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親子、兄弟姊妹也有繼承權嗎?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繼承自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須具備「同時存在原則」,即繼承人於死亡時尚在人世方具繼承資格。若為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亦屬法律上的第三順位繼承人,與全血兄弟姊妹享有相同繼承權。辦理繼承須詳查親屬關係,避免誤判資格。若對方債務大於遺產,繼承人應於三個月內聲請拋棄繼承,以免承擔不必要訴訟風險。為保障財產依自身意願處理,也建議生前立遺囑或規劃遺贈,以維護分配公平與法定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即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而繼承開始的時間點即為被繼承人死亡之時。作為遺產繼承人,必須具備法律上所稱的「繼承資格」,其中最基本的原則即是「同時存在原則」。這個原則的核心概念為,繼承人必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尚存於世,即於繼承開始時具有存在性,才享有承受遺產的資格。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已經死亡,或於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則不具有繼承資格。舉例來說,若某人於父母死亡前已先過世,則該人即喪失繼承權;反之,若在父母過世時尚存,即便在繼承開始後不久夭亡,仍依法認定具備繼承人資格,其所應得的遺產份額則會進入其遺產,由其繼承人再行繼承。進一步地,當代家庭結構日益多元化,尤其在離婚、再婚情況普遍的社會下,出現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半血緣兄弟姊妹並不罕見,這類兄弟姊妹在法律上的繼承權也常引起民眾疑問。
現代人男女關係趨於開放,或是離異又再婚的比例不低,造成小孩是同父異母(同母異父)的情形越來越多。同母異父或同父異母的兄弟姊妹之間的關係,稱為半血緣。半血緣的家庭中,異父或異母過世,小孩是否有繼承權?兄弟姊妹間是否有繼承權?
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情況下,小孩對於異母(異父)是否有繼承權?
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繼承,要依照這個順序跟配偶一起繼承。民法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原則上就是只有對有血緣關係的父親或母親才有繼承權,因此「異母」(異父)過世時,與「異母」(異父)沒有親生血緣的子女是沒有繼承權的。「收養」是例外,若有收養關係,與親生子女的地位相同,就有繼承權。辦理繼承時,應查詢戶政登記資料上顯示父、母為何人判斷有無繼承權。
半血緣的兄弟姊妹間,有無繼承權?
民法第1138條,繼承人除配偶之外,係依親屬關係分為四個順序,其中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而此處所稱的兄弟姊妹,不限於同父同母所生,也包括同父異母與同母異父者,因此在法律上具有完全相同的繼承權。以此推論,假如某人過世時並無子女與雙親健在,則其兄弟姊妹即為法定繼承人。
此時,不論兄弟姊妹是全血緣或半血緣,皆視為第三順位繼承人,依法平均繼承遺產。進一步說明,若一人與同父異母的兄弟為兄弟關係,父親死亡時,他們皆為父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在無其他第一順位繼承人(如子女)或配偶時,即可依法繼承父親遺產;而若是同母異父的情況,則於母親死亡時,雙方可作為第二順位繼承人(若無子女)共同承繼母親遺產。但須注意的是,兄弟姊妹之間本身並無相互繼承權,亦即某甲與某乙為同母異父兄弟,某甲死亡時,若其有子女、父母或配偶等前順位繼承人存在,則某乙不具備繼承某甲遺產的權利。
只有在某甲死亡時,無任何前順位繼承人存在的情況下,某乙才可能以兄弟姊妹的身分取得遺產。再者,若某人有遺囑明確指定繼承人,不論其是否為全血或半血緣關係,亦或非血親,只要遺囑合法有效,依遺囑所載即可辦理繼承。唯一需特別留意的是「特留分」的問題,若指定繼承人所分配的遺產已侵害到法定繼承人所保障的最低繼承額度,原法定繼承人仍可依法請求返還特留分。
第三順位繼承人是「兄弟姊妹」,但並沒有區分半血緣而有所不同。所以「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姊妹,也是法律上的兄弟姊妹。發生繼承時,如果在前面順序的繼承人都不要或無法繼承時,半血緣的兄弟姊妹之間是有繼承權的。
半血緣的兄弟姊妹,關係融洽有之,勢如水火有之,有的老死不相往來,也不會清楚對方的狀況。雖然我國繼承制度已修改為直接採「限定繼承」,但往生者之債權人還是有可能將繼承人告上法院,只是法院判決會載明繼承人在繼承多少遺產範圍內負多少債務而已,還是造成困擾跟紛爭。因此,若半血緣的兄弟姊妹往生,千萬別以為沒有繼承關係,若知悉對方負債大於資產,建議宜在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輕忽之結果,或許會讓自己跑法院多年。
相反的,若評估自己或許在有生之年都不會有子嗣,或許也不會有配偶,又不願意讓半血緣之手足繼承自己身後所留之遺產,建議應於生前做好資產配置,或是預立遺囑,做好遺贈或是遺囑信託的規劃(半血緣之手足仍有特留分的問題),讓遺產之分配盡可能符合自己生前之意志。
因此,雖然家庭結構可能因重組而產生複雜的血緣關係,但在我國民法體系中,針對繼承人之資格與順序已有明確規範,並未因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而有差別待遇,重點在於該親屬是否為法定繼承順序中的一員以及其與被繼承人之親屬關係位階。在處理此類繼承問題時,應依民法所列繼承順位逐步判斷,再視實際親屬結構決定繼承人資格與分配比例,以確保遺產分配的公平與合法性。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同父異母-同母異父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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