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不願分攤遺產稅,該如何處理?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遺產稅的繳納問題不僅涉及政府對繼承人的要求,也牽涉到繼承人彼此之間的內部求償,雖然政府有權要求任何繼承人負責繳納全部遺產稅,但繼承人之間仍應按照應繼分來進行合理分攤,以確保各自的財務負擔能夠達到公平合理的標準,並且避免因財務爭議影響遺產繼承的進行。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遺產的繼承並不只是單純的財產轉移,還涉及到一系列的稅務與費用支付問題,因此在進行遺產規劃時,應該事先預留稅源,以確保繼承人不會因為無法負擔遺產稅或相關費用而影響繼承程序,尤其是若遺產中包含大量不動產或流動性較差的資產,更需要特別留意稅源的問題,以免因資金不足導致繼承受阻。
 
遺產的繼承與遺產稅
遺產分配的第一步驟就是要先繳納遺產稅,因為若沒有先處理稅務問題,繼承人就無法順利取得遺產,因此遺產稅的繳納是繼承程序中最重要的前置作業之一。
 
一般來說,遺產稅可以由遺產本身支付,在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可以先代墊稅款,等到遺產正式分配時再行計算並找補,但若是遺產本身的現金流不足支付稅款,則可能是因為在規劃時沒有適當預留稅源,導致繼承人必須額外籌措資金來繳納遺產稅。
 
當繼承發生時,繼承人有申報遺產稅的義務,國稅局會開立遺產稅單,繼承人必須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之後才能進一步辦理繼承登記並進行遺產分配。
 
如果繼承人未繳納遺產稅,則將無法順利取得遺產,因此遺產稅的繳納可被視為遺產保存的必要費用,依照民法第1150條規定,關於遺產的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的費用應由遺產支付,而遺產稅屬於遺產管理費用,因此可以直接由遺產來負擔。
 
換句話說,繼承人不需要拿出自己的財產來清償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而是可以直接以遺產中的財產來支付這些欠款,這點對於繼承人來說是相當重要的保障,因為如果沒有這項規定,繼承人可能會面臨因繼承而負擔龐大債務的風險,導致財務狀況受影響。
 
當繼承人中有人不服繼承內容,不願依照遺囑辦理繼承,甚至拒絕分攤遺產稅,將導致遺產繼承程序的進行受阻。
 
公法上之連帶債務
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係採取總遺產稅制,按累進稅率就被繼承人遺產總額課計稅額,並不考慮繼承人與被繼承人親疏關係或各繼承人如何分配遺產及個人繼承財產多寡。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立法意旨,係以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之情況下,為符合土地繼承登記規定及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乃規範「繼承人」得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等相關稅捐,辦理不動產之公同共有繼承登記;但在全部應納款項未繳清前,仍不得遺產分割登記或就公同共有之不動產權利為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登記。
 
繼承人有二人以上,如有部分繼承人申請分單,僅能按其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與財產分配無關,對於尚未繳清之遺產稅,各繼承人仍負有繳納義務。繼承人有數人者,全部遺產在分割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每一繼承人對遺產稅係各負全部之繳納義務,即成立公法上之連帶債務。
 
根據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這意味著繼承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完成遺產稅申報程序,否則將會面臨罰鍰。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若未在期限內辦理遺產稅申報,主管機關將處以最高二倍的罰鍰,這使得遺產繼承過程變得更加複雜且可能增加額外成本。繼承人應特別注意,避免因拖延而承擔額外財務負擔。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是以遺產稅係以全體繼承人為納稅義務人,每一繼承人對遺產稅之全部均有繳納義務,而非按其應繼分之比例各別分擔(最高行政法院81年度判字第2610號裁判可參)。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規定,遺產稅的納稅義務人為全體繼承人,即使沒有遺囑執行人,所有繼承人及受遺贈人仍須共同負擔遺產稅,並非按照各自應繼分比例繳納,而是每位繼承人對遺產稅的全部金額皆負有繳納義務持。
 
因此,當繼承發生時,第一個要處理的就是遺產稅的繳納問題,否則將影響後續遺產分割。若遺產中沒有足夠的現金支付稅款,繼承人可以先代墊,之後在遺產分割時再計算找補。但如果遺產中完全沒有可供支付的資金,那麼這很可能是在遺產規劃時未妥善「預留稅源」,導致繼承人必須額外籌措資金來繳納遺產稅。現行的遺產及贈與稅法採取「總遺產稅制」,依據被繼承人遺產的總額按累進稅率課稅,不會考量繼承人與被繼承人的親疏關係,也不會依據各繼承人獲得的遺產多寡來個別計算稅額。
 
因此,即使某位繼承人獲得的遺產較少,他仍然有義務共同負擔全部遺產稅,這使得繼承人在稅務上的責任變得相當重大。為=避免因遺產稅問題影響遺產分割,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條之1規定,繼承人可以選擇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以便辦理不動產的公同共有繼承登記。
 
然而,即使部分繼承人已繳納=應繳的稅款,只要全部稅款尚未繳清,遺產仍然無法正式分割,且繼承人無法對不動產進行任何處分、變更或設定負擔登記。換句話說,即使部分繼承人願意履行義務,只要還有其他繼承人拒絕繳納遺產稅,整個遺產仍然處於無法處理的狀態。在繼承人超過一人且有部分繼承人申請「分單」的情況下,他們只能按法定應繼分繳納部分遺產稅,這與實際財產分配無關,仍然必須由所有繼承人共同承擔未繳清的遺產稅。
 
