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訴訟對於喪失繼承權與否可以爭執嗎?律師應如何協助辦理?

02 Sep, 2024

問題摘要:

這篇文章探討了在遺產訴訟中常見的繼承權爭議,例如某些繼承人對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是否合法提出質疑,並解釋了台灣民事訴訟法在此類訴訟中的運用及其法律依據。律師在此類案件中的角色主要包括協助當事人了解其權利、指導法律程序,並收集證據以支持當事人的主張。文章強調了合作律師的重要性,他們能夠透過專業法律知識和經驗,有效地保護當事人的權益並提高訴訟成功的機會。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權的性質和繼承權與具體遺產的關係。繼承權並非針對某一特定的遺產或財產,而是一種包括性的權利,涵蓋了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有財產及義務的承繼。

 

遺產之訴訟紛爭中,常見某一繼承人對其他繼承人是否有權繼承遺產產生爭執,故而提起「確認某人繼承權存在(或不存在)」之訴,.此種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規範,在實體法律上常見之爭議,主要應為喪失繼承權及其他親屬法之事項,如民法第1145條,對於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或遺囑有不正行為施以喪失繼承權之制裁。

 

對繼承權之爭執

 

按「繼承權係指繼承人包括的承繼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義務之地位,故繼承權係一種包括的權利,非存在於個別特定遺產之上,故數繼承人對於已繼承取得之特定遺產,雖享有公同共有權,究不能就此特定遺產謂有繼承權,從而繼承人對於因繼承而取得之權利即係基於繼承權而取得之結果,要非繼承權本身,是倘對繼承權之有無有所爭執,自應以繼承權為標的,要與繼承之財產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臺上字第1795號、81年度臺上字第2808號判決要旨參照)。

 

不孝:

若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而繼承人無正當理由始終不與探視者,仍該當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之重大虐待行為:「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即被繼承人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足致被繼承人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之情節,亦應認有重大虐待之行為。」(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參照)。

 

非親生之子女:

1、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或存在

男女雙方沒有婚姻關係的狀況下有了孩子,法律上另外還有一個叫做「認領」的制度,就是生父出面承認孩子是他的。一般狀況下,如果生父有去戶政事務所辦理認領登記(通常需要檢附DNA證明),孩子就會被認定視為生父的婚生子女,孩子在法律上跟生父的關係與婚生子女相同,孩子也享有同等於婚生子女的法律上權利(民法第1065條)。

 

然而,生父雖然有事實上認領孩子,但沒有辦理戶籍登記,將雙方的非婚生子女有爭執時,那麼可能就必須再透過提起「認領之訴」來進行確認,如果之後經由法院判決下來認定,那麼孩子一樣會被認定視為生父的婚生子女。蓋認領是指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為其父親而領為自己子女的行為,故認領以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具有真實血緣關係存在」為前提,所以假如被認領人與認領人間並沒有真實血緣連繫者,這個認領在法律上仍為無效,雙方都可以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或存在」的訴訟,而生前死後,其繼承人亦得提出。

 

2、否認子女之訴

繼承權受侵害之人得提起此訴訟。依家事事件法第64條規定,否認子女之訴,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死亡者,繼承權被侵害之人得提起之。其立法理由謂:「否認子女之訴,其裁判效力兼及於因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一項之推定致繼承權被侵害之人,故為保障其權益,縱使夫妻之一方或子女於法定期間內或期間開始前即已死亡,仍有使其身分關係明確之必要。」

 

繼承權的包括性:

繼承權並非局限於某一特定的遺產,而是涵蓋了被繼承人的全部財產和義務。這意味著,繼承人承繼的不僅僅是個別的遺產,而是包括被繼承人所有的權利與義務的地位。

 

公同共有權的性質:

在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的情況下,各繼承人對於遺產享有的是公同共有權。然而,這種公同共有權並不意味著每個繼承人對個別特定的遺產擁有「繼承權」。這裡強調的是,繼承人之間的權利是針對整個繼承財產的,而非具體的某一部分財產。

 

繼承權與具體遺產的區別:

繼承人因繼承而取得的權利,是繼承權行使的結果,而非繼承權本身。因此,繼承權爭議應以繼承權為標的,而不是直接針對具體遺產來進行討論或爭執。

 

繼承權爭議的處理過程

 

法律諮詢與權利了解:

當事人首先應該了解自己的法律權利和選擇的法律途徑。律師可以幫助當事人理解繼承權的法律基礎,並提供有關遺產分配和繼承權爭議的法律建議。

 

證據收集:

如果當事人質疑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律師將協助當事人收集相關證據,包括法律文件、財務記錄、證人證詞等。這些證據對於支持當事人的主張非常關鍵,特別是在法院審理過程中。

 

訴訟準備與提交:

在決定提起訴訟後,律師會幫助當事人準備並提交訴狀,明確列出當事人的法律主張和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條文。這個過程需要律師詳細的法律分析和準備,以確保訴訟的成功率。

 

追加訴訟與費用考量:

 

追加訴訟可能導致案件的複雜性增加,並延長訴訟程序時間,因此可能會帶來額外的律師費用。追加訴訟往往涉及新的法律問題或事實爭議,律師需要投入更多的時間和資源來處理這些新問題。這些因素都可能增加律師費用。

 

律師費用的影響因素

 

案件複雜性:

案件越複雜,涉及的法律問題和事實爭議越多,律師需要投入的時間和精力也越多,費用相應增加。

 

訴訟程序的延長:

訴訟時間延長會增加律師的工作量,包括準備文件、出庭、與對方律師交涉等,這些都會增加律師費用。

 

訴訟協商:

訴訟協商成功可能會減少律師的工作量,從而減少律師費用。然而,協商過程中的複雜性也可能影響最終的費用。

 

總的來說,在處理繼承權爭議時,與一位有經驗的律師合作至關重要。律師不僅能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還能幫助當事人確保其權利得到充分保護,並在法律程序中獲得最佳的結果。在考慮追加訴訟或其他法律行動時,應與律師詳細討論這些行動對費用和案件結果的潛在影響,以做出明智的決定。

 

-家事-繼承-遺產法律服務-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5條=民法第1063條=民法第10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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