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兒出嫁是否仍與兒子共享繼承權?

25 Mar, 2025

問題摘要:

兄長無權獨占遺產,無論其財務狀況如何,皆不得影響其他繼承人的合法權益,妻子應依循法律程序,透過調解或訴訟方式,爭取應得的遺產,以確保自身權益不受侵害,至於兄長以傳統觀念否定妻子的繼承權,此說法完全不符現行法律規定,繼承權是依法律保障的基本權益,任何人不得以個人意見或家庭觀念剝奪其他繼承人的權利,因此,面對此類情況,應以法律作為依據,透過正當的法律途徑捍衛自身的繼承權益。

律師回答: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即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的權利義務,而繼承人作為承受遺產之權利義務的主體,必須具備繼承資格,亦即在繼承開始時仍然存活,若在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尚未出生,則不具備繼承資格,這就是民法所稱的「同時存在原則」,而判斷繼承資格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基準,凡在此時仍存活者,即符合繼承資格,即便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不久即行夭折,仍不影響其繼承地位,依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子女)為配偶以外的第一順位繼承人,當同一順位繼承人有數人時,遺產應依照人數平均分配,換言之,子女皆有平等的繼承權,並無性別或婚姻狀態上的差別待遇。
 
然而,民間普遍流傳「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無權繼承家產」的觀念,這其實是錯誤的法律認知,依照現行法律規定,無論女兒是否出嫁,其與兒子皆擁有相同的繼承權,不得因婚姻狀態而加以剝奪或限制,因此,妻子的哥哥拒絕分配遺產給妻子,並主張嫁出的女兒無權繼承財產,顯然於法無據。
 
首先應確認繼承人的範圍,若被繼承人即妻子的父親已過世,而母親尚健在,則其配偶(即岳母)依法應繼承遺產的二分之一,剩餘部分則由子女平均分配,若母親已過世,則遺產應由所有子女平均分配,若僅有妻子與其兄長二人,則兩人依法應各分得遺產的一半,在此情況下,丈人遺留的一間房屋應由兄妹各持有二分之一的持分,而存款部分,包含三百萬元的定存與四十餘萬元的活存,兩人亦應平分,即每人應分得約一百七十餘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繼承人無須承擔其他繼承人的個人債務,因此,無論哥哥的財務狀況如何,都不能以此為由拒絕分配遺產,既然兄長無權獨占遺產,若其拒絕給付妻子應得的財產,建議可依法律程序維護自身權益。
 
首先,妻子可與兄長協商,若無法達成共識,可向住居地的鄉鎮市區公所,或地方主管機關的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申請,調解委員會的目的是協助雙方在不訴訟的情況下達成協議,以減少家庭內部的爭端,若調解不成立或兄長拒絕履行調解結果,則妻子可向法院提起遺產分割訴訟,請求法院依法律規定裁定遺產的分配方式,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將依據民法第1138條與第1143條規定,確認所有繼承人的應繼分,並據此進行遺產分割,對於不動產部分,如兄長不同意出售或給付折價金,法院亦可裁定強制拍賣,並將所得款項依照應繼分進行分配,至於動產部分,例如銀行存款,法院可命銀行依法凍結並強制執行,確保妻子得以獲得應得的財產。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繼承人資格

(相關法條=民法第1138條=民法第11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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