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父異母手足,繼承關係為何?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民法第1138條的繼承順序規定,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是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子女;若無子女,則由父母繼承,再來依序為兄弟姊妹與祖父母。而民法第1144條進一步規定,配偶則與各順位的繼承人共同繼承遺產,因此,若父母是婚姻關係,父親自然有權利共同繼承母親過世後所留下的遺產。至於父親與前妻所生的子女是否可以繼承母親的遺產,關鍵則在於這些子女是否與母親具備法律上的直系血親卑親屬關係。如果這些子女曾經被母親合法收養,便會成為母親的養子女,與婚生子女在繼承權上完全相同,屬於母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有繼承權。然而,若這些子女僅為父親與前妻所生,並未經過母親收養,他們與母親之間僅是姻親關係,並不構成法律上可繼承的親屬關係,依法並不具有繼承母親遺產的權利。不過,這些子女因為是父親所生,對於父親過世後所留下的遺產則有合法繼承權,也就是說,他們是父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未來父親過世後,其遺產應由所有子女平均繼承,包括與前妻所生的子女。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父親與前妻育有小孩,請問他們有權利繼承我母親名下的財產嗎?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即自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便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之權利與義務,並以當時尚存的有權利能力者為前提,也就是說,繼承人必須在被繼承人死亡時仍然存活,否則將不具備繼承資格,這也就是法律上所稱的「同時存在之原則」。判斷某人是否具有繼承資格,應以被繼承人死亡的當時為基準來確認,只要在被繼承人死亡的那一刻還活著,即便在短時間後死亡,仍被視為有資格繼承。至於是否有權繼承,還需依照法律所訂的繼承順位來判斷。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其繼承順序為: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第二順位為父母、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第四順位為祖父母。由此可知,母親過世後的遺產,除非有遺囑另有指定,否則會由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依法繼承。若父親與母親為婚姻關係,那麼父親即為母親的配偶,具有繼承權,其應繼分視與誰共同繼承而定,例如若與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共同繼承,則依法律規定平均分配。
而針對父親與前妻所生的小孩,也就是繼子女,他們是否能繼承母親的遺產,關鍵在於是否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存在。若該子女曾經由母親正式收養,依法律即與親生子女無異,享有同樣的繼承權,屬於母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可依法與其他子女及父親共同繼承母親的遺產。但若該子女並未被母親收養,那麼該名子女與母親僅存在姻親關係,在法律上並不構成親子關係,因此不具備繼承母親遺產的權利,但他仍為父親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將來若父親過世時,有繼承父親遺產的權利。
進一步說明,在母親過世後,若父親尚在並為配偶,則依民法第1144條的規定,父親與子女同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應與子女平均分配母親的遺產。假設有三名繼承人,包括父親與母親所生的兩個子女,則三人平均分配遺產,各得三分之一。
但需要特別提醒的是,如果母親比父親先過世,且母親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累積的「有償財產」金額高於父親,那麼父親可依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換句話說,若母親婚後財產淨值為600萬元,父親為200萬元,差額為400萬元,則父親可先行請求取得其中的200萬元作為分配,剩餘的400萬元才是可供繼承的遺產,而這部分才是由父親與子女按應繼分繼承。
因此,雖然父親與前妻所生的小孩有繼承父親遺產的權利,但在母親過世的繼承事件中,若該名子女與母親無法律上的親子關係,則無權主張繼承母親名下的財產。若家中繼承人之間對此有爭議,事先透過律師進行法律諮詢,或由母親生前妥善立下遺囑清楚安排遺產分配,避免將來引發繼承糾紛。
父親與前妻所生的子女若未被母親收養,則無繼承母親遺產的權利,僅在父親過世後具備繼承其遺產的資格。這一點在實務上常見誤解,因此若有相關家庭成員間的繼承問題,建議先行釐清血緣與法律關係,再確認各人之繼承順位與應繼分,以免日後因誤解而產生繼承糾紛。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同父異母-同母異父
(相關法條=民法第1030-1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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