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如何處理遺囑與特留分扣減案件?

02 Sep, 2024

問題摘要:

處理遺囑效力和特留分扣減問題時,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非常重要。他們可以幫助您理解法律規定,收集必要的證據,並制定最佳的訴訟策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充分保障。若您遇到類似問題,建議與專業律師聯絡,以獲得專業支持和指導。

律師回答:

遺囑效力與特留分扣減是遺產繼承中極為關鍵的議題,尤其在有爭議的繼承案件中,這些問題常常會引發法律訴訟。下面是對遺囑效力與特留分扣減問題的進一步探討:

 

在處理遺囑效力爭議和特留分扣減問題時,應首先確保遺囑的法律有效性,然後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合適的扣減方式。若有複雜的繼承爭議,建議採取全部塗銷重新分割的方式,以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性。對於涉及遺囑效力或特留分扣減的案件,尋求專業的律師協助非常重要。他們可以幫助您理解法律規定,收集必要的證據,並制定最有利的訴訟策略,確保您的權益得到保護。

 

對於繼承人可能關心的問題

 

遺囑和遺產規劃:如何正確地起草遺囑,確保遺產分配符合自己的意願,這涉及到法律的細節和條款的理解。

繼承人身份與權利:在確定繼承人身份和權利時,是否具備充分的證據和法律依據。

遺產分配程序:了解遺產分配的法律程序及其時間表,可以幫助繼承人更好地規劃和應對繼承過程中的挑戰。

 

遺囑效力爭議的核心問題

遺囑人的意思能力:

判斷遺囑人是否在立遺囑時具有完全的意思能力,是確認遺囑效力的重要前提。此點可以通過醫療記錄、立遺囑時的錄影畫面等證據來證明。例如,遺囑人是否在清醒狀態下立遺囑,是否受到任何不當影響等,均是關鍵因素。

 

遺囑法定方式的具備:

遺囑必須符合民法第1189條及其後的規定,否則可能會被視為無效。例如,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簽名並注明日期,而見證人必須具備合法資格並始終在場見證遺囑的制定過程。

 

遺囑效力之爭執點,常在於遺囑人之意思能力、以及遺囑法定方式有無具備。遺囑人之意思能力,得以住院之病歷紀錄、立遺囑當時之錄影畫面等證據推知。至於遺囑之法定方式,應依民法第1189條以下規定之法定方式為之。其中見證人之部分,不僅須無民法第1198條規定之消極資格,且須始終親自在場,見聞其事始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98號判決。

 

特留分扣減權的行使與影響

特留分的性質:

特留分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一定遺產比例,即使遺囑或遺贈侵害了特留分,繼承人仍有權主張扣減。特留分扣減權是物權的形成權,行使後侵害特留分的部分將失去效力。

 

扣減後的處理方式:

對於扣減後的遺產處理,存在兩種主要學說:

全部塗銷重新分割說:此學說認為,在行使扣減權後,應將全部遺產回復至公同共有狀態,再進行重新分割。這種做法確保遺產能公平分配,不會因特留分的行使而影響遺囑的整體效力。

部分塗銷說:此學說則認為,特留分的扣減應限於侵害部分,而不必塗銷整個遺產登記。這樣可以更靈活地處理遺產分割,但可能會造成分配的不均。

 

被繼承人以遺囑為遺贈或為應繼分之指定、遺產分割方法之指定等與遺贈同視之死因處分,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時,該繼承人得行使特留分之扣減權(民法第1225條、第1187條)。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918號判決。

 

特留分扣減權乃物權之形成權,經扣減權利人對扣減義務人行使扣減權者,於侵害特留分部分,即失其效力。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042號判決。

 

扣減後因而回復之特留分仍概括存在於整個遺產上,而非存在於各具體之標的物上,繼承人尚不得逕以已行使扣減權為由,請求他繼承人將某特定遺產移轉予自己,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2864號判決、88年度台上字第572號判決、91年度台上字第556號判決。

 

且因特留分並非轉換為按應繼財產價值計算之金錢,亦不得逕請求給付相當於特留分價值之金錢。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071號判決。

 

扣減後的處理方式

 

對於扣減後的處理,有兩種學說:

全部塗銷重新分割說:這一學說認為扣減特留分後,應將遺產回復到公同共有狀態,並重新進行分割,以確保遺產的公平分配。

部分塗銷說:此學說認為,僅需扣減侵害特留分的部分,而無需全部塗銷遺產登記,這樣能更靈活地處理遺產分割,但可能導致繼承人間的不公平。

 

實務中的選擇:

 

