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如何處理遺產分割的訴訟?
問題摘要:
在遺產分割中經常發生爭議,特別是在親戚與家庭之間產生意見分歧。而分割遺產的程序很複雜,包括評估遺產價值、確定繼承人和分配遺產等。無論您是繼承人還是執行人,遺產繼承律師都可以協助您處理,並確保公平的分配方式。
律師回答:
因為在人過世之後,其財產自動轉為遺產,此時雖然各個繼承人都有他應該分得的比例,但是在法律上,各個繼承人尚不得據該比例之遺產為己所有,因為所有繼承人對於遺產仍為公同共有的關係。若各個繼承人要取得該比例之遺產所有權,就必須經過遺產分割的過程。
遺產分割的三種方式
按照遺囑分配:
如果被繼承人有立遺囑,遺產應依照遺囑中指定的方式進行分割。遺囑中涉及的分割方式通常會被尊重,但需注意遺囑不能侵犯繼承人的特留分。
繼承人間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
如果繼承人能達成共識,他們可以共同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此協議書需經所有繼承人同意,否則無效。協議達成後,除非各繼承人一致同意重新分割,否則不允許重新主張分割。
透過法院判決分割:
此等事件均為民事訴訟事件,倘有統合處理之必要,固得於遺產分割訴訟中合併提起。參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5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惟若各該權利之存否爭議甚劇,加以審酌可能導致訴訟資料大幅膨大。將使遺產分割訴訟發生延滯者,即不宜統合處理。可將該等權利逕行分割,留待繼承人另行起訴行使。又部分繼承人侵奪、占有遺產、或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得將該權利義務納為遺產分割方法之考量因素,使其他未占有遺產、未負有債務之繼承人分得較大之份額之遺產,以求平衡。
如果繼承人無法達成一致,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法院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按照法律規定進行公平分配。
除法律、契約或遺囑有規定不得分割遺產外,繼承人們是隨時可以請求分割遺產的唷!
所謂的遺產分割是指以消滅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遺產分割訴訟,應以繼承人為原告,並以其他繼承人即遺產之公同共有人全體為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參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2554號判決、94年度台抗字第364號裁定。36參最高法院32年度上字第4986號判例)。
在辦理遺產分割訴訟時,應先確認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等資料,以判斷是否全體繼承人皆為當事人,倘有缺漏,應命原告補正,否則即應以欠缺當事人適格為由,駁回原告之訴。又因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之分割請求權,性質上為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故繼承人之債權人亦得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該繼承人起訴請求分割遺產(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2號判決)。
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喪失繼承權者,既由代位繼承人繼承其應繼分,應列代位繼承人為當事人。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954號判決。遺產分割訴訟,目的在於廢止遺產全部之公同共有關係,而非僅在消滅個別財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其分割方法應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之,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為分割對象(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87號判決)。
遺產分割前的準備-遺產分割訴訟的程序與注意事項
確認繼承人身份:
在提起遺產分割訴訟時,首先需要確認所有繼承人的身份和權利,確保所有相關當事人都被納入訴訟中。
遺產的範圍與登記:
訴訟中涉及的不動產遺產,必須先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否則無法進行合法分割。在處理遺產分割之前,若是遺產中有不動產需要一併辦理分割,那必須先由全體繼承人或是其中一位繼承人,先辦理「不動產遺產登記」,就是所謂的不動產過戶登記,這是因為遺產分割屬於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自非登記,不得為之。惟繼承人倘與其他繼承人事實上處於對立、爭訟或類此之狀態,難以取得申辦繼承登記之必要文件,仍得於遺產分割訴訟中合併請求其他繼承人協同辦理公同共有之繼承登記。(參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判決。)
惟此「整個遺產」,仍以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發現並確定之財產為限,至此後新發現之遺產,非既判力所及,自得另行訴請分割。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991號判決。在被繼承人死亡甚久、財產甚多、甚至其子孫又已死亡而輾轉繼承多次等難以確定全部遺產範圍之情形,仍宜就已發現並確定之遺產先為分割。分割遺產乃處分行為,如遺產係不動產,非經辦理繼承登記,依民法第759條之規定,不得逕行請求分割(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873號判決)。
