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不分割協議」之效力是什麼?

24 Mar,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民法採公同共有主義,遺產在分割前所有繼承人共同持有,不得單獨處分。繼承人得訂立不分割契約,但最長不得超過十年,超過部分無效。在遺產分割問題上,繼承人應先行協議,若無法達成共識則透過法院解決,確保遺產順利分配並符合公平原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我國民法採公同共有主義,依民法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這意味著遺產在正式分割前,所有繼承人共同持有遺產的全部權利,任何一人皆不得單獨處分特定遺產項目。此外,遺產中若涉及債權,則屬於繼承人的準公同共有,被繼承人之債務人應向全體共同繼承人履行清償義務,繼承人亦不得按應繼分單獨受領,否則可能構成無權受領。
 
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164條所指之分割,非不得由各繼承人依協議方法為之,苟各繼承人已依協議為分割,除又同意重分外,殊不許任何共有人再行主張分割。又共有人就共有物已訂立協議分割契約者,縱使拒絕辦理分割登記,當事人亦僅得依約請求履行是項登記義務,而不得訴請法院按協議之方法,再為分割共有物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54年度台上字第2664號、59年臺上字第1198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民法第1165條第2項規定:「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所以民法只允許被繼承人可於遺囑「禁止繼承人分割遺產」,禁止期限最長十年,而什麼財產需要分割呢?當然是「共有」的財產才能分割,所以如果遺囑已指定單一繼承人繼承某一不動產,自然無法禁止分割(一人所有的財產沒有分割的可能)。
 
再者,「分割」和「出賣」也是不同的概念,縱使遺囑禁止分割,但繼承人仍然可以將其共有的遺產出售、轉讓所有權予他人,所以要以遺囑禁止繼承人賣掉遺產,是辦不到的。縱使在遺囑中記載「不可處分遺產」,但這也只是一個被繼承人的「期望」,對繼承人並無拘束力。
 
基於契約自由原則,繼承人可全體同意訂立遺產不分割契約,以維持遺產的完整性與統一管理,避免分割影響財產價值。但關於不分割契約的期間,法律並未明確規定。通說認為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165條第2項的規定,遺產不分割的期限最長為十年,若超過十年則超過部分無效,仍以十年為限。其法理基礎在於,共有狀態不利於財產管理與利用,而既然法律對於遺囑禁止遺產分割的期間已設有十年的限制,則當事人自行訂立的不分割契約亦應受十年約束,超過部分則無效,但十年內仍具有效力。
 
在遺產分割前,所有遺產皆處於公同共有狀態,亦即各繼承人對遺產的權利及於整體遺產,非經全體繼承人同意,原則上不得隨意處分。例如,若繼承人中有人欲出售某筆不動產,則必須獲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否則該交易行為將屬無效。在實務上,若遺產分割發生爭議,應透過協議分割或法院裁判分割來解決。協議分割須由全體繼承人共同協商並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方能完成分配程序;若無法協商,則可透過法院裁判分割,法院將依公平原則決定遺產分配方式,如原物分割、補償分割或變價分割等。

-家事-繼承-遺產分割-遺產不分割協議-

(相關法條=民法第1151條=民法第1164條=民法第116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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