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防不肖條款」可以撤銷贈與?除一年內提出外還有條件!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父母在生前進行財產規劃時,應充分考量自身的晚年需求,避免過早將所有財產轉移給子女,以確保自己仍擁有足夠的經濟保障。同時,應利用法律機制,如附加負擔的贈與契約、遺囑信託、定期贈與等方式,確保子女在接受財產後仍會履行相應義務。若子女在受贈後態度轉變、不履行扶養責任,父母亦應及早蒐集證據,並於法定期限內提起撤銷贈與訴訟,以維護自身權益。透過適當的法律規劃,父母才能在確保子女獲得財產的同時,也保障自己晚年的生活品質,避免因一時的信任而導致晚年困苦無依的情境發生。
律師評析:
許多人為節省將來的遺產稅支出,選擇在生前依照每年的贈與免稅額度,逐步將財產如房屋、存款轉移給子女,希望藉此降低未來的稅務負擔,並相信子女會知恩圖報,在自己年老時仍會履行照顧與扶養的義務。然而,現實中卻不乏子女在取得財產後便態度丕變,不僅不再關心父母,甚至不願承擔扶養責任,導致父母晚年生活陷入困境。當父母發現這種情況時,是否還能反悔或撤銷先前的贈與呢?依據民法的相關規定,贈與的撤銷在不同情況下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包括「任意撤銷權」、「防不孝條款」及「負擔附加條款」等機制,讓贈與人有一定的法律保障。
首先,針對「任意撤銷權」,民法第408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物的權利尚未移轉前,可以任意撤銷贈與。因此,在財產尚未完成所有權變更之前,父母可以隨時反悔撤銷贈與,無需提出特別理由。然而,一旦贈與物已經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則贈與契約便已經完成,贈與人即不得再任意撤銷,除非符合法律所規定的特別情形,例如「防不孝條款」或「附加負擔條款」。
其次,針對已經完成財產移轉的贈與,法律仍提供一些特殊情形允許贈與人撤銷。其中,民法第416條所規定的「防不孝條款」,賦予贈與人在受贈人具有特定惡劣行為時,撤銷已完成的贈與。依該條文規定,贈與人可以在下列兩種情況下撤銷贈與:第一,受贈人對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具有刑法上明文處罰的故意侵害行為,例如對父母施加暴力、虐待或重大侮辱。第二,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卻怠於履行,即使贈與人已經陷入生活困境,受贈人仍然不提供任何經濟支援或照顧,導致贈與人生活無以為繼。在這兩種情況下,贈與人可以依法撤銷贈與,並要求子女返還財產。
此外,法律亦允許贈與人於贈與契約中附加負擔,以確保受贈人在取得財產後仍需履行相應義務。民法第412條規定,贈與人可以在契約內載明特定的負擔,例如要求受贈人每月支付扶養費、提供住所或其他照顧義務。若受贈人未履行此等負擔,則贈與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贈與並取回財產。因此,若父母擔心子女在取得財產後改變態度,可以在贈與契約內加註附帶扶養義務的條款,以確保子女履行責任。
在實務上,父母如欲撤銷贈與,通常需要舉證證明子女已構成民法第416條的撤銷事由。以下為幾種常見的證據,可作為撤銷贈與的依據:第一,醫療或社會福利單位的證明,證明贈與人因年老或生病,已經無法自理生活,但受贈人未提供必要的扶養或醫療支援。第二,銀行帳戶或金流紀錄,顯示受贈人未支付任何生活費,亦未提供經濟援助。第三,目擊證人或監視器錄影畫面,證明受贈人對贈與人有辱罵、暴力或遺棄的行為。第四,鄰里、親友或社會福利機構的陳述,證明受贈人長期對贈與人置之不理,未履行應有的照顧責任。上述證據若能完整蒐集,則有助於法院認定撤銷贈與的合理性,提升勝訴機率。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民法第417條,贈與人撤銷贈與的權利,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未行使,即會喪失撤銷權。因此,若父母發現子女已經出現不孝行為,應及早向法院提起訴訟,以免因超過法律時效而失去追討權利。
