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配偶可以繼承遺產嗎?遺產中有房子會有差別嗎?
26 Mar, 2025
問題摘要:
大陸地區配偶或其他繼承人在台灣的繼承權雖然受到法律保障,但仍有嚴格的限制,尤其是不動產的繼承問題,若涉及兩岸婚姻或有大陸地區的家屬繼承台灣遺產,建議應提早進行財產規劃,例如透過生前贈與、財產信託或其他合法方式,確保財產的順利傳承,避免因法律限制而影響財產的處理與分配,此外,對於希望將遺產遺留給大陸地區親屬的台灣人民而言,理解並遵守這些法律限制,才能在財產安排上做出最有利的選擇,確保遺產能夠順利移轉至指定的繼承人名下,減少法律上的不確定性與爭議。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起,即承受被繼承人一切財產上的權利與義務,然而,繼承人必須具備繼承資格,亦即在繼承開始時仍然存活,若繼承開始前已死亡或尚未出生,即無繼承權,這便是「同時存在原則」,
涉及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遺產的問題,則需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相關規定,
大陸配偶可以繼承遺產
大陸配偶是民法第1138條的繼承人,原則上可以繼承臺灣地區的遺產,但是不同於臺灣的繼承人,大陸地區人民要在死者過世3年內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狀,表示要繼承,如果沒有在3年內表示,就視為拋棄繼承權。
大陸配偶原則上仍為民法第1138條所列的繼承人,並可依法繼承台灣地區的遺產,但其繼承權行使方式與台灣地區繼承人有所不同,首先,大陸地區人民須於繼承開始後三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表示繼承,逾期未表示者,即視為自動放棄繼承權,與台灣地區繼承人不同,台灣地區繼承人即使未於期限內表示繼承,仍可透過具體行為展現繼承意願,然而,大陸地區人民如未在期限內正式向法院提出繼承聲請,即被視為已拋棄繼承權,無法再主張繼承,這項規定旨在確保繼承案件能夠迅速確定,避免因為長期未處理而產生爭議
繼承遺產的限制
大陸配偶雖然可以繼承遺產,但是遺產中的房子能不能繼承,有以下的特別限制:
不是臺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房子
如果是臺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房子,房子就不會算入遺產範圍,大陸配偶不能繼承,也就是既不能登記為所有權人,也不能分配不動產的價額。
此外,即使大陸配偶依法繼承遺產,仍受到部分限制,尤其是在不動產的繼承方面,若被繼承人的不動產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的房屋,則該不動產不納入遺產範圍,大陸配偶無法繼承,亦不得要求分配該不動產的價額,若不動產並非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房屋,則需進一步區分大陸配偶是否具備長期居留資格。
配偶有沒有長期居留的資格
如果配偶有長期居留的資格,就可以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但如果配偶還沒有長期居留的資格,例如只是依親居留,就不能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人,只能折算不動產的價額再進行分配。
若大陸配偶已獲得台灣地區長期居留資格,則得依法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權人,但若僅為依親居留等短期居留,則無法直接繼承不動產,僅能折算不動產價額並進行分配,這樣的規定主要是為保障台灣地區人民的居住權益,並確保特定不動產不會因繼承而轉移至大陸地區人民之名下。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對於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遺產的總額也設有上限,該大陸地區人民每人所能繼承的財產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超過部分則歸屬台灣地區的共同繼承人,若台灣地區無共同繼承人,則由台灣地區的後順序繼承人承受,若台灣地區完全無繼承人,則超額部分最終歸屬國庫,這項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限制大陸地區人民繼承台灣地區的財產,以維護台灣地區的經濟安全與財產分配的公平性,此外,若遺產中包含不動產,則大陸地區繼承人的繼承權利須折算為價額,不能直接繼承不動產,特別是當不動產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該不動產價額甚至不計入遺產總額。
換言之,大陸地區繼承人無法繼承此類不動產,這些限制主要是基於台灣地區土地管理政策的考量,然而,若大陸地區人民為台灣地區人民的配偶,則可享有較寬鬆的規定,例如不適用新台幣200萬元的繼承限制,且若配偶已取得長期居留資格,則可直接繼承不動產,而無需折算為價額,但若該不動產為台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則仍不得繼承,此外,若繼承之不動產屬於土地法第17條第1項所列類別,例如林地、漁地、礦地等,仍須符合土地法相關規範,進一步來說,若被繼承人透過遺囑遺贈財產給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機構,則同樣受限於新台幣200萬元的總額限制,這意味著即使透過遺囑安排,也無法規避法定的財產上限,這些法規的存在,主要是考量到兩岸關係的特殊性,避免台灣地區的財產過度流向大陸地區,影響台灣的經濟與財產管理秩序。
-家事-繼承-遺產繼承人-涉外繼承-大陸人民繼承
(相關法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民法第1138條)
瀏覽次數: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