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詞彙-遺產管理人

25 Oct, 2017

說明:

遺產管理人意義為何?所謂遺產管理人係指被繼承人死亡,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時,經由親屬會議選定,並向法院報明,或親屬會議未為選定而由法院選任,可以管理遺產之人(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參照)。

 

人死後到底有沒有繼承人不明確,但遺產還是需要處理,如還債或繳稅。這時候,可由遺產管理人處理這些事。通常利害關係人(例如死者債權人、親屬、受遺贈人甚或是檢察官)向親屬會議或法院聲請選任。

 

其主要的任務係在繼承人有無不明時,由其執行搜索繼承人及清算遺產之程序,以確定是否果真沒有繼承人存在,及確定遺產之範圍、數額,並處理後續遺產、債務及稅捐之問題。

 

遺產管理人職務,除為保存遺產必要之處置外,如行使債權、代為繳納稅捐,催告報明債權期間及繼承人聲明繼承。 於期間經過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遺產管理人會對於在期間內申報債權的債權人、受遺贈人清償債務、交付遺贈,至於未在期間內報明債權者,若遺產管理人知悉的話,仍得清償,不過順位會劣後,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權利。

 

相關法條:

民法第1177條規定:

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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