無論是提起何種訴訟,充分的證據始終是勝訴的關鍵,特別是針對撤銷贈與的訴訟,更需要完整的證據鏈來證明受贈人確實有符合民法第416條所規定的撤銷事由。當父母因子女不孝而希望撤銷贈與時,若無具體證據,例如錄音、錄影、醫療紀錄、鄰居或其他親屬的證詞等,單憑口頭陳述通常難以獲得法院的認可。
此外,法律對於撤銷贈與的時效亦有嚴格的規範,依民法第417條規定,贈與人自知有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撤銷權,則喪失撤銷的權利。因此,父母在發現子女不履行扶養義務或有其他不當行為時,應及早收集相關證據並採取法律行動,否則即便子女的行為極為惡劣,最終仍可能因證據不足或時效已過,無法成功撤銷贈與。
然而,即便父母能夠蒐集足夠證據,法律仍對撤銷贈與的事由有明確限制。民法第416條,撤銷贈與的條件主要包括兩點:第一,受贈人對贈與人或其親屬有「故意侵害」行為,且該行為須構成刑事犯罪,如傷害罪、強制罪等;第二,受贈人對贈與人負有扶養義務,卻怠於履行,導致贈與人陷入無法維生的困境。換言之,若子女僅是不關心、不聯絡父母,甚至口頭對父母態度惡劣,但未實際構成刑事犯罪,則即使父母感到痛心與失望,仍難以透過法律撤銷已完成的贈與。因此,父母在考慮將財產轉移給子女時,應先評估子女的品行與未來可能的行為,並審慎決定是否採取附條件的贈與方式,以避免未來後悔卻無法挽回。
此外,法院在審理撤銷贈與案件時,通常會考量贈與人的財務狀況。若父母本身仍擁有一定數量的財產,例如仍持有其他房產或存款,法院可能會認定其尚有自力謀生的能力,從而否定撤銷贈與的必要性。例如,若父母擁有多棟房產,其中僅部分移轉給子女,而自己仍保有其他資產,法院可能會認為贈與人尚有足夠的經濟能力,不至於因子女未履行扶養義務而陷入困境,從而駁回撤銷贈與的請求。因此,若父母希望確保自己晚年的生活保障,應在財產規劃時預留足夠的自用資產,而非將所有財產一次性轉移給子女,避免未來面臨經濟困境時,無法透過法律取回財產。
面對這些法律上的限制,若父母仍希望確保子女在接受贈與後會履行扶養義務,可以透過贈與契約的「附加負擔」機制來達成目的。民法第412條,贈與人可以在契約內訂立附加條件,例如規定受贈人需定期支付扶養費、提供住所、負責日常照顧等,若受贈人未履行負擔,贈與人則可依約請求撤銷贈與並取回財產。這種方式能夠提供更具保障的法律效果,避免子女在接受財產後翻臉不認帳。
從實務案例來看,許多父母因未做好財產贈與的法律規劃,導致晚年生活陷入困境。例如,某位高齡父親在信任子女的情況下,將唯一的房屋過戶給兒子,希望兒子能夠負擔其生活照顧,然而過戶完成後,兒子卻將父親趕出家門,導致父親只能依靠政府社會救助度日。最終,父親雖然試圖提起撤銷贈與訴訟,但由於無法證明兒子有刑事犯罪行為,法院未能支持撤銷請求,導致該父親失去其唯一的居住權利。因此,父母在贈與財產時,應該特別注意如何保留自身的居住與生活保障,例如可在房產贈與時設立「居住權」登記,以確保即使房屋過戶後,自己仍有合法的居住權限。
此外,若父母認為自身經濟能力有限,且子女的品行無法完全信任,建議可考慮使用「遺囑信託」或「定期贈與」的方式來進行財產分配。遺囑信託可以透過專業的信託機構,分批將財產支付給子女,並附帶一定條件,例如必須定期探望父母、支付生活費等,以確保子女能夠履行責任。而定期贈與則可以透過每年小額贈與的方式,逐步轉移財產,若發現子女態度轉變,仍可即時停止贈與,避免一次性轉移導致無法挽回的後果。
-家事-繼承-生前規劃-贈與-撤銷贈與
(相關法條=民法第412條=民法第416條=民法第417條)
瀏覽次數: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