因此,繼承人即使希望各自獨立負責,仍然受制於「公同共有」制度,也就是在遺產正式分割之前,所有繼承人對遺產仍是共同持有,並且共同對遺產稅負連帶責任。根據法律規定,所有繼承人皆為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的繳納義務並非個別分擔,而是成立公法上的連帶債務,換句話說,即使部分繼承人不願繳納遺產稅,其他繼承人仍有可能被要求代為支付,以確保稅務義務得以履行。
 
墊支之人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他繼承人請求返還其應負擔部分
 
因遺產所生之稅捐及滯納金等公法上債務,就外部關係言,係由全體繼承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稅捐稽徵機關得就遺產或繼承人自有財產執行之;就內部關係言,則由繼承人按其應繼分分擔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824號判決意旨參照)。
 
遺產稅等公法上納稅義務非屬繼承人之連帶債務,故墊付遺產稅及費用之人,不得向他繼承人請求返還自免責時起之利息。
 
「因遺產所生之稅捐及費用,於繼承人內部間,應由繼承人按其應繼分負擔之,繼承人中之一人,如以自己財產墊支者,該墊支之人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向他繼承人請求返還其應負擔部分。該公法上納稅義務,並無由繼承人連帶負擔之明文規定,其墊付遺產稅及費用之人,固無從依民法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他繼承人返還自免責時起之利息,惟如符合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情形時,仍得請求償還利益並附加利息。」(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785號判決)
 
因遺產所生的稅捐及滯納金等公法上債務,在法律上區分為外部關係與內部關係兩種層面。從外部關係來看,這些稅務債務由全體繼承人共同負連帶清償責任,因此稅捐稽徵機關可以選擇向遺產執行,也可以向繼承人自有財產執行,亦即國家具有對整體繼承人追償的權利,而不論各繼承人之間如何分配遺產及其應繳稅捐的比例。
 
但就內部關係而言,遺產稅應由繼承人依據各自的應繼分來負擔,這表示雖然政府可以要求任何一位繼承人繳清全部稅款,但實際上各繼承人之間仍可依據應繼比例進行負擔與補償,亦即若某位繼承人代繳=所有的遺產稅,他有權要求其他繼承人分擔各自應負擔的部分。
 
然而,遺產稅等公法上納稅義務並非繼承人間的連帶債務,因此若有繼承人先行墊付遺產稅及相關費用,該墊付款的繼承人雖然可以向其他繼承人請求返還其應負擔部分,但不能再向他們請求自免責時起的利息,亦即在繼承人內部關係中,代墊者雖可請求償還,但不得額外要求利息補償。
 
這點與一般民事債務不同,因為公法上的納稅義務主要是政府對全體繼承人的請求,而非繼承人彼此間的法律義務,導致代墊稅款的繼承人在向其他繼承人求償時,不能主張民法第281條第1項的利息請求。然而,若符合民法第182條第2項的情形,即若受益的繼承人確實因未支付遺產稅而獲得額外利益,且這些利益具有一定可計算性,則墊付遺產稅的人仍可依據不當得利的原則,請求其他繼承人償還這部分的利益並附加利息,這使得代墊遺產稅的繼承人仍有一定程度的保障,不至於因代繳稅款而完全承擔財務損失。
 
因此,在遺產繼承的實務運作中,若某繼承人選擇自行墊付遺產稅,應該在事前與其他繼承人協商,以確保能夠順利獲得應有的返還,而若其他繼承人拒絕支付,則可以透過法律途徑依據不當得利原則提出請求,但須注意是否符合民法第182條第2項的規範,否則可能無法獲得額外的利息補償。
 
整體而言,遺產稅的繳納問題在法律層面上涉及繼承人與政府之間的外部關係,以及繼承人彼此之間的內部關係,政府可以對任何一位繼承人追討遺產稅,但繼承人之間的責任仍然是依據應繼分來分攤,因此在遺產規劃與分割過程中,繼承人應及早協商繳納方式,以避免日後產生財務糾紛。
 
此外,由於遺產稅與一般民事債務不同,並非繼承人彼此間的連帶債務,因此繼承人即使墊付=遺產稅,仍須透過法律途徑依據應繼比例請求其他繼承人償還,而非直接享有對其他繼承人的連帶求償權。若要確保自身權益,建議繼承人在繳納遺產稅前先行與其他繼承人達成協議,甚至透過法律文件確認各自的繳納責任,以避免後續因求償問題產生爭議。
 
由於公法上的納稅義務在外部法律關係上具有強制性,國家可以直接對任何一位繼承人進行追繳,繼承人若未及時處理,可能會導致自身財產遭到執行,甚至影響個人信用。因此,建議繼承人即使對遺產分配有異議,仍應優先繳納遺產稅,避免因稅捐問題影響整體遺產繼承程序。此外,雖然墊付款的繼承人無法請求額外的利息補償,但若其他繼承人因此獲得=實質上的利益,則仍可依不當得利規則提出請求,因此在遺產繼承過程中,合理的財務規劃與繼承協商是確保所有繼承人權益的重要步驟。
 
因此,在實務上,若有繼承人拒絕分攤稅款,通常會由願意配合的繼承人先行代墊,並在遺產分割時透過扣抵或其他方式進行調整,這雖然能夠解決短期的問題,但長遠來看,仍可能因為不同繼承人之間的意見不合而引發爭議,甚至可能需要透過訴訟途徑來解決。
 
因此,在面對遺產繼承時,最理想的做法是由所有繼承人事先協商,達成共識,共同分擔遺產稅,以確保遺產可以順利完成繼承登記並進行分配,避免因個別繼承人的反對而拖延整個程序,進而影響繼承人的權益與財產管理。

-家事-繼承-稅捐-遺產稅-遺產分割-繼承費用-代墊遺產稅-

(相關法條=民法第182條=民法第281條=民法第1150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6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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