全部塗銷重新分割說提供了更為保守和公平的方式,尤其在遺產結構複雜的情況下,這種方式能確保每個繼承人依法獲得其應有的份額。

部分塗銷說則適用於簡單的繼承案件,能迅速解決問題,但可能無法完全保障所有繼承人的權益。

 

析言之,特留分乃是遺產價值之分配歸屬問題,惟個案中繼承人之特留分應具體落實為何一財產,則另涉及遺產分割問題,兩者首應區辨。部分塗銷說允許繼承人請求就侵害特留分額之登記,實際上已容許該繼承人自行特定所欲塗銷登記之具體財產為何,將遺產分割問題化約為起訴繼承人之處分權主義問題,任由其決定,放棄法院介入分配之權限,實有疑義。

 

為使遺產最終之分配臻於公平妥適,仍宜採全部塗銷重新分割說。且塗銷既存之全部繼承登記,乃扣減此一物權形成權之效果,並未影響遺贈此一負擔行為之效力,而全部塗銷後再行分割,最終透過分割方法使未於遺囑中受益之繼承人獲得相當於特留分額之財產,不使其進一步取得超過特留分額之財產,即合於「按其不足之數」之文義,故全部塗銷重新分割說亦未牴觸現行法。

 

尋求專業律師的建議

無效遺囑與特留分爭議

陳老先生去世後留下了一份自書遺囑,將他名下的全部財產留給了一位照顧他多年的女兒,而未提及任何家庭成員。陳老先生有一名兒子陳,對遺囑的合法性提出質疑,認為陳老先生在立遺囑時精神狀態不穩定,無完全意思能力。同時,小陳也認為即使遺囑有效,也應該享有特留分,因此對遺囑內容提出扣減。

 

如何證明陳老先生在立遺囑時是否具備完全的意思能力?

如果遺囑被認定無效,遺產如何分配?

如果遺囑有效,特留分的計算與扣減如何進行?

 

遺囑人意思能力的證明:

收集陳老先生在立遺囑時的醫療記錄、精神狀態評估報告、立遺囑時的錄影或證人證言等證據,以證明其是否具備完全的意思能力。根據《民法》第1189條,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簽名並注明日期。若有證據表明陳老先生在立遺囑時精神不穩,則可能影響遺囑的效力。

 

遺囑無效的情況:

若遺囑被認定無效,則遺產將依照《民法》第1136條的規定進行分配,即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分配。按照法定繼承人份額進行遺產分配,通常會根據親屬關係和法律規定來劃分。

 

遺囑有效但特留分被侵害的情況:

 

特留分計算:根據《民法》第1225條,特留分是繼承人依法享有的一定遺產比例,即使遺囑或遺贈侵害了特留分,繼承人仍有權主張扣減。

扣減方式:根據實務,主要有兩種學說:

全部塗銷重新分割說:將所有遺產回復至共有狀態,重新進行分割,以確保公平分配。

部分塗銷說:僅扣減侵害特留分的部分,維持其他遺產的分配不變。這樣做雖可快速解決問題,但可能導致某些繼承人權益不完全保障。

 

專業律師的角色

面對這些複雜的繼承問題,專業律師能夠提供關鍵的法律指導,協助繼承人蒐集證據、整理文件,並在必要時進行和解或訴訟。這不僅能有效保護您的合法權益,還能減少因繼承爭議帶來的家庭衝突和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如果您需要進一步的法律協助或有任何疑問,請隨時聯繫專業律師團隊,他們將竭誠為您提供支持,確保您的繼承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來到律師事務所的當事人,通常都處於悲傷、憤怒或慌張的情緒狀態,無論是對自己或是他人,對現在或是未來都充滿不安,而我們都知道在具有情緒及不穩定的狀態下所做出來的決定,通常都會在事後帶來更大的後悔。「遺產繼承律師」提供了溫暖且堅定的專業服務及環境,希望協助客戶在穩定的狀態下做出最合適的決定。遺產糾紛是家庭中常見的困擾,往往導致爭議和法律訴訟。若您遇到了遺產繼承的問題,不妨請教專攻於此領域的我們。

 

在長達十年執業過程處理眾多之案件,我向來自許能秉持同理心、認真、專業之服務態度協助客戶,為此我召集一群專業律師夥伴,共同為客戶提供優質及平價之法律服務,協助當事人處理遺產爭議案件過程,減少不必要之負擔,充份保障當事人權益,是我個人最大的使命,希望您可以給我服務之機會。

 

-家事-繼承-官司服務-

(相關法條=第1187條=民法第1189條=民法第12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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