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孫可否分一份阿公的遺產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大孫的繼承權並非因其身為長孫而生,而是取決於親等順序與代位繼承的條件,在一般情況下,大孫的父母仍在世時,大孫無權繼承祖父母的財產,唯有當父母已過世,且繼承順位輪到孫子女時,大孫才能依應繼分承受遺產,若祖父母希望特別照顧大孫,則必須透過生前贈與或訂立遺囑的方式,以確保大孫能獲得一定的財產,否則,在法律上,大孫與其他孫子女無異,並不享有特殊的繼承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的權利義務,既然繼承人是承受遺產上一切權利義務的主體,自然須以具備權利能力為前提,亦即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仍然生存,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在繼承開始時尚未出生,則無繼承資格,這便是「同時存在原則」,判斷繼承資格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準,若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仍然存活,即使其在繼承開始後不久即夭折,仍然具有繼承權,符合民法第1138條所規定的遺產繼承人資格。
 
然而,傳統民間習俗中,大孫被認為具有特殊地位,俗語「大孫頂尾子,財產多一份」即表達此觀念,認為家族分財產時,大孫應該與其他兒子同樣獲得一份遺產,以彰顯其重要性,但這僅是民間習慣,並非法律規定,在現行民法下,大孫並不因其身份而享有特別的繼承權,若希望大孫承受遺產,唯一的方式是透過生前贈與或遺囑遺贈來達成,關於大孫的繼承權,法律上可分為固有繼承權與代位繼承權。
 
首先,所謂固有繼承權,是指大孫作為被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屬於民法第1138條第1款規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然而,依據民法第1139條的規定,繼承應以親等較近者為先,換句話說,大孫的親等較遠,其父母(即被繼承人的子女)親等較近,故在子女尚在世的情況下,大孫並無繼承權,唯有當所有第一順位的子女輩繼承人均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親等較遠的孫子女方可取得繼承權。
 
除非大孫的父母已經過世,或喪失繼承權,否則大孫不能直接繼承祖父母的財產,至於代位繼承權,則是指依據民法第1140條的規定,第一順位繼承人若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換句話說,若被繼承人的長子,即大孫的父親,於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則當被繼承人死亡時,大孫得代位繼承其父親原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並與其他兄弟姊妹共同分配,此時,大孫的繼承權並非來自於自身,而是繼承其已故父親應得的繼承份額。
 
大孫的繼承權並非因其身為長孫而生,而是取決於親等順序與代位繼承的條件,在一般情況下,大孫的父母仍在世時,大孫無權繼承祖父母的財產,唯有當父母已過世,且繼承順位輪到孫子女時,大孫才能依應繼分承受遺產,若祖父母希望特別照顧大孫,則必須透過生前贈與或訂立遺囑的方式,以確保大孫能獲得一定的財產,否則,在法律上,大孫與其他孫子女無異,並不享有特殊的繼承權。
 
此外,遺囑在財產傳承中具有重要作用,若被繼承人希望大孫特別獲得遺產,則可透過遺囑的方式,指定大孫作為受遺贈人,這樣即使大孫不符合固有繼承權或代位繼承權的條件,仍能依據遺囑取得財產,而不必受到法定繼承順位的限制,因此,在現行法律制度下,大孫的繼承權完全取決於其父母的存續情況以及被繼承人的財產規劃,與傳統習俗不同,並非當然享有額外的遺產份額,繼承人應依據法律規定進行財產分配,避免因誤解習俗與法律之間的差異而產生紛爭,對於有意讓大孫獲得財產的家庭來說,透過生前贈與或遺囑規劃,才是保障大孫權益的最佳方式。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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