,您可以向法院申請輔助宣告或監護宣告。法院將指定一位監護人或輔助人來管理長輩的財產,這一過程中所涉及的財產管理將更加公開透明。

監護人和輔助人將共同開具財產明細清冊,這樣就可以確保銀行存款及其他財產的動支都必須經過合法授權,防止有人利用長輩的弱勢狀況不當處理財產。

 

若是長輩尚未過逝但重病,這時建議可以向法院聲請輔助宣告或是監護宣告。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長輩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這樣銀行存款及財產的動支就必須是公開透明,就不用怕有被盜領的情形,節省日後爭議。另外也可以透過暫時處分的機制,禁止不動產處分,達到保全財產的目的。

 

通知銀行

 

在長輩過世後,立即通知所有可能持有長輩存款的銀行。這種通知應包括長輩的死亡證明檔。通知後,銀行通常會凍結帳戶,除非有合法的繼承檔(如遺產分割協議或法院裁定),否則無法提領帳戶中的資金。

這一步可以有效防止不孝繼承人擅自提領銀行存款。

 

可以立即通知銀行長輩已過逝,銀行收到通知後,除非繼承人全體同意,否則該銀行存款帳戶無法提領,也無法再使用長輩的印章去提領遺產存款,這樣就可以防止盜領​存款。

 

查詢遺產清冊

 

您可以前往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冊,瞭解其名下的所有財產,包括不動產和金融資產(如銀行存款、基金等)。這一步可以幫助您確定有哪些財產在遺產中。

如果銀行帳戶已經被結清,您可以通過向銀行申請帳戶的交易明細來瞭解具體的資金流動情況。

 

當事人去國稅局申請遺產清冊,銀行帳戶看起來都已被結清,當事人想知道可以透過什麼方式,去了解外公銀行存款的部分?要怎麼去銀行申請相關匯款紀錄及對帳單?只能追朔2年內的?如果是過世前2年就被當事人舅媽偷移轉走就沒有法條可以制約?

 

後期外公有失智,是否可以證明他是無行為能力者,沒有授權給當事人舅媽去提領錢的權利?當事人媽和舅舅有協調無法達共識,想請教當事人們接下來該怎麼做比較恰當?

 

調查財產轉移情況

可以通過醫療記錄證明長輩在相關交易期間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進而主張這些交易無效,要求追回資金。

 

繼承人的法律地位:

根據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因此,繼承人依法成為被繼承人銀行帳戶的契約當事人,享有個資法所揭示的當事人權利。

 

如果懷疑在長輩過世前,其他人不當提領或轉移了長輩的存款,可以申請銀行提供過去兩年的交易記錄。如果發現資金在長輩失智或無法處理財務事宜期間被轉移,您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質疑這些交易的合法性。

 

而被繼承人過世,要查詢其名下財產,現在僅須至國稅局申請查詢被繼承人的遺產清冊時,同時申辦金融遺產的查詢服務,就可以一次完成查詢被繼承人的不動產及金融遺產,其中金融遺產查詢內容包含有存款、基金、上市(櫃)及興櫃有價證券、短期票券、人身保險、期貨、保管箱及金融機構貸款及信用卡與農、漁會及信用合作社之存款、貸款資料債務等,可說是一次申請全部搞定,省時又便利。

 

長輩過逝後,銀行存款是繼承人全體公同共有,可向銀行請求提供存款往來明細表(對帳單),可以知道哪天提領、提領多少錢。若不知道長輩有哪些銀行帳戶,可以向國稅局查詢財產所得資料,有哪些銀行給付利息,就可以知道長輩在哪個分行有戶頭存款。現在電腦化作業,也帶來許多方便,國稅局有六合一窗口可以使用,可知悉長輩的銀行存款餘額情形,若要知道進一步的交易明細表(對帳單),還是需要去銀行申請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適用範圍:

個資法的保護對象僅限於現生存的自然人。已故者不在個資法的保護範圍內,因此銀行對於已故者的帳戶資料,除非有法律明確規定,否則應保守秘密。

 

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地位,也成為被繼承人銀行帳戶法律關係契約當事人,享有個人資料保護法當事人權利;又被繼承人帳戶於法律上已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成為該帳戶契約當事人,可間接識別繼承人個人資料範圍,所以各該繼承人也具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的當事人權利;另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帳戶往來明細資料,銀行報告即屬履行契約報告義務,而不論該帳戶往來明細資料是否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因此,任一繼承人出具合法繼承文件,皆可單獨請求銀行提供被繼承人之帳戶往來明細資料,且沒有2年的限制。

 

最後,若被繼承人其生前的相關就醫記錄及病歷資料,已可證實其就醫時以達昏迷或無法言語,或雖非達致昏迷之程度,然語言反應亦僅係有答非所問或說一些毫無意義之字語、單字之程度,或意識狀況為癡呆,無法表達自己的意見,又客觀上其意識能力應已至無法明確表達同意授權領取其存款與否之意思,則提領存款者有可能會涉嫌違反刑法第210、216條之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及第339條詐欺取財罪。

