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法詞彙-死因贈與

06 Nov, 2017

說明:

死因贈與意義為何?所謂死因贈與者,係指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贈與人贈與財產予受贈人之特種贈與契約。死因贈與契約既為贈與契約之一種,則其效力原則上即應回歸民法關於贈與契約之規定處理,故死因贈與契約亦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而此一贈與方式,因贈與契約並無書面要式之規定,故不論動產或不動產贈與契約,均無要式或要物之規定。因此若能證明受贈人於受贈當時有允受贈與之意思,縱欠缺書面亦無礙於贈與契約之成立。

 

遺囑人以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一方之意思表示而成立,然其須要受到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此係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而死因贈與則是因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不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性質上屬於契約,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合致,此二者迥然不同(臺灣高等法院第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6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2731號判決可資參照)。

 

死因贈與除係以契約之方式為之,遺贈係以遺囑之方式為之有所不同外,對於其係贈與人生前所為而於贈與人死亡後方發生效力這點,與遺贈並無不同,皆屬死後處分。死因贈與之標的物於贈與人生前尚未給付,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特留分扣減之規定(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357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

 

相關法條:

民法第406條規定:

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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