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辦理繼承登記會怎樣?

03 Sep, 2024

問題摘要:

不動產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若逾期未辦理,繼承人每逾一個月將被處以登記費額一倍的罰鍰,最高可達20倍。若超過一年仍未辦理,地政機關將公告三個月,通知繼承人儘速辦理登記,否則將列入管理名冊,並在15年後移交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任何一位繼承人皆可代表全體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即公同共有登記),且不需要取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或授權。但是,該登記僅能是公同共有登記,而非遺產分割登記。遺產的分割仍需經由全體繼承人協商或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若逾期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依據法律規定處以罰鍰,並可能在超過15年後將不動產移交國有財產署進行公開標售。標售所得款項將儲存於國庫專戶中,繼承人可於十年內依照應繼分提領。若超過十年未申請提領,該款項將歸屬國庫。

律師回答:

當親人離開我們時,繼承人除了要申報遺產稅外,如遺產中有不動產時,記得要向地政事務所申辦繼承登記。現值土地沒有辦繼承登記因繼承人遲遲沒有辦理繼承登記,被地政局列冊管理。不動產所有人過世後,政府機關多種未辦繼承主動通知的服務,提醒繼承人別忘了仍需辦理不動產繼承過戶。

 

繼承登記的時限和規定

 

依據土地法第73條及第73條之1規定,土地及建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6個月內應辦理繼承登記,逾期者,除每逾1個月處登記費1倍的罰鍰外,超過1年仍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會公告3個月並通知繼承人申請登記,若仍然沒有民眾辦理登記,地政機關將列冊管理15年,期滿後由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所得價款保存10年,如無人申領則歸屬國庫。

 

實務上,繼承人常因不知被繼承人遺有不動產、繼承人的傳統性別觀念導致繼承協議條件談不攏、或被繼承人留有債務等原因致未辦理繼承登記。

 

任何繼承人皆可申請繼承登記

 

土地法第73條第1項:「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會同聲請之。其無義務人者,由權利人聲請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由任何繼承人為全體繼承人聲請之。但其聲請,不影響他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權利。」(另見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

 

任何一個繼承人都可以幫全體繼承人到地政機關申請繼承登記(但不能只登記自己是繼承人),不需要得到其他繼承人的同意或授權(參照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1675號民事判決)。但必須注意的是,這裡所稱的登記是指公同共有登記,而非分割登記。因為遺產分割仍需經過全體繼承人協議分割,或依法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

 

罰鍰與標售風險

 

還没來辦理繼承登記的民眾,應儘速向國稅局申報遺產稅,並領取遺產稅免稅或繳清證明書,如果是因為無法會同全體繼承人一起申請時,可由部分繼承人先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等全體繼承人會齊並同意後,再申請登記為分別共有。

 

不動產繼承登記應自繼承開始6個月內向地政事務所申請,申請逾期者,每逾1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最高罰20倍。如繼承人無法全體會同申請繼承登記時,可由任一繼承人申請繼承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以免受罰!

 

土地法第73條第2項:「前項聲請,應於土地權利變更後一個月內為之。其係繼承登記者,得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聲請逾期者,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額一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二十倍。」由條文可知,必須於繼承開始後6個月內儘速辦理繼承登記,否則會被罰錢。如果第7個月開始罰登記規費的1倍,登記規費是土地或建物價值的千分之一,罰到20倍為止。

 

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如果超過1年沒有辦理繼承,經地政事務所查明後,於每年4月1日,公告3個月並通知繼承人儘速申請繼承登記;公告期滿仍未申請繼承登記者,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列冊管理期間為15年,逾期仍未申請繼承登記者,則移請國有財產署公開標售。標售所得之價款於國庫設立專戶儲存,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但是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該價款者,該價款歸屬國庫。相關辦理繼承登記資訊,可至本局《未辦繼承登記專區》查詢相關法令、流程及資訊,保障自身權益沒煩惱!

 

如果超過這個15年列冊管理期間,這個不動產就會被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必須注意的是,有些繼承人可能會占有使用繼承不動產,但卻未辦理繼承登記。如果走到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的階段,就會喪失占有之權利,不能繼續以繼承人身分占有不動產。但在國有財產局進行標售時會先公告至少30日期間,讓繼承人有機會可以優先於其他標買民眾買下不動產。

 

主動通知服務與清查機制

 

政府機關會主動清查未辦理繼承的不動產,並透過公告和書面通知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以防止不動產的繼承權利長期處於不確定狀態。地政局在標售前將公告期延長為三個月,並書面通知繼承人,為繼承人提供更多時間處理繼承事宜。

 

土地法第73條之1關於逾期辦理繼承登記經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的規定,要求地政機關在列冊管理前與公開標售前除了「公告」外,必須「書面通知」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並將標售前的公告自30日延長為3個月。

 

為了加強清查逾期未辦繼承不動產,政府機關主動清查是否有死亡情形並通知繼承人儘速辦理繼承登記,避免地籍資料長期處於不確定之狀態。為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地政局持續辦理清查並通知繼承人,以保障繼承人之權益。

 

繼承人應積極處理不動產繼承登記,以避免面臨不必要的法律風險和財務損失。若因特殊情況無法及時辦理登記,建議繼承人及時尋求法律專業的協助,確保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繼承人應儘早辦理不動產的繼承登記,避免因拖延造成不必要的罰鍰和法律糾紛。如果遇到繼承人之間無法達成共識或其他法律問題,應盡快尋求專業法律協助,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家事-繼承-繼承標的-勞保死亡給付-

(相關法條=土地法第73-1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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