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分割是否要再課予贈與稅?

23 Jan, 2025

問題摘要:

在遺產繼承的過程中,無論遺產的分配是否平均,繼承人通常不需要為遺產本身繳納贈與稅,前提是遺產稅已經繳清且所有繼承人依約進行遺產分割。然而,若有繼承人墊付遺產稅,未來可能需要處理這部分的墊繳款項是否視為贈與,並根據情況進行贈與稅的繳納。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如果繼承人有數人,被繼承人也沒有遺囑的情形下,基本上依據民法第1144條規定之應繼分比例分配之。實務上,常發生二個問題:第一個是遺產分割後又再移轉給繼承人所生之贈與稅問題,第二個是騙取其他繼承人的印鑑證明去辦理繼承登記的問題。

 

繼承遺產之後,繼承人可以協議分割,無法達成協議就上法院裁判分割。關於特定繼承人分得較應繼分為多的遺產,是否要課贈與稅呢?

 

繼承人持國稅局核發的遺產稅繳清或免稅等證明書辦理遺產分割登記,不論繼承人間如何協議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民法有關應繼分的規定,目的是在繼承權發生糾紛時,可以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如果是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配,有些繼承人取得的遺產比依民法應繼分計算的遺產更多,民法並未予以限制。

 

被繼承人的遺產在經過遺產稅的申報和繳納程序後,繼承人可以根據稅後的遺產淨額進行協議繼承或分割登記。當這些遺產經過稅務機關的核定,並且繳清遺產稅後,繼承人便可以憑藉稅務機關所核發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依照約定進行遺產分配。即便每一位繼承人所獲得的遺產數量不完全相等,這樣的遺產分配仍然不會被視為贈與行為,因此不需要額外課徵贈與稅。這是因為,繼承屬於法律上的財產轉移行為,而不是由一方贈送給另一方的行為,因此這樣的分配不會觸及贈與稅的徵收範圍。

 

然而,若其中一位繼承人以其個人財產先行墊繳部分或全部的遺產稅,情況便有所不同。在這種情況下,除非這筆墊繳的遺產稅款在遺產分割時得到扣除,或者其他繼承人另行償還墊付的稅款,否則墊繳的部分應視為贈與行為,並且需要根據規定課徵贈與稅。換句話說,當繼承人用自己的財產先行繳納遺產稅,並且該款項未能在遺產分割過程中得到妥善處理,這部分支付將被認定為一種贈與,並且會受到贈與稅的課徵。

 

繼承人先行墊付遺產稅的情況下,應依照相關法律辦理贈與稅的徵收。因此,繼承人應特別注意在處理遺產分割時的細節,尤其是有關遺產稅的墊繳和償還部分,以避免因未妥善處理而遭遇額外的贈與稅負擔。因此,繼承人經協議所取得遺產的多寡,不用與應繼分相比較,沒有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當然也不用因為擔心被課贈與稅而拋棄繼承。

 

被繼承人的遺產,在申報繳清遺產稅後,憑著稽徵機關所核發的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或繳清證明書,繼承人就稅後遺產淨額辦理協議繼承或分割登記時,每一個繼承人所取得的遺產雖然不平均,仍然不算是贈與行為,不需要課徵贈與稅。 但是,如果個別繼承人以其本身固有之財產先行墊繳遺產稅者,除應就遺產扣除該筆墊繳稅款後再分割或未扣除其他繼承人另行償還外,應視同贈與課徵贈與稅。(財政部67.8.8台財稅第35311號函)(財政部89.11.27台財稅第0890457909號函)

 

民法第1144條之繼承人應繼分規定乃是就繼承權發生糾紛時,據以確定各繼承人應得的權益,假若繼承人間自行協議分割遺產,而使得部份繼承人取得較多之遺產,因為民法並未就此限制,所以不會發生繼承人之間相互贈與之事實;也就是說,在這種情形,不會因為分得較多的遺產而被視為另名繼承人贈與而需課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二百二十萬。自111年1月1日起,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44萬元,但在98年1月23日至110年12月31日,贈與人贈與稅的免稅額為每年220萬元。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2條及財政部110年11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004670210號公告)

 

繼承人在繳清遺產稅後,持繳清證明,辦理遺產繼承分割登記,無論繼承人間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徵贈與稅,但繼承後再無償移轉仍涉有贈與,就應依法課徵贈與稅。另外有種情況,父母可能偏愛某位子女,生前透過預立遺囑,將財產留給單一子女,其他子女透過訴訟爭取權益,爭取到特留分,特留分的移轉也非屬贈與稅範圍。死後將財產全部遺贈給某位繼承人,導致其他繼承人法定特留分受侵害,依法請求由遺贈財產中扣減時,原取得全部遺產繼承人須返還財產給其他繼承人部分,仍屬分割範疇,不屬於贈與。但是要注意,假使已經遺產分割之後,才再作財產之移轉,就可能會被課贈與稅。因此財產移轉的順序,要特別留意。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贈與稅-

 

(相關法條=民法第830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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