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如何繼承臺灣之遺產?

03 Sep, 2024

問題摘要:

大陸地區人民在繼承台灣地區遺產時的限制。由於法規明確限制了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不動產的權利,並對繼承財產的總額設有上限,大陸地區繼承人實際獲得的遺產可能會低於其他繼承人。這使得律師在遺產分配中的角色尤為重要,律師可以確保繼承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並保護各方的權益。

律師回答:

因臺灣及大陸兩岸日漸開放之故,有關臺灣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基於法律之規定,而由被繼承人之大陸地區親屬繼承之案例,乃時有所聞,尤其,陸籍配偶在尚未取得我國國籍(身分證)前,仍屬大陸地區人民,其繼承之案例,更已十分普遍,然究竟大陸地區人民於繼承臺灣被繼承人之遺產時,是否受到限制?如何繼承?尚為一般人民所不熟悉,故以下茲就此簡要加以說明: 

 

繼承的總額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被繼承人遺產時,每人所能繼承的財產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將歸屬於台灣地區的其他繼承人,如果台灣地區沒有其他繼承人,則歸國庫所有。

 

依據99年9月1日修正通過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人民依法繼承者,其所得財產總額,每人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超過部分,歸屬臺灣地區同為繼承之人;臺灣地區為同為繼承人之者,歸屬臺灣地區後順序之繼承人;臺灣地區無繼承人者,歸屬國庫。」

 

不動產的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繼承台灣地區的不動產所有權。若遺產中有不動產,必須將其價值折算後,讓大陸地區繼承人以折算後的價值來繼承。不動產的所有權將登記給台灣地區的繼承人。如果不動產是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房屋,大陸地區繼承人甚至無法獲得折算的價值。

 

是換言之,大陸地區人民仍得依據臺灣繼承法規定之順位及比例繼承臺灣被繼承人之財產,但若遺產為不動產者,不得因繼承而登記為不動產之所有權人,只能將該不動產以其價值折算,而後加以繼承,且最終經計算後,大陸地區每一繼承人所得繼承之總額,以二百萬元為上限。

 

不動產的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繼承台灣地區的不動產所有權。若遺產中有不動產,必須將其價值折算後,讓大陸地區繼承人以折算後的價值來繼承。不動產的所有權將登記給台灣地區的繼承人。如果不動產是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房屋,大陸地區繼承人甚至無法獲得折算的價值。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4項:「第一項遺產中,有以不動產為標的者,應將大陸地區繼承人之權利折算為價額。但其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者,大陸地區繼承人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大陸配偶的特殊規定

 

大陸地區人民作為台灣地區人民的配偶,其繼承台灣地區的遺產時,不適用前述二百萬元的總額限制。此外,若大陸配偶經許可長期居留台灣,則可以繼承不動產的所有權。但需注意的是,若繼承的不動產是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房屋,仍需將該不動產價值排除在遺產總額之外,並且不動產若屬於特殊類型土地(如林地、漁地等),大陸配偶須在繼承登記後三年內出售予台灣人民。

 

惟若該大陸地區人民為被繼承人之配偶時,則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5項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三、前款繼承之不動產,如為土地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土地,準用同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辦理。」

 

放寬對於大陸配偶之繼承規定,以兼顧大陸配偶之權利;又其中,有關上開第3款之規定,係指大陸配偶若繼承之土地為林地、漁地、狩獵地、鹽地、礦地、水源地或要塞軍備區域及領域邊境之土地者,應於辦理繼承登記之日起三年內出售與臺灣人民,併予說明。

 

繼承期限手續及限制

 

大陸地區人民須在繼承開始起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表示繼承意願,否則視為自動放棄繼承權。

 

中國大陸繼承人應在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3年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臺灣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繼承之表示:依兩岸條例第66條規定,中國大陸人士繼承臺灣人民之遺產,如果自繼承開始起,超過3年期間未向法院為繼承表示,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利,之後便不能再要求繼承。

 

中國大陸繼承人應在中國大陸當地之公證處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有關親屬關係公證書,應依繼承人親等之不同,載明被繼承人在中國大陸有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存歿情形;委託公證書係因中國大陸人士來臺之許可範圍及停留時間而有所限制,故宜委託在臺親友或律師辦理。接著將上述兩項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提出繼承表示後,法院將審核身分後通知是否准予備查。如收到准予備查之通知,得依規定向遺產管理人要求計算並交付遺產:中國大陸繼承人如已收到法院發給准予備查通知,可以提出此通知向遺產管理人要求計算、交付遺產。依規定在臺若無其他繼承人(包含同順位與後順位繼承人)時,此時應如何選定法定遺產管理人,則按被繼承人身分不同而適用不同的規定,倘被繼承人為一般民眾時,依據兩岸條例第67條之1,應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若被繼承人為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時,如此時中國大陸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時,則分別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理遺產。如有應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時,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律師的角色

 

律師可以為大陸地區人民提供法律諮詢,幫助他們了解台灣繼承法律的特殊規定,並根據具體情況給予建議。律師可以協助準備並遞交相關的法律文件,確保繼承程序符合規定,尤其是在涉及不動產的繼承時,律師的協助尤為重要。律師可以協助大陸地區繼承人確保他們的繼承權利受到保護,並協助處理可能遇到的法律爭議或挑戰。律師可以協助處理遺產中的不動產折價繼承、財產分配等問題,確保大陸地區繼承人能合法取得應得的遺產份額。

 

大陸地區人民應該及時處理繼承事宜,並在法定期限內向法院表示繼承意願,避免喪失繼承權。在繼承過程中,應謹慎處理不動產的繼承問題,並考慮到法律對不動產繼承的特殊規定,避免日後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總之,雖然大陸地區人民在繼承台灣地區被繼承人財產時面臨一些限制,但透過正確的法律程序和律師的協助,仍然可以有效地保護自身的繼承權利。

 

-家事-繼承-繼承方式-涉外繼承-大陸人繼承-

(相關法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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