就此是否已為繼承登記之事實,當事人應提出不動產登記謄本為證,若當事人漏未提出,則法院應命其補提。又因繼承登記得由繼承人之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之利益而申請(參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第1項前段),故繼承人請求他繼承人協同辦理不動產繼承登記,原則上欠缺訴之利益。(參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108號判決。)
遺產分割方法:
法院在分割遺產時,會考量各方利益,採取包括原物分配、變價分割或金錢補償等方法,確保公平。
倘遺產中包含多筆不動產,應分別諭知各不動產之金錢補償,以明法定抵押權所擔保債權之範圍,俾便辦理登記。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055號判決。倘遺產為他人侵奪、占有,侵害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之權利,繼承人得請求占有人塗銷所有權登記、或返還於全體繼承人(民法第828條第2項、第821條但書)。倘被繼承人對於他人有債權,該債權成為遺產,為被繼承人公同共有,全體繼承人得共同行使之。參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特留分的扣減:
若遺囑或其他繼承人分割方案侵犯了繼承人的特留分,該繼承人有權請求扣減侵害部分,並進行相應的分割。
遺產分割是在一個人過世後,遺產繼承分配中算重要的一個環節,繼承問題若是處理不當,是非常有可能導致繼承人之間得紛爭,因此遺產分割的流程正確性至關重要。
遺產分割乃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準用共有物之規定,得以①原物分配與全體繼承人;②以原物分配與部分繼承人、並命該部分繼承人以金錢補償其他繼承人;亦得③予以變價分割(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之1)。
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不得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以免架空遺產分割訴訟廢止或消滅整個遺產上公同共有關係之目的。參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2837號裁定、98年度台上字第2457號判決。
又受金錢補償之繼承人,就其他繼承人分得之不動產有抵押權(民法第830條第2項、第824條之1)。參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1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5年度家上字第10號判決。
遺產分割的方式?
遺囑分割
遺產之分割方法,由法院裁量,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971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051號判決。惟遺囑已就部分遺產指定分割之方法者,就該部份之遺產,應依遺囑指定之方法為分割。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521號判決。
按我國民法第1165條第1項:「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可知,若是被繼承人生前有預立遺囑,而遺囑載有遺產分割之方式的話,依法應該要依照遺囑鎖定的分割方式分割,但依民法1187條規定,被繼承人遺囑定的分割方法,仍然不得侵害繼承人的特留分。
協議分割
協議分割之方法,須得全體共有人(繼承人)之同意,若協議將部分共有人排除在外不予分割的話,該協議無效。而共有人就遺產分割之方式達成協議後,除非各共有人皆同意重新分割,否則任何人皆不許再主張重新分割。
而法律並未規定協議分割一定要以哪種方式協議,而且協議分割是屬於債權行為,協議分割後,共有人並不會直接取得分割後的單獨所有權,只是取得履行分割協議的請求權,可以請求遺產佔有人依協議交付遺產,若遺產含有不動產,則可以請求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除有禁止分割之遺囑,各繼承人得隨時以協議決定分割之方法。
遇到遺產分割爭議時的處理建議
及早尋求法律支援:當遺產分割出現爭議時,及時尋求專業遺產繼承律師的協助非常重要。律師可以幫助您分析案情,準備訴訟材料,並代表您進行談判或訴訟。
保持透明和誠實:在與律師合作時,務必提供所有相關文件和信息,避免隱瞞任何重要事實。這樣律師才能更好地幫助您制定合適的法律策略。
法律程序的準備:遺產分割訴訟涉及複雜的法律程序,律師將幫助您準備相關證據,確保訴訟順利進行。這包括準備繼承系統表、不動產登記文件等。
爭議解決的靈活性:有時,通過談判和解可以更快解決遺產分割問題。律師可以幫助您評估和解方案是否合理,並協助您與其他繼承人達成協議。
總而言之,遺產分割是一個涉及多方利益的複雜過程。透過專業法律支援,您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和法律風險。
遺產分割中經常發生爭議,尤其是在親戚和家庭成員之間。這種爭議可能源於對遺產價值的評估、繼承人的確定以及遺產的分配方式等方面的分歧。遺產分割的程序確實很複雜,需要遵循法律程序和相關規定。
在這樣的情況下,專業的遺產繼承律師可以提供寶貴的幫助。無論您是繼承人還是執行人,他們都可以協助您處理遺產分割事宜,並確保以公平的方式進行分配。他們擁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經驗,可以幫助您理清法律程序,並提供專業的建議和指導,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保護。
透過與遺產繼承律師的合作,您可以更順利地完成遺產分割的程序,並最大程度地減少爭議和不必要的延遲。因此,如果您面臨遺產分割方面的挑戰或困難,請不要猶豫,尋求專業的法律支援是解決問題的關鍵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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