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法詞彙-遺產分割

28 Oct, 2017

說明:

分割遺產意義為何?分割遺產係人死亡以後,財產就會變成遺產,屬於全部的繼承人所公同共有。當一人死亡後,有數個繼承人時,這些繼承人依照他們的應繼分來分割繼承的財產。這些繼承人可以用立協議書方式協議分割遺產,但繼承人對於如何分割繼承的財產,意見不一致時,亦得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  

 

「分割」就是使共有關係消滅的處分行為。民法第823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即稱為「共有物分割自由原則」,此分割請求權沒有時間限制,不過若共有人間若達成「分割協議」則共有人請求協議內容分割的期間為15年。

 

而遺產分割係指遺產之共同繼承人以消滅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之法律行為。依法可分為協議分割遺產及裁判分割遺產,協議分割遺產乃全體繼承人協議將遺產全部或一部加以分割協議,繼承人間雖有所謂繼承財產應繼分,但應繼分本係繼承人對應繼財產應繼分,並無應有部分。

 

至於,裁判分割遺產,則係由法院以裁判方式就全部遺產加以分割行為。此部分可參見「按民法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財產分割為對象,亦即遺產分割之目的在遺產公同共有關係全部之廢止,而非個別財產公同共有關係之消滅」(最高法院105 年度台上字第2137號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64條規定:

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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