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生子女有權利繼承遺產嗎?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私生子女只要依法認領或具備撫育事實,即能取得與婚生子女相等的法律地位,依法享有繼承權;若僅具血緣而無認領或撫育行為,則在法律上無繼承地位,故建議當事人於生前妥善規劃,如有認領意願應盡早辦理,以避免日後爭議與訴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非婚生子女在符合一定法律條件的情況下,其法律地位可與婚生子女相同,進而享有繼承生父遺產的權利。民法第1065條明確指出,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並進一步規定若生父對非婚生子女有撫育行為,亦視為已認領。此認領的法律效果,使非婚生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也因此在繼承上,享有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權。
至於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間的關係,則不須經認領即視為婚生子女,這是基於自然血緣關係與撫養事實所做出的法律推定,保障未婚懷孕婦女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與權益。進一步來說,民法第1067條亦賦予非婚生子女、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若有事實足以證明某人為其生父,即可向該生父提起認領之訴;即便生父已死亡,該訴訟亦可向生父的繼承人或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提出。此規定是為保障子女權益,使其得以透過司法途徑確認與生父的法律關係,進而取得應有之繼承地位。
值得注意的是,依據民法第1069條,非婚生子女認領的效力溯及至出生時,也就是說,一旦認領成立,即視為自出生起即與生父間存在婚生子女的法律關係。但此溯及既往的效力不影響已存在的第三人權利,保障第三方的法律安定性。再就繼承制度而言,民法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承受其全部財產上之權利義務。
此時繼承人須具備存活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要件,稱為「同時存在原則」,若在繼承開始前即死亡或尚未出生,則無繼承資格。然而,只要於繼承開始時尚在生者,即使往後短時間內夭折,亦不影響其繼承地位。
若非婚生子女在生父死亡前已被認領或持續受其撫育,則可依法視為婚生子女,具備繼承資格與其他婚生子女並列第一順位,平均分配遺產。即便生父未在生前完成認領,只要其撫育行為明確且有事實可證,法院亦可能視為認領成立。反之,若無撫育、無認領或訴訟不成立,即便有血緣關係,也難以主張繼承權利。
再者,須強調認領的有效性以存在真實血緣關係為前提。若未經親子鑑定或故意認領無血緣之子女,其法律行為將視為無效認領,不僅無法取得繼承地位,相關法律責任亦可能追溯處理。因此,私生子是否能繼承,關鍵在於有無法律上的認領行為或明確的撫育證明,有無符合民法所規定的認領程序與效力。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非婚生子女-私生子
(相關法條=民法第1065條=民法第1067條=民法第1069條=民法第107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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