 

銀行的報告義務與繼承人的請求權:

銀行與被繼承人之間的存款契約,具有委任或消費寄託的性質,因此銀行有義務向繼承人報告委任事務的進行狀況,這包括提供帳戶的往來明細資料。

 

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帳戶往來明細資料,屬於清算遺產的相關行為,是一種保存行為。根據法律規定,任何一位繼承人出具合法繼承文件後,都有權單獨請求銀行提供這些資料。

 

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立法目的之一為個人人格權之隱私權保護,唯有生存之自然人方有隱私權受侵害之恐懼情緒及個人對其個人資料之自主決定權(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條修正理由參照),故個資法所稱個人,僅指現生存之自然人而言(個資法施行細則第2條),至若已死亡之人則不屬個資法之保護範圍(法務部103年11月17日法律字第10303513040號函參照),合先敘明。…次按銀行法第48條第2項規定:「銀行對於客戶之存款、放款或匯款等有關資料,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保守秘密:一、法律另有規定。…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情形。」依上開規定,銀行對於死亡者之帳戶相關資料,除有該條除書所定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應保守秘密。…依民法第1148條第1項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基於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之地位,亦成為被繼承人之銀行帳戶法律關係之契約當事人,享有個資法所揭示當事人權利(此係因繼承人成為銀行帳戶契約當事人而產生之固有人格權)。又被繼承人之帳戶往來明細,雖無各該繼承人之名義,惟經由法律關係之承受,該帳戶縱使尚未更名,其於法律上已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第831條規定參照),繼承人已成為該帳戶之契約當事人,各該繼承人出示相關繼承文件供銀行比對連結即可間接識別繼承人即生存自然人之個人資料範圍(個資法第2條第1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參照),是以,各該繼承人亦具有個資法第3條規定之當事人權利。…支票帳戶設立人與銀行訂立支票存款往來約定書,開立「支票存款帳戶」(甲種活期存款契約),將款項存入,約定由帳戶設立人簽發支票,委託銀行於見票時無條件付款與受款人或執票人,核其性質為委託付款,應屬委任契約(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05號判決參照)。又金融機構與客戶間之乙種活期存款契約,具有消費寄託之性質,客戶得隨時請求返還寄託物(最高法院57年台上字第2965號民事判例、87年度台上字第2424號民事裁判參照)。依民法第602條第1項規定,消費寄託須先準用消費借貸(民法第474條至第481條)之規定,其規定不足者,再適用一般寄託(民法第589條至第601條)之規定,一般寄託規定不足時,則適用委任(民法第528條至第552條)之規定及債編通則(如民法第200條種類之債之規定),甚至民法總則之規定(林誠二,民法債編各論(中),2002年3月初版,第357頁參照)。準此,銀行基於與被繼承人間存款帳戶(不論是甲種或乙種活期存款契約)之委任或消費寄託契約,負有報告委任事務進行狀況之義務(民法第540條規定參照),故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該帳戶之往來明細資料(例如:轉帳或匯款資訊),銀行對其報告即屬履行契約之報告義務,而不論該帳戶往來明細資料是否涉及第三人之個人資料。…另上開繼承人繼承該帳戶契約之權利雖為債權之準共有,惟各該繼承人請求銀行提供該帳戶之往來明細資料,係為清算遺產之相關債權、債務,應屬保存行為(民法第831條準用第820條第5項規定),無須共同行使,任一繼承人出具合法繼承文件,皆可單獨請求銀行提供被繼承人之帳戶往來明細資料,併此敘明。(法務部104年04月29日法律字第10403505250號函)

 

繼承人可以根據繼承的法律地位,請求銀行提供已故親屬的帳戶往來明細,銀行有義務提供這些資料,且此請求並不受個資法的限制。

 

委任律師處理

 

如果與其他繼承人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建議通過律師協助,正式發函要求提供相關財產的完整資訊,並提出法律要求。如有必要,律師可以代表您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財產分割的合法性,或者追回不當轉移的財產。

 

在處理複雜的繼承事務時,聘請律師可以説明您確保所有程式都符合法律要求,並且可以有效保護您的權益。律師可以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援,包括財產調查、協商以及必要時的訴訟。

通過這些步驟,您可以更好地保護長輩的財產,並確保繼承過程的公正與合法性。如果情況複雜或有任何疑慮,尋求律師的專業意見是非常必要的。

 

-家事-繼承-繼承手續-

(相關法條=銀行法第48條=刑法第210條=刑法第216條=刑法第339條=民法第474條=民法第528條=民法第540條=民法第589條=民法第602條=民法第820條=民法第831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1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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