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未實際支付剩餘財產分配金額,會被追繳稅金!?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種能夠有效降低遺產稅的合法節稅方式,但在運用時須嚴格依據法律規定,確保所有申報內容符合條件,並依法完成相關財產的給付程序。若未按規定履行,則可能面臨補稅或罰款的風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確實可以有效降低遺產稅,但繼承人必須確保申報內容與實際支付的財產相符,否則國稅局有權補徵遺產稅,甚至可能對未履行財產支付義務的繼承人處以罰款。為確保節稅計畫能夠順利進行,繼承人應提前規劃,並確保財產的實際移轉符合法定要求。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稅是當一個人去世後,其遺留財產依法轉移給繼承人時,政府對該財產所課徵的稅捐。繼承人必須先完成遺產稅的申報與繳納,才能正式繼承該財產。遺產稅的設立目的在於避免社會財富過度集中,減少不勞而獲的現象,同時透過累進稅率制度,使財富能夠更公平地分配。國內稅制中,遺產稅與贈與稅息息相關,兩者均適用屬人兼採屬地原則,即凡是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的國民,不論遺產或贈與財產位於國內或國外,都應依法繳納相應稅款,若非中華民國國民,則僅針對其在境內的財產課徵相關稅負。
 
國稅局在查核一宗遺產稅案件時,發現被繼承人的配偶申報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扣除額為1400萬元。然而,部分財產是被繼承人在去世前兩年內無償贈與給配偶的財產,因此不符合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範圍,經過重新計算後,國稅局核定扣除額為1000萬元,並剔除400萬元,最終按稅率10%補徵遺產稅40萬元。
 
雖然透過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達到一定的節稅效果,但若不符合適用條件或未依規定完成財產給付,仍可能面臨補稅甚至罰款的風險。
 
申報遺產稅後的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期間
另一個重點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在稽徵機關核發遺產稅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申報金額的財產如數給付予被繼承人的配偶(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規定參照)。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一規定,是當法定財產制消滅時,夫妻雙方應針對婚後的財產進行計算,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負債後,若有剩餘,則財產較少的一方可向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一半的差額。例如,若夫妻在婚後無約定特殊的財產制度,則適用法定財產制。假設丈夫婚後累積的財產為500萬元,妻子則為1000萬元(假設兩人婚後財產均已扣除債務),則丈夫有權向妻子請求財產差額的一半,即250萬元(計算方式:(1000-500)÷2=250)。這項制度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夫妻雙方對於婚姻關係中共同努力所得的財產,能夠公平分配,避免其中一方在財產分配上過於懸殊。
 
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時機,通常發生在法定財產制消滅的情況,例如夫妻離婚時,因婚姻關係消滅,財產應進行清算與分配;若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改變財產制度,例如改為分別財產制,也屬於法定財產制消滅的一種情況,應進行財產計算與分配;另一種情況則是夫妻一方死亡,婚姻關係雖然因死亡終止,但生存配偶仍可向被繼承人的遺產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然而,需特別注意的是,根據法律規定,並非所有財產皆可列入剩餘財產的範圍,無償取得的財產(如繼承或贈與所得)以及慰撫金等,皆應從剩餘財產中扣除,不得列入計算基礎。
 
遺產稅的申報與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息息相關。若生存配偶主張該請求權,則可將相應的財產金額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以降低遺產稅的課徵基礎,達到節稅的目的。生存配偶在申報遺產稅時,可提交「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計算表」等文件,並無需取得其他繼承人的同意。若該扣除額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繼承人應在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後的一年內,完成相應財產的給付,否則稅務機關有權追繳原應納的遺產稅。因此,繼承人若欲透過此方式減少遺產稅負擔,應確保其財產給付程序依法完成,以免日後因未履行承諾而被課處補稅或罰款。
 
在處理遺產稅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還需考慮不同財產形式所帶來的稅務影響,例如現金、投資資產與不動產的稅務負擔並不相同。舉例而言,若配偶選擇以不動產的形式繼承財產,未來出售時可能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或房地合一稅,而若選擇以現金或存款方式繼承,則相對而言不會產生額外的交易稅負。因此,在進行遺產規劃時,應仔細評估各種財產形式的稅務影響,以確保遺產繼承後的財務負擔不會過重。
 
名實相符才能真正達到節稅的效果。隨著人民權利意識的提升,許多納稅人對於可以透過主張剩餘財產分配金額來降低遺產稅的做法已經相當熟悉。然而,實務上卻發現,許多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雖然主張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卻未確實依據申報內容將相關金額支付給生存配偶,最終導致國稅局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的規定進行補徵遺產稅,使得原本的節稅計畫落空,甚至增加額外的稅務負擔。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基於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規定,當夫妻間適用法定財產制時,若其中一方死亡或離婚,雙方婚後財產在扣除負債後,應進行差額計算,財產較少的一方可請求較多的一方給付其差額的一半。這項請求權不僅可確保夫妻財產分配的公平性,同時也能在遺產稅的申報上作為扣除額,減少被繼承人遺產的應稅基礎,進而降低應納遺產稅。然而,申報該請求權後,生存配偶必須實際收到財產,否則稅捐稽徵機關將視為虛報扣除額,依法補徵遺產稅,甚至可能加計滯納金或處罰。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的規定,若繼承人在申報遺產稅時主張扣除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金額,則應在國稅局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後的一年內,將該金額支付給生存配偶,並保留支付憑證,如銀行轉帳紀錄、不動產移轉登記文件等,以供未來查核。若未能在期限內完成支付,稅捐稽徵機關有權追回原扣除的稅額,並補徵遺產稅。因此,若繼承人計畫透過該方式降低遺產稅負擔,就應確保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財產的交付,以避免因未履行而面臨額外的稅務負擔。
 
值得注意的是,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行使具有時效性,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一的規定,生存配偶必須在知悉有剩餘財產差額時起兩年內提出請求,否則請求權將消滅;即便生存配偶不知悉該權利,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起超過五年未主張者,請求權亦將歸於消滅。因此,生存配偶應在合理時間內確保請求權的行使,並確保遺產稅申報與實際財產移轉一致,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剩餘財產分配

(相關法條=民法第1005條=民法第1030條之1=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1條)

瀏覽次數:5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