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範圍包括哪些?什麼是不能繼承的財產?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可以承受被繼承人所有財產上的權利和義務。這包括債權、物權、準物權及無體財產權等。僅僅與被繼承人個人相關的權利和義務,這些權利和義務不能被繼承。例如,被繼承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等個人法益,是無法繼承的。這些權利是個人專屬的,繼承人不能承受這些專屬的個人法益。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所負的債務,只以繼承所得的遺產為限進行清償,不需要動用自己原有的財產。,繼承人承擔的債務責任不超過他們繼承的遺產總額。如果遺產不足以償還債務,繼承人不需要用自己的財產補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照民法第1148條的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原則上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除非法律另有規定。然而,法條中特別提到「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這代表某些特定的權利與義務,因其具有個人專屬性,並不會隨著繼承而轉移到繼承人身上。因此,在繼承範圍內,應區分可繼承與不可繼承的權利義務,以確保繼承人能夠清楚了解其權利義務範圍,並作出適當的財產規劃。
 
依照民法第1148條:「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簡單從條文來解釋繼承的範圍,原則上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權利義務都是繼承人可以去繼承的。但是法條中所說的「專屬被繼承人的本身的權利義務,不在此限」這句話的意思是什麼呢?
 
意思就是說,專屬個人一身的權利義務,是無法被繼承的,因為那是具有專屬性。
 
那什麼是專屬性權利?
 
權利以是否可以移轉給他人為標準,分為「一身專屬權」及「非一身專屬權」。一身專屬權和權利人不可分離,只可由權利人本人行使。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繼承人不得繼承、權利人也不得轉讓給他人。例如:退休金請求權、扶養請求權等。
 
依照民法第195條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重大人格法益。」這些都是屬於個人專屬法益,是無法被繼承的。但若是因為繼承到保證債務時,可以用所繼承到的遺產去償還這筆債務,不需要動用到自己原有的財產。
 
所謂「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的權利義務」,是指這些權利與義務具有高度個人性,必須由被繼承人親自行使或履行,一旦被繼承人死亡,這些權利與義務便會自然消滅,而不會轉移給繼承人。例如,涉及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重大人格法益」之請求權,即屬於個人專屬的權利,這類權利的存續取決於個人本身,並不會因死亡而轉移。因此,若被繼承人生前遭受名譽損害或隱私權侵害,而尚未提起訴訟或求償,則該名譽權或隱私權本身的請求權即歸於消滅,繼承人無法繼續主張賠償。但若被繼承人生前已提起訴訟並獲得法院判決確定有賠償請求權,則該賠償金額即轉化為財產請求權,成為可繼承的遺產範圍。此外,涉及身分關係的權利,如親權、扶養義務或婚姻上的各種權利義務,亦屬於個人專屬權利,因此不會隨著死亡而轉移,即使父母過世,親權也不會被子女繼承,法院通常會依最佳利益原則重新指定適當的監護人。
 
相對而言,財產上的權利與義務,如動產、不動產、存款、投資、股票、債權、專利、著作權等,均屬於可繼承的範圍。繼承人依法可繼承被繼承人名下的這些財產,並依遺產分割規則進行分配。然而,被繼承人雖然可以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與義務,但若涉及被繼承人生前所負擔的債務,則必須注意其清償責任的範圍。根據民法第1148條第二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這表示繼承人並不需要動用自身原有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而僅須以繼承到的遺產作為償還來源。因此,若遺產總額大於債務,則繼承人可用遺產支付債務後,仍能取得剩餘財產;但若債務超過遺產總額,則繼承人只需以遺產範圍內的金額清償,無需以個人財產負擔剩餘的債務。
 
然而,若繼承人擔心繼承的債務超過遺產價值,導致自身財務負擔,法律提供了幾種選擇,包括「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拋棄繼承是指繼承人於知道繼承開始後,依法向法院聲明完全不接受繼承,這樣一來,無論被繼承人留下多少財產或債務,繼承人均不承受,等同於法律上視為未曾繼承。而限定繼承則是指繼承人僅以所繼承的遺產範圍內負擔債務,即使債務金額大於遺產,繼承人仍不需以自身財產清償。這項制度的存在,能夠有效保障繼承人的財產權益,避免因被繼承人過世而承擔過重的債務風險。
 
保證債務
民法第1148條「專屬於被繼承人」之一般理論,指出信任、能力、技術是專屬性來源。意定法律關係的一身專屬性理論奠基在法經濟學的「多數的預設任意規定」理論上。依此理論,保證人與債權人間的保證契約,因為給付內容是(可轉化為)金錢給付債務,乃典型不具專屬性的法律關係,不分保證類型應該預設為一律繼承。若強制保證契約不得繼承,將使人保對債權人之價值下降;交易者找尋人保之替代品,使交易成本上升,造成無效率。
 
若被繼承人擔任保證人,則其死亡後,該保證債務仍可能成為遺產的一部分。根據實務見解,保證債務屬於財產上的義務,繼承人應依照限定繼承的原則,以遺產範圍內負責清償,而無需自行負擔超出遺產價值的保證責任。例如,若被繼承人生前替他人提供貸款保證,並於去世後該債務尚未清償,則該筆保證債務仍應計入遺產義務之內,繼承人需在遺產範圍內進行償還。

-家事-繼承-繼承標的-遺產認定-

(相關法條=民法第1148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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